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信用机构自律与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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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机构自律与监督标准

(版本号:ICE8000-012-20040301-20200228-33)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规范ICE8000信用机构的执业行为,为了向社会提供专业、公正、高效的信用服务,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ICE8000信用机构的自律与监督,适用本标准。

1.6ICE8000信用机构的自律与监督,遵循开放、严格、公开、公正、公平、谨慎、监督的原则。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1.9ICE8000信用机构应完善内部治理、积极实施ICE8000诚信管理,因管理不善而导致世界信用组织[WCO]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损的,信用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信用机构有刻意隐瞒掩蔽等严重情节的,应与失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ICE8000信用机构的认证

2.1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用公司及其他各类单位,可以获得认证成为ICE8000信用机构:

(1)获得一个世界信用组织会员的保荐;

(2)承诺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

(3)拥有至少三名以上的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4)依所在国法律有权从事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或相关业务;

(5)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尤其包括非执行董事、非执行监事等兼职高层人员),全部获得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身份;

(6)所有自然人代理或法人代理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全部获得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身份;

(7)全部股东、法人代理、法人代理的股东应具有世界信用组织会员身份,上市公司除外;

(8)不在禁业处罚期内;

(9)按规定缴纳10万美元的合规保证金,除非获得认证机构的合规担保;

(10)按规定缴纳会员费、认证费等费用。

2.2对于因客观条件暂时不能全部符合2.1所述认证条件的单位,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为其设置一定时间的辅导期。辅导期内的单位,应积极达到全部认证条件。辅导期过后,对于不符合2.1所述认证条件的已获认证单位,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不符合条件,从不符合条件之日起,ICE8000信用机构身份自动失效,认证证书自动失效。

2.3信用机构首次申请认证时,或者各种原因重新申请认证的,法定代表人及/或实际负责人应进行良心宣誓。

2.4本标准所称的认证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认可的具有信用机构认证资格的ICE8000信用机构。

2.5ICE8000信用机构认证结果,自获得世界信用组织备案和执业登记后生效。认证证书由世界信用组织签发。

2.6认证机构每年应对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年审,ICE8000信用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3.1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时应遵循独立、中立、客观、公正、严格、严密、谨慎、合法、合理的原则。

3.2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时应诚实、守信、勤勉。

3.3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时应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4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和不当利益。

3.5ICE8000信用机构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竞争。

3.6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接收其它ICE8000信用机构工作人员、代理私自移交的业务,不得聘任其它ICE8000信用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自然人代理、法人代理的在职员工,不得与其它ICE8000信用机构的代理签订代理协议。

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用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开拓业务。

3.7ICE8000信用机构因各种原因被取消ICE8000信用机构身份后,应按世界信用组织[WCO]的通知,将未结案件和已结案件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指定的ICE8000信用机构。由指定的ICE8000信用机构承担未结案件的后续办理工作,有关收益与费用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有关客户拒绝配合有关案件的后续办理工作的,后果自负。

第四章 学习与信用服务质量

4.1ICE8000信用机构应积级了解、学习并努力充分知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各个标准、世界信用组织[WCO]各项制度和决议,严格遵守各个标准、制度和决议,并充分注意以下二点:

(1)ICE8000体系任何标准的新修订内容、世界信用组织[WCO]作出的新决议和新制度、世界信用组织[WCO]对原制度及决议的新修订,ICE8000信用机构均应执行和遵守;

(2)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以不知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执行相关规定或拒不接受相关的行业自律处罚决定。

4.2ICE8000信用机构,应注重内部管理,在单位内部营造学习与诚信氛围,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实施诚信管理。

4.3ICE8000信用机构,应倾听客户的意见,在服务质量上精益求精。

4.4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工作遇到的难题或问题,及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咨询,以便向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4.5ICE8000信用机构,应向客户发送《ICE8000信用服务质量监督卡》及相应文书,以使得世界信用组织[WCO]及时知悉ICE8000信用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4.6ICE8000信用机构对外出具的执业文书均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并在执业文书中加注备案编号、查证密码、查证网址。

