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争议调解-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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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信用争议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方根据争议当事人的要求、陈述及相关情况,通过建议和意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活动。

信用机构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对其争议进行调解,属于一个传统的信用服务。世界信用组织(WCO)制订信用调解标准,对该服务加以规范和完善。适用标准是:《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标准》(https://www.ice8000.org/acnhwgc/45.htm)。

6.10.1 调解组织

一、调解员

在ICE8000信用机构执业的国际信用管理师[ICM]和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自动任职调解员,执业身份失效后,调解员身份自动失效。

调解员代表调解委员会遵循独立原则办理案件。调解委员、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工作站等组织、个人,均无权干涉调解员和调解组的独立办案。

二、调解工作站

ICE8000信用机构自动被授权为调解工作站,调解工作站是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调解委员会不具体参与调解工作,当事人可选择合意的调解工作站申请调解。

调解工作站只是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调解工作由调解员遵循独立、中立、公正等执业原则实施。

三、调解委员会

世界信用组织(WCO)内部设立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代表世界信用组织(WCO)管理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由调解员直接选举产生的九名调解委员组成。但是,该委员会属于虚职单位,并没有实际的调解权力。它的职责是:(1)决定和组织实施调解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事务及外交事项;(2)为调解员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支持。

6.10.2 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调解的特点

一、当事人诚信举证。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诚信举证,否则,无论什么时候证实当事人举证不诚信,该当事人都将按ICE8000标准承担责任。

二、由信用体系保障调解结果的执行。争议当事人签名《争议解决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争议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解决合同》的,按ICE8000标准承担责任。

三、信用调解员公正廉洁。如果信用调解员出现受贿等其它不廉洁行为,按ICE8000标准承担责任。

四、当事人有避免激化矛盾的义务。 为避免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提起诉讼、仲裁、行政举报等程序,也不得向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投诉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诉或曝光。对于调解程序启动前已经生效的信用惩罚措施,应当暂时中止。

6.10.3 相关提示

一、调解成功的标志。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独任信用调解员或调解组出具的《调解意见书》,并对《争议解决合同》签字,即为调解成功。

二、调解失败与终止。 当事人拒绝三次调解意见书的,调解失败并终止。 调解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终止调解的,调解失败并终止。

三、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它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信用调解组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谅解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四、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在调解成功或调解失败之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信用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交的请求、陈述等资料,以及信用调解组出具的《调解意见书》、《争议和解合同》等资料,均属于绝密级资料,仅供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且查阅人应声明附加良心誓言条款和CS条款的保密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争议和解合同》或在调解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信用惩罚程序或相关法律程序中全部或部分公开上述有关资料。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