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争议仲裁-世界信用组织
6.11 信用争议仲裁
2005年6月19日,世界信用组织(WCO)依据国际商事仲裁条约、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公认国际法原则、美国法律发布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https://www.ice8000.org/acnhwgc/33.htm),同时成立了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美国特拉华州,国际仲裁大家庭中又增加了一个新成员,它将因公正而权威,它将因公正而发展。
6.11.1 ICE8000仲裁的特点:
一、当事人诚信举证。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诚信举证,否则,无论什么时候证实当事人举证不诚信,该当事人将按ICE8000标准承担责任。
二、由信用体系保障仲裁结果的执行。不执行仲裁结果的当事人,将按ICE8000标准承担责任。(另注,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条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有三个:①1923年缔结的《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②1927年缔结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③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但有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二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
三、公正廉洁。如果仲裁员出现偏私或受贿等现象,将按ICE8000标准承担责任。
四、当事人有避免激化矛盾的义务。 为避免激化矛盾,在仲裁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行政举报等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对于仲裁程序启动前已经生效的信用惩罚措施,应当暂时中止。
6.11.2 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员的选择。
1、对于不超过50万美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2、对于超过50万美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应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和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选定相关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员的回避。
1、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披露并申请回避,否则,取消仲裁员资格。
2、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3、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应在发生和得知该回避事由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6.11.3 是否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公开审理的,方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请求、陈述等资料,以及仲裁庭出具的《仲裁书》等资料,均属于绝密级资料,仅供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且查阅人应声明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保密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书》或在仲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信用惩罚程序或相关法律程序中全部或部分公开上述有关资料。
6.11.4 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依据
仲裁庭应根据事实,依照人类普适价值原则、ICE8000标准、国际准则、国际惯例、行为发生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和合同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秉承正义与良知,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表决方式
三个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6.11.5 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它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相关标准中,已经默认约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或提交仲裁协议。但是在该种情形下,被申请人有权在接到仲裁通知书7日内,以书面形式排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在接到排除仲裁条款适用通知书之日,即时终止仲裁程序。如果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排除仲裁条款的效力,则该仲裁条款始终确定有效。
建议当事人约定如下形式的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6.11.6 仲裁员资格
一、仲裁员任职资格,包括:
(1)品行端正;
(2)具有法律知识及相应的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视为达到本要求:
A、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曾任法院审判员满8年的;
D、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教授或副教授;
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性工作并具有公认的丰富知识;
F、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并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
二、 仲裁员任职后,应于三个月内获得国际信用执业资格,并办理执业登记,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个人会员身份,否则,视同自动辞职。如果仲裁员在聘任期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学习考试和执业登记,视同自动辞职。
6.11.7 仲裁员独立性的保障
一、仲裁员任期一年,可无限自动连任,未出现重大失职或廉洁问题或品行不端问题,并经国际道德法院审理不被解职。
二、仲裁员、世界信用组织(WCO)理事、监事、审理委员、总裁、副总裁及行政会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名仲裁员。社会各界人士均有权推荐仲裁员。仲裁员的聘任,由仲裁委员会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三、全体仲裁员直接选举产生九名委员,该九名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中途补选的委员任期为本届仲裁委员会任期的余期。
仲裁委员会按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其职责如下:
(1)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职控诉;
(2)决定和组织实施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事务及外交事项;
(3)为仲裁员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支持。
四、六名(含本数)以上仲裁委员有权召开仲裁委员会议,五名(含本数)以上仲裁委员支持即为表决通过。主任未参加会议,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可由副主任或参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五、仲裁员和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员会遵循独立原则办理案件。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组织、个人,均无权干涉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独立办案。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