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同类组织诚信排名与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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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同类组织诚信排名与监督标准

    (版本号:ICE8000-069-20060323-20140929-18)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维护同类组织之间的公平竞争,帮助诚信的组织发展,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对同类组织的诚信排名与监督,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同类组织是指因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或同一产品(服务)或其它相同因素,而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各类单位、个人。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信息库,是指世界信用组织(WCO)建立和维护的信用信息库,该库中的信息按照公开的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征集、整理、保存、传播、异议、删除。

    本标准所称利害关系人,也称利益关系人、利益相关方、利害相关方、利益相关人、相关方、利益攸关方,是指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地区,如:客户、员工、供应商、投资者等。

    1.5诚信排名与监督的关注点是被排名对象的诚信意愿,不涉及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1.6同类组织诚信排名主要基于如下原理:

    (1)一般情况下,一个组织处理利害关系人诉求的积极性越高、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积级性越高,诚信度越高,反之,诚信度越低。但是,客观无法直接评鉴上述积极性。所以,用ICE8000信用信息库中的负面的生效的正式信用评价信息来间接评鉴上述积极性。

    (2)一般情况下,一个组织获得利害关系人的认可越多,诚信度越高。但是,客观无法直接评鉴上述认可的多少。所以,用ICE8000信用信息库中的褒扬信息来间接评鉴上述认可度。

    (3)一般情况下,一个组织具有诚信意愿的时间越长,诚信度越高。但是,客观无法直接评鉴一个组织具有诚信意愿的时间长短。所以,用组织保持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的时间长短,来间接评鉴其具有诚信意愿的时间长短。

    1.7同类组织的诚信排名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公益的原则、动态与静态相结合原则。

    1.8世界信用组织(WCO)开展同类组织诚信排名工作,不得向被排名对象收取排名费用。

    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的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督,不论被评价对象是否同意,都会对其进行排名。

    1.9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各个被排名对象的排名积分进行排名。对于排名积分相同的组织,作并列排名。

    1.10为了避免排名工作局限性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所以:从2009年开始,无论被排名对象的数量多少,均从101名开始排名,不设第一名、第二名至前100名;每次排名报告,均应明示排名工作的局限性。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2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排名积分计算与黑红榜标准

    2.1同类组织排名积分的计算标准为:

    (1)以下指标间接反映被排名对象处理利害关系人诉求的积极性和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积极性,间接反映其诚信度。

    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存量(存量是指在排名所属期间信息库中的现存信息)的生效内部投诉、信用预警、公开投诉、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信用通缉令)信息,按条进行减分,减分值按照《ICE8000诚信积分标准》中的行为诚信积分分值进行扣减。

    减分原因:见1.6(1)。另外:上述信息一定程度地体现以下一种情况或两种情况或三种情况:

    A、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未积极改正失信行为或修复信用记录;

    B、说明了被排名对象失信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或者信息沟通不畅通,致使高层人员没有及时知悉该信用信息的内容;

    C、说明了被排名对象拒绝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或中立第三方的监督,因而拒绝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对信用信息行使异议权或删除权。

    (2)以下指标间接反映被排名对象获得利害关系人的认可情况,间接反映其诚信度。

    针对被排名对象的存量的生效褒扬类信息,按条进行加分,加分值按照《ICE8000诚信积分标准》中的行为诚信积分分值进行加增。

    加分原因:见1.6(2)。

    (3)以下指标间接反映被排名对象具有诚信意愿的时间长生短,间接反映其诚信度。

    加分值按照《ICE8000诚信积分标准》中的时间诚信积分分值进行加增。

    加分原因:见排名标准1.6(3)

    2.2排名积分小于零分被排名对象,可以列入黑榜;排名积分大于零的被排名对象,可以列入红榜。排名积分等于零的组织,可以不列入被排名对象。

    第三章 排名工作程序

    3.1动态排名工作程序:后台计算机系统根据后台相关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排名积分和排名顺序,有关方对有关数据有异议的,及时提出。

    3.2如果无法进行动态排名,或者虽有动态排名但仍有必要进行静态排名,工作程序如下:

    (1)根据排名数据或某一时间点的动态排名数据,撰写排名报告,并将排名报告对外公示,公示期一般不低于7日,公众可以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和证据。

    (2)核实。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调整排名名次,并将核实情况写入排名报告。

    (3)公布排名结果。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69.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