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诚信信函管理标准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诚信信函管理标准
(版本号:ICE8000-155-20090721-20140925-10)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帮助人们诚信、快速地收发各类文件、提高沟通效率,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诚信信函,是指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撰写并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电子系统传递、回复的诚信信函。对诚信信函主体内容添加的补充内容、回复内容、图片,可视为一个独立的诚信信函。
本标准所称发函方,是指向他人发送、抄送、转发诚信信函的单位或个人。
本标准所称受函方,是指诚信信函发送、抄送、转发的对象。
本标准所称诚信信函当事人,指是发函方及其授权人、受函方及其授权人,及与诚信信函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本标准所称ICE8000已立信组织,也称ICE8000诚信组织,简称[已立信组织]、[诚信组织],是指承诺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监督并已通过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认证的单位、个人、地区,包括:诚信承诺星个人、诚信承诺星单位、诚信承诺星地区、诚信希望星个人、诚信启明星个人、诚信光明星个人、诚信希望星单位、诚信启明星单位、诚信光明星单位、诚信希望星地区、诚信启明星地区、诚信光明星地区。[已立信组织]的名词含义等同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也等同于已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单位、个人或地区。
本标准所称所称ICE8000诚信档案组织,简称[诚信档案组织],是指已建立诚信档案但未获得ICE8000信用身份证的单位、个人或地区。
本标准所称文件,是指由文字、图片等元素组成的各类资料。
一个诚信信函可以包含多个文件,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文件或一个文件的组成部分。
1.5诚信信函的收发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1.6诚信信函的收发与管理,遵循诚信、保密、效率的原则。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诚信信函的发送、接收、转发、抄送、回复
2.1人们发送、抄送、转发、阅读、使用诚信信函或对诚信信函进行回复、补充时,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1)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
(2)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发送、抄送、转发、阅读、使用诚信信函或对诚信信函进行加注,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3)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
(4)保证自己信用身份是真实的,不是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身份。
2.2受函方的信用身份为诚信档案组织的,发函方应充分注意受函方身份的真实性,并自行承担因其身份不真实造成的后果。
2.3发函方的信用身份为诚信档案组织的,受函方应充分注意受函方身份的真实性,并自行承担因其身份不真实造成的后果。
2.4发函方或受函方有权使用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的,可以使用该软件发送与管理信函。发函方或受函方无权使用ICE8000诚信管理软件的,可以使用ICE8000诚信信函管理系统发送与管理信函。
2.5[已立信组织]发送诚信信函时,如认为诚信信函内容重要,可以选择发送加急诚信信函并指定回复期限,以使得受函方及时阅知和回复诚信信函。
受函方接到加急诚信信函后,应在回复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逾期2日不回复,其诚信管理权限将受到限制或被暂停。
2.6收函方收到诚信信函后,可以对诚信信函进行回复回注或加注图片等内容,但无权删除诚信信函。
2.7以诚信信函的方式向他人发送文件,或对收到的诚信信函进行回复,即视为已同意以诚信信函的方式接收相关文件。
2.8收函方打开诚信信函的电子页面后,即为收到和阅读诚信信函及相关文件。如果受函方为[已立信组织]或受函方同意以诚信信函的方式接收相关文件,则发函方发出相关文件7日后,即视为收函方已收到该文件。
2.9诚信信函主体内容、回复、补充、图片等加注内容在收函方阅读之前,发函方有权删除相关内容。
2.10发函方或受函方应将处理公务和处理个人事务的诚信信函分开和独立发送。
对于发函方或受函方因处理公务而收发的诚信信函,其所在单位有权查看或要求其转发到指定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诚信信函的管理
3.1诚信信函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世界信用组织(WCO)开发无人值守的电子诚信信函管理系统,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忠实地保存各类诚信信函。
3.2对于诚信信函发送、接收、阅读、回复、补充、来源IP地址等情况,电子诚信信函管理系统均进行忠实记录。
3.3诚信信息的来源可信度级别,与发函方信用身份证的原始证件可信度级别相同。对于来源可信度级别为初级、中级级别的信函,因发函方身份存在失实的可能性,请各方充分注意该信函的真实性。
3.4诚信信函为绝密级信息,只有发函方及其授权人、受函方及其授权人才有权阅读诚信信函。
3.5诚信信函及相关加注信息,不记入ICE8000信用信息库,未经发函方或受函方书面授权,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及ICE8000信用机构均不得查阅该信息。
3.6任何人均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查阅或传播诚信信函。
任何人将不得将诚信信函用于非正当目的。
3.7诚信信函的发函方或受函方,在书面授权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阅读诚信信函后,可以书面请求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出具诚信信函内容及阅读记录的证据。
3.8未经诚信信函发函方或受函方书面许可,不得将诚信信函做为诉讼、行政处罚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诚信信函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55.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