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
(版本号:ICE8000-176-20120305-20150928-2)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合理地鉴定违法行为,为了合理地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适用本标准。
1.5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的鉴定,遵循客观、公正、合理、合法、过错的原则。
1.6为防范道德风险,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信用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建立诚信档案。
1.7违法行为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本标准所称高层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等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
本标准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本标准所称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该责任因当事人及/或国家部门的有效控诉得以承担,属于法律惩诫。
本标准所称信用责任,是指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名誉损失、机遇损失与心理代价,该责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实传播而得以承担,属于社会惩诫。
1.8依据本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为在假定证据资料真实且正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则性鉴定意见。对一项违法行为是否真实及责任归属的实质性鉴定意见,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进行裁决。
对于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原则鉴定意见,应注明“涉嫌”字样。
无论是原则性鉴定意见还是实质性鉴定意见,均属于根据假定的事实或真实的事实发表的观点,仅供各有关方参考。并且,鉴定意见不能替代相关方自身的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相关方应全面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意见,自行决定其参考价值,并独立承担因断章取义等误读的后果。
1.9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10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疑似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标准
2.1有关方向信用机构作出书面的违法指控,信用机构通知受指控方后,受指控方未进行书面异议的,上述指控的违法事实,可鉴定为疑似违法行为。
2.2有关方向信用机构作出书面的违法指控,信用机构通知受指控方后,受指控方承认违法事实或者虽然提出异议但是指控方的证据仍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上述指控的违法事实,可鉴定为违法行为。
2.3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失信行为标准的,则可鉴定为失信行为,详见《ICE8000失信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
第四章 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
3.1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违法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对违法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3.2自然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其本人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其本人及相关对该违法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违法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3.3在某一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行为人,则按本标准有关条款直接将失信责任归属到具体行为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无人承担,信用责任由该地区(除公开反对该违法行为的)全体人员承担,归属顺序如下:
(1)地区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地区决策系统(如议会)及其成员(如:议员)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地区行政系统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地区司法系统及其成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其职责与该违法行为相关的地区行政部门及其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积极支持该违法行为的普通民众(是指前五项之外的人士,下同)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未公开反对该违法行为的普通民众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3.4一个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6)单位故意参与违法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7)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违法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对于参与违法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六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3.5一个自然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本人为信用责任人。
3.6多个自然人合伙从事违法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1)违法行为的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组织者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2)违法行为的最高策划者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3)对违法行为的领导、组织或策划起重要作用者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4)故意参与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5)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最高策划者同时是一个人的,第一信用责任人和第二信用责任人均为该个人。
未发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3.7多个单位共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在参照第3.6条确定单位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单位和单位员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在参照第3.6条确定各参与方信用责任归属顺序后,再按单位和自然人分别进行信用责任的归属。
3.8违法行为责任人\单位\地区\个人\组织,属于临时警诫性信用身份,在其改正或修复违法行为后,该信用身份自动取消。
第四章 原则性鉴定程序
4.1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的原则性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有关当事人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标准,并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
(2)形式审查与送达。ICE8000信用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完备的,向被鉴定人送达《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意见告知书》,给予其7个工作日的异议期。认为申请资料不完备的,退回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3)异议。被鉴定人明确表示无异议的,为无异议。被鉴定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未行使异议权的,视同无异议。被鉴定人及时向ICE8000信用机构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异议权期限。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应按对等原则承诺遵守本标准、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异议权、书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声明。被鉴定人行使异议权时,拒绝书面作出上述承诺和声明的,异议无效。
(4)出具原则性鉴定结果。被鉴定人未有效行使异议权的,ICE8000信用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意见书》。否则,向申请人出具《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原则性鉴定程序终结通知书》,申请人或有关方认为被鉴定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异议权的,可追究其失信责任。
4.2ICE8000信用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在执业文书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归属,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执业文书,并按相关执业标准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人们在运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时,可以在有关文书中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及责任归属发表原则性鉴定意见,但应按相关标准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和异议方法。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5.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5.2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5.3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4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5.5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6.1本标准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标准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6.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6.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6.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6.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76.html。
6.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6.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6.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