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透明度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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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度评价标准

    (版本号:ICE8000-078-20081110-20140925-7)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注意到组织透明度对组织的诚信度有重要影响,对各利益相关方有重要影响,为了促进各类组织提高透明度,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对个人、单位、地区的透明度评价适用本标准。

    1.5透明度评价遵循合理、合法、客观、中立的原则。

    1.6本标准所称透明度指数,是指反映组织透明度情况的分值,是已透明资料占总资料的比值。透明度指数最高分值是100,该分值表明具有100%的透明度。

    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单位、个人主动或被动地向ICE8000信用信息库备案或披露(包括秘密披露或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评定其透明度指数,根据公开的信息及调查结果等信息评定地区的透明度指数。

    一般而言,透明度指数与风险控制难度呈反向关系,一个组织透明度越低,利害关系人对该组织的风险控制难度越大。

    透明度指数60分为及格分,低于60分,为透明度较低,风险较难控制;60至75分,为透明度适中,风险控制难度适中;75分以上,为透明度较高,风险控制难度较低。

    1.7对于单位、个人,世界信用组织(WCO)创建符合本标准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由该系统自动为各类组织评定透明度指数,以保证透明度评价的客观性与制度性,减少主观性与人为性。

    对于地区,世界信用组织(WCO)积极创造条件,征集相关信息或进行调查后进行透明度指数评定。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个人透明度指数

    2.1个人透明度指数计算标准如下表:

    备案或披露信息类别 评价项目 分值

    (1)身份的透明度

    (共:55分)

    1.1姓名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1.1.1、未备案或披露,0分;

    1.1.2、已备案或披露,但未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5分;

    1.1.3、已备案或披露,并已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10分。

    1.2身份证信息或学历证书是否备案或披露 1.2.1、未备案或披露,0分;

    1.2.2、已备案或披露,但未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10分;

    1.2.3、已备案或披露,并已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20分。

    1.3自我简介是否备案或披露 1.3.1、未备案或披露,0分;

    1.3.2、已备案或披露,信息秘密级别为为绝密,0分;

    1.3.3、已备案或披露,信息秘密级别为为机密,5分;

    1.3.4、已备案或披露,信息秘密级别为为秘密,15分;

    1.3.5、已备案或披露,具为公开备案或披露,25分。

    (2)经营活动与社会活动的透明度

    (共:30分)

    2.1学习经历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2职业经历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3捐赠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4受捐赠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5股权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6购买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7销售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8参加社会团体的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9债权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10债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3)警示信息与褒扬类信息的透明度

    (共:10分)

    3警示信息与褒扬类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5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5分。
    (4)整体透度承诺

    (共:5分)

    4是否承诺全部信用信息已备案或披露 个人承诺全部信用信息已披露或备案,加5分

    第三章 单位透明度指数

    3.1单位透明度指数计算标准如下表

    备案或披露信息类别 评价项目 分值

    (1)单位身份信息

    (共:5分)

    1.1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成立证明文件)是否经过验证 1.1.1、未备案或披露或未经验证,0分;

    1.1.2、已备案或披露,并已经ICE8000信用机构验证,2分。

    1.2单位备案或披露的注册证书信息是否公开 1.2.1、未公开,0分;

    1.2.2、公开,2分。

    1.3单位联系方式是否公开披露 1.3.1、未披露或未公开披露,0分;

    1.3.2、已公开披露,1分。

    (2)单位经营活动与社会活动的透明度

    (共:80分)

    2.1高级雇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2普通雇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3捐赠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4受捐赠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5股权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6股东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7购买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8销售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9参加社会团体和会员的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10参加或组织学习培训的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3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11债权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12债务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13担保或被担保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2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2.14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公开备案或披露 每公开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8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1分。
    (3)警示信息与褒扬类信息的透明度

    (共:10分)

    3警示信息与褒扬类信息是否备案或披露 每披露或备案一条信息,加一分,最高加5分。如果承诺全部本类信息都已披露或备案,再加5分。
    (4)整体透度承诺

    (共:5分)

    4是否承诺全部信用信息已备案或披露 单位承诺全部信用信息已披露或备案,加5分

    第四章 地区透明度指数

    4.1地区透明度指数加分标准如下表:

    备案或披露信息类别 评价项目 分值

    (1)立法透明度

    (共:18分)

    1.1法律草案是否提前60日公开

    (特注:本标准所称法律包括法规、规章及国家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1.1、不公开,0分;

    1.1.2、部分公开,3分;

    1.1.3、全部公开,6分。

    1.2法律审议过程是否公开 1.2.1、不公开,0分;

    1.2.2、部分公开,3分;

    1.2.3、全部公开,6分。

    1.3立法的结果是否公开 1.3.1、不公开,0分;

    1.3.2、部分公开,3分;

    1.3.3、全部公开,6分。

    (2)执法透明度

    (共:18分)

    2.1执法请求类信息(如:举报信息、登记申请信息等要求执法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是否公开;

    2.1.1、不公开,0分;

    2.1.2、部分公开,3分;

    2.1.3、全部公开,6分。

    2.2执法过程是否公开;

    2.2.1、不公开,0分;

    2.2.2、部分公开,3分;

    2.2.3、全部公开,6分。

    2.3执法结果是否公开;

    2.3.1、不公开,0分;

    2.3.2、部分公开,3分;

    2.3.3、全部公开,6分。

    (3)司法透明度

    (共:18分)

    3.1立案请求信息是否公开

    3.1.1、不公开,0分;

    3.1.2、部分公开,3分;

    3.1.3、全部公开,6分。

    3.2审理过程是否公开

    3.2.1、不公开,0分;

    3.2.2、部分公开,3分;

    3.2.3、全部公开,6分。

    3.3审理结果是否公开

    3.3.1、不公开,0分;

    3.3.2、部分公开,3分;

    3.3.3、全部公开,6分。

    (4)媒体自由度

    (共:24分)

    4.1媒体是否可以自由设立

    4.1.1、完全不自由,0分;

    4.1.2、基本不自由,1分;

    4.1.2、基本自由,4分;

    4.1.3、自由,8分。

    4.2媒体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自由设立

    4.2.1、不自由,0分;

    4.2.2、基本不自由,1分;

    4.2.2、基本自由,4分;

    4.2.3、自由,8分。

    4.3媒体是否可以自由报道

    4.3.1、完全不自由,0分;

    4.3.2、基本不自由,1分;

    4.3.2、基本自由,4分;

    4.3.3、自由,8分。

    (5)网络自由度

    (共:22分)

    5.1网站是否可以自由设立

    5.1.1、完全不自由,0分;

    5.1.2、基本不自由,1分;

    5.1.2、基本自由,4分;

    5.1.3、自由,8分。

    5.2网民是否可以自由发布信息 5.2.1、完全不自由,0分;

    5.2.2、基本不自由,1分;

    5.2.2、基本自由,4分;

    5.2.3、自由,7分。

    5.3公众是否可以自由上网 5.3.1、完全不自由,0分;

    5.3.2、基本不自由,1分;

    5.3.2、基本自由,4分;

    5.3.3、自由,7分。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5.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5.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5.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5.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5.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6.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6.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6.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6.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78.html

    6.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6.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6.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