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分析-世界信用组织
3.1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分析
一、中国工商登记资料与外国的差别
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公司的登记资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营业执照上的显示部分,包括:名称(带有中国中华的名称需要有特定批文);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有较多的限制);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登记时间。另一部分不在执照上显示,包括:投资人名单、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资额,法定代表人自我填报的简历,公司章程。上属所有资料,根据法律规定都是可以查询的。
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还有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司登记体制与中国不同,营业执照上只显示公司名称(可以带国名)、注册地址和成立日期。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没有经营范围的限制,所以注册资料中没有经营范围这一项目。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资本只凭注册人申报,而不需要验资,所以其营业执照中也不显示注册资本。注册档案资料中还包括理事与监事等高层人员名单(注:西方国家的工商档案一般只能查询理事与监事等高层人员,普通投资人不对外开放查询。并且,由于普通投资人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转让背书后立即生效,所以工商登记档案中的普通投资人名单只是在初始登记时的普通投资人名单,该名单的投资人是否仍为投资人及相关变化情况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是查询不到的)、出资额、公司章程等。所有注册资料都是可以查询的。
区别见下表:
区别 |
营业执照显示内容 |
工商登记档案可查询内容 |
名称 |
经营范围 |
中国 |
1、名称;2、注册地址;3、经营范围;4、企业类型;5、法定代表人;6、经营方式;7、登记时间。 |
8、投资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出资额;9、法定代表人简历;10、公司章程。 |
名称当中如果带中华、中国,应持特定的批文 |
限制较多。 |
英、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1、名称;2、注册地址;3、成立日期。香港的不显示法定代表人,美国一些州显示法定代表人,一些州不显示。 |
4、理事与监事等高管人员名单及住所;5、注册资本;6、章程。 |
名称当中可以带中国、中华、美国、法国等国别 |
限制较少,一般不专门登记经营范围。 |
二、企业名称
通过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可以初步判断企业是否为知名公司或与知名公司有关联关系。但是,企业名称与知名企业字号相同,并不必然代表与知名企业有关联关系。
因为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保护范围是相对的,如:企业名称保护范围是同一地域的同一行业;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同一商品,所以,一些公司为了提高知名度,用其他地区的知名字号或同一地区的其他行业的知名字号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也有公司将其他公司的商标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
在ICE8000信用搜索中,随便输入两个字,志达,结果中发现很多企业的字号是“志达”,很明显的是,他们大都没有投资关系。
如何搞清楚一个公司是否与知名企业有关联关系,可以通过查询公司投资人名单。
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名字带中国或中华,说明该公司属于中央国有企业或具有中央国有企业背景。有中央国企背景的企业,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央企有财力,人员素质较高,失信违约的可能性小;另一方面,央企一旦失信违约,因其强大的背景,很难追究其责任,以致于当事人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名字中带中国、中华、法国、美国等,并不说明其有背景或财力,只代表其企业设立人的偏好。比如:在香港,可以注册带法国等任何国家国名的公司。对于这类带大名称的企业,可以分析其动机,如果其工作人员或相关宣传资料中故意引导或暗示人们“公司名称大”=“有财力”,则该单位存在不诚信和动机不良的机率较大。
三、注册资本
对于2014年3月1日之前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虽然注册资本经过验资程序,但注意不要迷信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造假,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骗子公司,更有积极性对注册资本进行造假。2014年3月1日起,中国公司注册资本也不再验资了,所以也不需要在意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
对于中国境外注册的企业,也不必在意其注册资本。因为政府并不对注册资本进行审验,注册资本是当事人的自我申报。
所以说,注册资本与企业实力有一定联系,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论境内或境外,凡是故意炫耀其注册资本的单位,凡是故意引导或暗示人们“注册资本大”=“有财力”的单位,则有必要注意其背后的真实动机。
四、经营范围
国际通行的企业登记办法中,一般没有经营范围这一项目。
中国境内企业登记时,一般要求登记具体的经营范围。北京市海淀区曾作为改革试点,取消了具体的经营范围登记方法,将经营范围登记为:法律、法规禁止作为的不得作为;法律、法规规定须要审批的,在审批前不得作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2004年和2005年,北京市曾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了具体的经营范围的登记。不过,2007年在新公司法实施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以外的企业又取消了上述规定,仍然要求登记经营范围。
再一个,企业注册时,为了增加自由度,往往会尽量多登记经营项目。而且,由于实际经营的变化,企业的兼营项目可能会变化为企业的主营项目。
最后,一些企业为了造势,做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比如:笔者见过一个投资顾问公司的实际主营业务是房屋中介。
五、投资人
