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股权登记与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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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股权登记与保护标准

    (版本号:ICE8000-171-20150212-20150216-2)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注意到:股权保护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为了保护股权、减少股权争议,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世界信用组织(WCO)依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与惯例,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所称股权,是投资人在企业投资后获得的所有者权利。本标准所称股东,是指具有股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标准所称踪迹信用记录,是指社会主体因与他人发生利害关系,而客观产生的具有踪迹性质信用记录。踪迹信用记录可以间接地反映一个组织的诚信意愿、履约能力、偿债能力。有关踪迹信用记录的登记,详见《ICE8000踪迹信用记录登记标准》。

    本标准所称ICE8000信用机构,也称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或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信用机构,是指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要求,获得世界信用组织【WCO】认证,在信用评价等信用执业工作中有权利和义务遵守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标准、以防范自身滥用信用评价等权利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各类信用公司等信用从业单位。ICE8000信用机构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会员单位,不是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理机构、下属机构。根据ICE8000信用机构的业务范围,ICE8000信用机构又可称为ICE8000征信机构、ICE8000立信机构、ICE8000培训机构、ICE8000管理咨询机构。

    1.5股权的登记和保护,适用本标准。

    1.6股权的登记和保护,遵循诚信、合法、合理、监督的原则。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股权登记

    2.1股权登记条件:

    (1)申请股东与企业均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

    (2)股东身份已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已按企业注册地法律规定的确认方式确认;或者:股东身份及股权额度已获得全部在册股东的书面确认。

    (3)企业提供了包括联系电话的股东名册,企业注册地不要求股东记名登记的,企业应提供高管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电话。

    (4)提供了企业章程;

    (5)获得股权的契约或原因,合理合法;

    (6)企业书面授权股东有权持《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查看企业的踪迹信用记录,该授权至《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失效;

    (7)企业书面承诺,自《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颁发之日起,至《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失效,如实且全面登记自己的踪迹信用记录。

    2.2股权登记申请程序:

    第一步,股权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

    第二步,ICE8000信用机构审核是否具备股权登记条件;

    第三步,按照《ICE8000踪迹信用记录登记标准》进行股权登记;

    第四步,向股权人和企业签发《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

    2.3股东丢失《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的,可以申请补发。

    2.4股权转让时,《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应进行变更登记。

    2.5股东身份取消后,企业和股东共同向ICE8000信用机构申请撤销《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ICE8000信用机构对申请人身份审核无误,应即时撤销。《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被撤销后,即为《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失效。

    第三章 股权保护

    3.1股东可以凭《ICE8000股权保护登记证》,查询企业的受信用评价信息和踪迹信用记录,以洞悉企业的经营状况。

    3.2企业损害股东正当权益的,受侵害方可以自行或委托ICE8000信用机构按照ICE8000标准追究其违约责任,详见第四章 。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标准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5.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71.html

    5.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