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诚信管理级别评定与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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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诚信管理级别评定与监督标准

    (版本号:ICE8000-165-20040301-20140525-5)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反映单位、地区的诚信管理能力,帮助诚信单位、地区发展,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对单位、地区诚信管理级别的评定与监督,适用本标准。

    1.5诚信管理级别的评定与监督,遵循公开、公正、客观、中立、动态、被动的原则。

    1.6本标准所称诚信管理级别,是指单位、地区诚信管理能力的程度。

    本标准诚信管理能力,主要是指失信风险控制能力和维护诚信原则的能力。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诚信管理级别评定标准

    2.1单位诚信管理级别评定分为三个部分,三个部分按顺序进行综合为其诚信管理级别。

    (1)单位对员工、供应商、代理商的诚信管理能力,分为四个等级,对应如下表:

    级别 单位对员工、供应商、代理商的诚信管理能力
    A 单位基本制度要求:全部员工、供应商、代理商需成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并切实执行。
    B 单位基本制度要求:成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是成为员工、供应商、代理商的优先条件,并切实执行。
    C 虽然基本制度中有A或B的要求,但未能切实执行。
    d 未对员工、供应商、代理商提出成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的要求。

    (2)信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分为四个级别:

    级别 单位信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A 信用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B 信用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C 信用工作人员中,有一名或两名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D 信用工作人员中,没有人取得执业资格。

    (3)单位对诚信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也称为诚信管理部门的能力度,分为四个级别,对应如下表:

    级别 诚信管理部门在单位内的所处管理层次
    A 诚信管理部门直接对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负责。
    B 诚信管理部门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相应人员)负责。
    C 诚信管理部门直接对总经理(或相应人员)负责。
    D 未设立独立的诚信管理部门,或虽然设立但层次较低。

    2.2地区诚信管理级别评定分为三个部分,三个部分按顺序进行综合为其信用管理级别。

    (1)地区对属地内的居民、企业等各类组织的诚信管理能力,分为四个等级,对应如下表:

    级别 地区对属地内的居民、企业等各类组织的诚信管理能力
    A 地区基本制度要求:属地内的居民、企业等各类组织需成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并切实执行。
    B 地区基本制度要求:成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是成为属地居民、企业等各类组织的优先条件,并切实执行。
    C 虽然基本制度中有A或B的要求,但未能切实执行。
    d 未对属地内的居民、企业等各类组织提出需成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的要求。

    (2)信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分为四个级别:

    级别 单位信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A 信用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B 信用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C 信用工作人员中,有一名或两名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国际信用管理师[ICM]或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
    D 信用工作人员中,没有人取得执业资格。

    (3)地区对诚信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也称为诚信管理部门的能力度,分为四个级别,对应如下表:

    级别 诚信管理部门在单位内的所处管理层次
    A 诚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地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 诚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地区议会(或相应机构)决定。
    C 诚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地区法定代表人(或相应人员)决定。
    D 未设立独立的诚信管理部门,或虽然设立但层次较低。

    2.3对AAA级诚信管理级别的单位或地区,说明其诚信管理能力都相当高。对于其他诚信管理级别的单位和地区,人们在解读其信用管理级别的含义时,需对照评定标准进行判断。

    第三章 诚信管理级别评定程序

    3.1ICE8000诚信认证程序中,由ICE8000信用机构评定诚信管理级别。之后,需要提升级别时,向ICE8000信用机构申请评定。

    3.2单位或地区的诚信管理级别高于其实际情况的,应及时主动申请降级。 降级申请直接向世界信用组织(WCO)进行,降级无需审核,自申请送达世界信用组织(WCO)次日自动生效。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4.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4.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4.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4.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5.1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2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5.3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5.4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5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65.html

    5.6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5.7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5.8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