投资人是指股东,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投资人特别是控股的投资人是信誉昭着还是劣迹斑斑对企业的诚信度影响特别大。具有控股地位的自然人,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总经理,则有可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隐形高管,可以实地访问或约谈等方式确定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隐形高管。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或隐形高管的,实际控制人或隐形高管的个人诚信度对公司的影响特别大。如果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或隐形高管,应注意了解和分析其中的原因,结合社会实际分析该原因的合理性或正当性。
投资人当中,通过ICE8000诚信认证的投资人比例越大,企业的诚信意愿越强。
六、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变更情况
企业档案中有企业工商资料变更情况,通过这些资料可以知道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并以此分析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具体关系。对于企业的变更资料,应注意以下情况:
1、企业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如:A+B=A。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如:A+B=C。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企业分立。一个企业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为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资产收购。A公司可以只收购B公司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或收购B公司的一项其它资产,甚至收购B公司的全部资产,但不承担它的任何债务。同样,A公司也可以收购B公司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它的所有债务。这些信息一般都在资产收购合同中反映。资产收购合同,有时会因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而向工商机关备案。
七、企业成立日期
从企业成立日期可以直接判断企业的发展阶段,一般来讲,企业有以下发展阶段:
1、婴儿期(1至5年),婴儿期的企业在努力找到自己的营利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都在婴儿期倒闭了。对于婴儿期的企业,应注意分析其营利模式,如果其营利模式不明确,则履约能力值得关注。
2、青壮年期(5年以后),青壮年期内企业如果形成自己的稳定的企业文化和基本的管理制度,则该企业会长期处于青壮年期,即长青企业。对于青壮年期内没有稳定的企业文化和基本的管理制度,企业效率会下降、事故会频发,会步入暮年期,其履约能力值得关注。
3、暮年期(10年以后),企业在成立10年内如果没有形成自己的稳定的企业文化和基本的管理制度,则进入暮年期,其特点:行动迟缓、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事故频发,这类企业履约能力差,如果诚信意愿不强,很容易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剥离债务。
综上所述,对于5年以下的企业,重点关注其营利模式;5年以上的企业,重点关注其制度与文化建设情况。
八、企业类型
下面我们介绍一下,对不同企业类型的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以单一的自然人出资并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非常简便,无需验资,可以有自己的字号,也不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除一些生活必须的个人财产外,其所有财产都可以被用来偿付企业所负任何债务。
下述情况可提高独资企业的履约能力的判断:
1、业主参加以企业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因为企业业主是对外债务的唯一承担人,如果他出现意外,则企业的经营将受极大影响,同时会影响对外偿付债务。在国外,个人独资企业业主通常为自己投入寿险但受益人为企业本身,可以在自己人身伤亡时,以保险金的收入来偿还部分债务。这样为赊销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证,从而也提高企业本身的信用等级。
2、业主拥有其他可观的收入来源。由于业主要用全部的个人财产为企业承担风险,所以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作,往往要考察业主本身的收入状况。如果业主有其他的收入来源,风险自然低一些。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基本是一样的。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无需验资,注册比较简便。
合伙企业也没有法人资格,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合伙人当中一个或多个拥有较多个人资产是一个较好的保证,因为合伙企业违约后,债权人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债权。
对于国外的合伙企业,还应注意是否合伙人登记了有限责任,国外合伙企业登记时,允许某一合伙人声明承担有限责任,这类企业,也称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对于该类企业,债权人无法向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主张连带债权。
(三)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以其法人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
这类企业现在很多已改制为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资格,财产由全体人民所有。应当注意的是,一些中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现在离开了国家扶持或行政垄断保护,履约能力较差,有的甚至在为一个空壳。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中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举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集体所有制具备法人资格,财产由单位所有正式员工集体所有。这类企业现在很多也已改制为有限公司了。集体企业由于体制的原因,如果没有特定的资源和条件,一般很难长期发展,履约能力较差。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调查、分析、评级》(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