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应收账款催收标准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应收账款催收标准
(版本号:ICE8000-032-20050412-20241103-26)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方便人们运用信用惩诫的方法依法催收账款,提高商账催收的成功率,规范应收账款催收活动,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根据1.2条款所明示的法律依据,ICE8000信用机构有权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进行评鉴,有权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失信行为,有权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失信事实进行传播。当然,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自己不公正的评鉴或其它执业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信用责任、行业自律责任。
1.4根据1.2条款所明示的法律原则,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的或拒绝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的正当劝诫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1.5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6本标准所称应收账款催收,也称商账催收,是指ICE8000信用机构综合运用ICE8000信用标准体系中的信用奖惩标准及争端处理标准,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和化解债务争端的诚信评价服务。
1.7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等。
1.7本标准所称告诫条款,是指一组合法的惩诫语言,用于明确告知有关方拒绝信用机构正当请求后将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它的语言结构为:生效条件+不良后果。生效条件生效之前,不良后果可以理解为威胁语言;生效条件生效后,不良后果可以理解为惩诫后果。告诫条款的生效条件生效,可简称为告诫条款生效。
1.8商账催收,遵循诚信、合法、合理、互助、独立、中立、奖善惩恶的原则。
1.9失信者接到信用机构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及时改正失信行为的或及时地诚信地提出合理异议的,不进行信用惩诫,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信用奖励。不及时改正失信行为或者不及时提出合理异议的或者在异议程序中失信的,信用机构必须启动信用惩诫程序,而且,必须是尽力的、坚持不懈的信用惩诫,直至失信者改正失信行为。失信者改正失信行为越早,受到的信用惩诫越小,失信者损失越小。
1.10ICE8000信用机构进行应收账款催收,适用本标准。其他单位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可参照本标准。
1.11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2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催收程序与相关要求
2.1应收账款催收的基本程序:
(1)债权人提交服务申请及世界信用组织认可的诚信担保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或诚信担保函》和证据认证机构出具的债权证据资料。
(2)ICE8000信用机构正确制作《诚信催款函》,正确确定告诫条款和合理的异议期限,告诫条款不得与所在国法律和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相抵触。
(3)ICE8000信用机构将《诚信催款函》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备案后将备案编号、查证密码、查证网址写入《诚信催款函》。
(4)ICE8000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认可的文书服务机构送达《诚信催款函》。
(5)债务人按《诚信催款函》要求还款的,应删除《诚信催款函》,并向债务人回函和表扬。债务人提出异议的,ICE8000信用机构应认真听取和审核,并向债权人反馈。异议的证据和理由能够充分证明债权不存在的,催收程序终止。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各执一词,则ICE8000信用机构应积极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提请国际道德法院进行审理。债务人不还款也不提出合理异议的或弄虚作假的或出现独立的失信行为的,按函中的告诫条款对其实施信用惩诫。
(6)如果催款已成功或债权不真实或债权人不能举证,ICE8000信用机构则向债权人出具书面的结案申请,否则,不得申请结案。
(7)由债权人对服务质量出具评价意见。债权人同意结案的,进行结案。
2.2ICE8000信用机构给予当事人的异议期限不得低于7日,该期限自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2.3为了能够公平、公正、客观地鉴别信用信息及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资料,ICE8000信用机构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公平对等原则提供书面异议,也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信息加注标准》提交异议信息。债务人拒绝上述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其异议的效力或传播的优先性将低于符合上述形式的异议。
2.4债务人放弃异议权的,ICE8000信用机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认相关事实,但是同时,ICE8000信用机构仍应谨慎地审查、鉴别有关信用信息及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关执业行为和信用信息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性。
2.5为了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债务争议,ICE8000信用机构有权要求债务人或债权人履行其举证义务,相关当事人认为ICE8000信用机构分配的举证义务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可以拒绝,但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2.6债务人拒绝举证的,ICE8000信用机构可以视为债务人没有证据,但是同时,ICE8000信用机构仍应谨慎地审查、鉴别有关信用信息和证据资料,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关执业行为和信用信息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性。
2.7如果债务人无正当事由拒不还款,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其进行坚定不移、持续不断的信用惩诫。无正当事由且未经债权人同意,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撤销信用惩诫和删除已向世界信用组织备案负面信用信息。
2.8在催款程序中,如果债务人或有关方出现独立于欠款行为之外的失信行为、失信关联行为、支恶行为等不正当行为,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其进行坚定不移、持续不断的信用惩诫。无正当事由且未经债权人同意,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撤销信用惩诫和删除已向世界信用组织备案负面信用信息。
