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标准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标准
(版本号:ICE8000-038-20041101-20140929-11)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协助各国各级政府做好产品(包含服务,下同)质量监督工作,促使各类企业切实重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及其他权益,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世界信用组织(WCO)对产品质量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标准。
1.5产品质量的信用评价遵循事前保密、事后公开、过程公正、公平、监督、公益的原则。
1.6世界信用组织(WCO)开展产品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
1.7在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报告公开前,所有相关资料应醒目地标识“绝密”级,明确要求参与人严格保密,严禁向被评价单位泄露秘密。
1.8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的信用评价,无论相关单位是否同意,世界信用组织(WCO)都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1.9为了避免信用评价工作局限性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所以:从2009年开始,无论被评价产品的数量多少,评价结果均从101名开始排名,不设第一名、第二名至前100名;每次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报告,均应明示评价工作的局限性。
1.10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世界信用组织(WCO)应要求参与产品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的公证人员、见证人员、媒体人员、体验人员等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建立诚信档案,且应于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知悉和参与具体工作之前,约定具有较高经济赔偿金额的违约责任,要求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诚信承诺,或要求其对诚信承诺进行良心宣誓,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拒绝的,世界信用组织(WCO)应更换相关人员或单位。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2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经费管理
2.1产品质量信用评价的经费来源不得影响或可能影响评价工作本身的公正性,其主要来源包括:
(1)与被评价产品所属单位不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2)政府或其他公益性组织的捐赠。
2.2提供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寻求知悉未公开的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不得以捐赠为条件试图知悉或影响评价商品的选择与评价结果。
经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国际诚信基金补足;经费超额的,超额部分作为结存用于下一次的产品质量信用评价,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或分配。
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将每次经费的来源、使用、结存情况、国际诚信基金专款专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2.3捐赠方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入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报告和世界信用组织(WCO)公开的经费来源及相关文件上。捐赠方要求不公开名称或姓名的,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提供一个化名,世界信用组织(WCO)在相关文件中使用该化名,并用括号加注。
2.4任何人发现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未将经费用于规定用途的,均可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和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信用责任和法律责任。
2.5对于经费捐赠方,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开据捐赠证书,并在荣誉榜中给予公开表彰及/或发送表扬信。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与方法
3.1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与方法进行:
(1)选择产品与品牌。选择的产品应与公众健康、生活密切相关。
(2)选择一家公证机构对关键的过程公证,或者选择两名以上处事公正的社会人士做见证。也可以在保密的前提下,同时选择公信力高的媒体跟踪报道。
(3)购买产品,按选定的产品与品牌购买产品。所购产品数量应满足至少三次异议复检的需要。
(4)检测或体验。
世界信用组织(WCO)选择一家或几家所在国认可或社会公认或国际公认的产品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对于简单的检验,也可以使用业界先进可靠的设备或方法进行检测。对于服务类产品,世界信用组织(WCO)可以选择具有体验能力的人士进行检验。
(5)根据产品检测或/及体验情况,撰写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报告应有详实的数据,用数据向社会明确反映不同产品质量的差异、实际数据与标称(承诺)数据的差异,并根据该差异确定诚信排名。
(6)公示异议。世界信用组织(WCO)将信用评价报告对外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90日,公示期内,公众可对信用评价报告提出异议。
(7)调查核实。世界信用组织(WCO)对收到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调整排名名次,并将核实情况写入评价报告。异议需要复检,进行复检。
(8)公布正式的信用评价报告,将合格与不合格产品分别记入黑名单与荣誉榜中,对质量合格且排名在101至103的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38.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