诚信管理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世界信用组织
诚信管理学位授予条件与程序
以下内容引自《ICE8000诚信管理学位管理标准》
第三章 诚信管理学位授予条件
3.1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获得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
(2)品行端正,个人诚信级别在AAA级;
(3)学士论文通过答辩;
(4)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5)认同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3.2 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持有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
(2)品行端正,个人诚信级别在AAA级;
(3)已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两年以上;
(4)硕士论文通过答辩;
(5)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6)认同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3.3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1)通过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考试;
(2)品行端正,个人诚信级别在AAA级;
(3)已取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
(4)博士论文通过答辩;
(5)具有12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有400小时以上的参加公益性工作的经历;
(6)认同人类普适的价值观。
第五章 诚信管理学位授予程序
4.1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
(2)确定指导老师和论文选题范围,一般要求撰写两篇论文,一个是有关诚信管理的,一个是有关人生设计的。
(3)论文得到指导老师认可后,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后,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确定是否授予学位。申请人或有关方对表决结果不服的,可于七日内,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诉讼。
(4)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5)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并向社会公告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五章 诚信管理学位的取消
5.1有理由表明学位获得者,有恶意失信行为或不认同类普适的价值观的,学位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取消其学位:
(1)学位委员会通知有关方参加听证会,有关方包括将被取消人拒不参加听证会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2)学位委员会听取听证会中正反双方的意见后,无记名表决是否取消学位;
(3)有关方可于接到表决结果后三个月内,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表决自动生效;
(4)学位委员会向社会公告表决结果,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