4.7ICE8000信用机构及其员工、代理,应积极接受世界信用组织[WCO]的绩效考评,积极并如实提交与考评相关的各类资料。

4.8ICE8000信用机构对所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审查的义务,对所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适当性有建议的义务。

4.9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执业工作的勤勉情况,及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进行尽职登记。尽职登记时应当声明良心誓言条款,保证自己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进行登记。

4.10客户有权查询ICE8000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尽职登记情况。

第五章 信用信息与档案证据资料

5.1世界信用组织[WCO]信用信息对所有ICE8000信用机构开放查询。

5.2ICE8000信用机构在执业工作中发现的失信信息和身份信息,均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5.3ICE8000信用机构在从事信用业务中所形成的档案证据资料,应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档案资料管理标准》保管与备案。

第六章 品牌自律与同业禁止

6.1ICE8000信用机构应维护“ICE8000”和“世界信用组织[WCO]”品牌,不得从事短期行为,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6.2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谋求任何形式的对世界信用组织[WCO]商标、名称、字号、域名、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相似知识产权的注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侵犯。

6.3ICE8000信用机构可以以本单位名义自主开展各类与ICE8000无关的工作,但是,该类工作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给“ICE8000”和“世界信用组织[WCO]”造成损害或构成潜在的损害。开展该类工作前,应报经世界信用组织[WCO]批准。

6.4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也不得以“ICE8000信用机构”名义开展各类与ICE8000无关的工作,报经世界信用组织[WCO]获得书面同意的除外。

6.5ICE8000信用机构对外签订的有关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各类合同,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但无需批准,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6未经世界信用组织[WCO]同意,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将信用业务移交或变相移交给不具备ICE8000信用机构身份的单位或个人。

6.7信用机构因各种原因失去ICE8000信用机构身份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世界信用组织[WCO]具有竞争关系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信用业务,且世界信用组织[WCO]有权对该同业禁止义务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6.8信用机构因各种原因失去ICE8000信用机构身份后,三年内应按季度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如实申报自己的经营情况,以便证明自己未违反同业禁止义务,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或拒不配合世界信用组织[WCO]对同业禁止义务的检查工作的,视为违反同业禁止义务。

第七章 同业监督

7.1ICE8000信用机构知道或理应知道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其他ICE8000信用机构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时,应积极向世界信用组织[WCO]举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7.2世界信用组织[WCO]对涉嫌违法和违规的事件调查时,任何知情或理应知情的ICE8000信用机构均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诚信影响力评分与资质等级评定

8.1诚信影响力是指影响企业(包括其它单位,但不包括自然人)接受诚信认证的能力。诚信影响力,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信用机构的专业能力。

8.2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信用机构的诚信认证的会员数量,计算其诚信影响力。

8.3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信用机构的责任意识和收入能力,将信用机构评定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8.4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信用机构的执业人员专业程度及数量,将每一个资质级别,细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次,标准如下:

(1)甲等标准:

A、至少有六名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

B、未对本标准条款提出保留、未对本标准条款发布不遵守声明。

(2)乙等标准:

A、至少有三名执业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或国际信用管理师[ICM];

B、未对本标准条款提出保留、未对本标准条款发布不遵守声明。

(3)丙等标准:达不到乙等标准的或者处于辅导期内的,为丙等。

8.5资质等级评定时间:

(1)定期评定:每年颁发认证证书前进行评定;

(2)不定期评定:信用机构出现影响其资质等级的情况时,于该情况出现后15日内重新进行评定。资质等级如有下调,信用机构不得再使用原来的认证证书。

第九章 违法责任及争议处理

9.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9.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9.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9.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实施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9.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9.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十章 附则

10.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10.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10.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10.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2.html

10.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10.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10.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