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企业法人治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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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企业法人治理标准

    (版本号:ICE8000-161-20120308-20140925-3)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帮助企业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企业,是指各类营利性组织,即:将利润用于投资者分配的各类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

    本标准所称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组织,而不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本标准所称企业法人是指营利性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本标准所称企业非法人是指营利性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如:无限合伙企业等。

    本标准所称企业法人治理,也称公司治理或公司法人治理,它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

    (1)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按照章程或契约,行使法人的权利,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2)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如何处理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3)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如何处理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及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1.5各类企业法人的治理,均可自愿适用本标准。企业非法人的治理,可自愿参照适用本标准。

    自愿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可以其章程、契约、决议等文件中明确注明本企业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企业法人治理标准》。

    1.6企业法人治理,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2.1本标准所称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法人的组织架构,也就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法律(如公司法)、企业章程或相关契约确定。法人治理结构也属于制度范畴,而且是一个企业最根本的制度。

    2.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般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企业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企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企业股东达到三人,应当成立董事会。

    (3)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2.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职责明确原则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或整个功能的发挥。

    (2)有效制衡原则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需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没有有效的制衡,就难以实现公平。

    (3)协调运转原则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在内部需要有效制衡,但是对于外部,需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不能因内部的矛盾而影响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企业决议形成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应当充分磋商和争论,但是企业决议形成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保证企业决议的顺利实行。

    (4)信息共享原则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应当相互公开信息、相互共享信息。信息的共享不但能化解猜疑和矛盾,也是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之一。

    2.4以下现象,一般意味着存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失的风险,所以企业应充分注意并及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董事长越权干预经理事务,经理越权决定董事会事务;

    (2)董事长与经理为同一人;

    (3)董事、监事、经理职责越位或缺位;

    (4)董事会与经理办公会议总是合并召开,或者参会人员分不清是董事会议还是经理办公会议;

    (5)长期未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会议;

    (6)董事或监事或经理或董事长不知悉自己的权责界限;

    (7)没有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文件;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非正常离职;

    (9)股东达到三人,但未成立董事会;

    (10)股东到媒体或有关部门投诉企业。

    第三章 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的要求

    3.1企业法人治理制度,是指运行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项制度。

    3.2建立法人治理制度,一般应达到或注意以下要求:

    (1)企业中高层人员应学习和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会议标准》,以保障会议的质量。

    (2)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副经理等高管人员,应定期学习企业章程,准确知悉企业章程有关法人治理的内容,准确知悉自己的权责界限和行权方式。

    (3)企业章程是企业的最高文件,企业应按照章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不得相互越权,越权方作出的决定不但无效,越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5)应根据章程及相关制度、契约,绘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图,以便企业员工或利益相关方知悉企业的治理结构。

    (6)应根据章程及相关制度、契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

    (7)决策型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各有权参加的人员。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61.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