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争议审理-世界信用组织
6.12 信用争议审理
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是指由国际道德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裁决的信用服务,它是世界信用组织(WCO)在充分借鉴并以普通法系为基础而创新的一项信用服务,适用标准是:《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https://www.ice8000.org/acnhwgc/21.htm)。
6.12.1 国际道德法院的设立与组成
世界信用组织(WCO)于2010年1月16日,内部设立国际道德法院,代表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控诉人的控诉对各类信用争议进行审理。 国际道德法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国际道德法院的设立由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规定,它独立于理事会、总裁,独立行使审理权限。是世界信用组织(WCO)治理权三权分立中的一权。国际道德法院对世界信用组织(WCO)内部治理而言,他保障会员权利不受侵犯。国际道德法院对世界信用组织(WCO)使命而言,他行使世界信用组织(WCO)的终局裁决权。
国际道德法院分为一审国际道德法院、二审国际道德法院、最高国际道德法院。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和二审国际道德法院由院长、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组成;最高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会组成。
一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二审国际道德法院院长由全体审理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最高国际道德法院长由全体监事选择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6.12.2 国际道德法院的独立性保障
一、世界信用组织(WCO)是一个三权分立的民主组织,国际道德法院是三权的一权,独立行使争议裁决权。
二、院长、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权。
三、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监事会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人们有权监督但无权进行干预。
四、陪审员是从个人会员中随机抽取的。
五、审理委员由总裁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任期一年但自动无限连任,近似终身制。
六、监事由总裁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实行终身制。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道德法庭的独立性。
6.12.3关于国际道德法院管辖权
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是基于宪法的自由精神(宪法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根据该原则,世界信用组织(WCO)有权对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评鉴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当然,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不公正的评鉴或错误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
基于上述理由,国际道德法院根据控诉人的请求启动审理程序,无论被控诉人是否应诉,均不影响审理标准的适用与执行。被控诉人不应诉,会增加控诉人的取证成本和国际道德法院的审理成本,但也可能会使被控诉人失去消除误解或增进理解、获得谅解的时机。
6.12.4 裁决依据和裁决效力
国际道德法院根据事实,依照人类普适价值原则、ICE8000标准、国际准则、国际惯例、行为发生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和合同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秉承正义与良知,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因为世界信用组织(WCO)的注册地点是美国,且ICE8000体系也是以普通法系为准则的。所以,国际道德法院遵守普通法系的原则和惯例,审理标准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普通法系法院的有关作法。
国际道德法院恪守并坚定地维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则(即:以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目的),并依据该原则,去努力保障社会正义的底线和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
国际道德法院作出的裁决,是世界信用组织(WCO)对相关行为及行为人的信用评价和道德评鉴意见,其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有权按照规定排除其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效力。
人们可以根据审理裁决内容与当事人认可、执行裁决的情况,自主判断有关当事人的信用情况与道德品行,自行决定与其交往的深度与广度。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