2.9任何有关债权安排的协议,必须由债权人、债务人和ICE8000信用机构的同意才能生效。
2.10对于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函件的债务人、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等,ICE8000信用机构可以公告送达相关函件或公开征集或公开提示有关的信用信息。
2.11ICE8000信用机构出具的执业文书,均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并于备案后将备案编号、查证密码、查证网址写入该执业文书。
2.12ICE8000信用机构应对工作勤勉情况,及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进行尽职登记。尽职登记时应当声明良心誓言条款,保证自己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进行登记。
2.13ICE8000信用机构应保证自己工作和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如违反法律、法规、ICE8000标准或有其它过错行为,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与债权人无关。
2.14债权人有权查询ICE8000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的尽职登记情况。
2.15债权人不得与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恶意串通,或以其它方法恶意逃避应当支付的佣金。
2.16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与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恶意串通,或以其它方法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
2.17债务人及有关方执行ICE8000信用机构合理请求的善举,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善举,按照《ICE8000正式表扬标准》进行正式表扬。
2.18ICE8000信用机构及国际信用执业人员,须做到以下三点,方为勤勉尽职:
(1)对催款过程中遇到的失信行为、失信关联行为、支恶行为等不当行为,持续不断地进行信用惩诫,直至其改正;
(2)对催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善举,进行表扬;
(3)经过积极地信用督促及/或信用惩诫及/或信用调解后,仍不能成功的案件,应提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2.19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ICE8000信用机构及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未能达到2.18条所述勤勉尽职要求的,ICE8000信用机构及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不承担未能勤勉尽职的责任。但是,债权人在作出或出现妨害ICE8000信用机构及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勤勉尽职的事情时,ICE8000信用机构及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及时且书面告知债权人有关上述后果。债权人接到该告知书,如能及时消除有关妨害,ICE8000信用机构及国际信用执业人员仍须按2.18条款履行勤勉尽职之责。
第三章 《诚信催款函》的传播与使用
3.1《诚信催款函》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后,按以下情况分类和确定传播范围:
(1)异议和解期内的《诚信催款函》。
在《诚信催款函》备案后至异议和解期结束之前,属于异议和解期内的《诚信催款函》。该类信息为独享绝密信息,仅供信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不得将该类信息向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传播。
(2)承诺还款期内的《诚信催款函》。
债务人作出书面的诚信还款计划的,属于承诺还款期内的《诚信催款函》。该类信息为绝密信息,仅供信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ICE8000信用机构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查阅。
(3)争议处理期内的《诚信催款函》。
债务人对债务提出书面的诚信异议的,属于争议处理期内的《诚信催款函》。该类信息为机密信息,仅供信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已立信组织]查阅、ICE8000信用机构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查阅。
(4)信用惩诫期内的《诚信催款函》。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也拒不提出异议的、在异议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如果ICE8000信用机构拟提起或已提起信用惩诫程序,则为信用惩诫期的《诚信催款函》。该类信息的[标题]为公开信息,公开在债务人及信用责任人的诚信档案当中。该类信息的[内容]为秘密信息,不得公开传播,仅供信息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已立信组织]查阅、ICE8000信用机构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查阅、其他作出保密承诺的单位或个人查阅。
3.2《诚信催款函》的查阅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1)承诺阅知本信息适用标准,并承诺遵守该标准;
(2)保证自己符合本信息传播范围,有权阅读本信息;
(3)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使用本信息,保证不将本信息用于非正当目的;
(4)对于涉密信息,承诺对信息保密,保证不向无权阅读本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传播;
(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查阅或传播《诚信催款函》。
阅读《诚信催款函》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诚信催款函》信息用于非正当目的。
未经《诚信催款函》的当事人书面许可,不得将《诚信催款函》信息做为诉讼、行政处罚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信息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诚信催款函》等有关材料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子网络或世界信用组织(WCO)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发送给债务人及/或其代理人。
向债务人及/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讯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对于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函件的债务人、恶意失信行为责任人等,可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材料。采用网络公告方送达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
5.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32.html。
5.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