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与诚信-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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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用与诚信

信用一词可理解为狭义的信用和广义的信用。[狭义的信用]可以理解为还款能力、履约能力。比如:一个穷人到银行贷款时,被银行以信用度低为由拒绝。这个信用就是指[狭义的信用]。[广义的信用]即是诚信,一般可以理解为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同时属于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一个人骗了别人,说这个人不讲信用,就是指[广义的信用]。

1.1.1 狭义的信用

狭义的信用,通俗的讲,就是:货币借贷、商品赊销、商品预付,属于经济学范畴,按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

国家信用,也称为主权信用,通俗的讲,就是国家向社会发行国债与偿还债务。

银行信用,通俗的讲,就是银行向社会借债与偿还债务。

商业信用,通俗的讲,就是工商企业主体在商业交往中,进行商品赊销与预付,商业票据开据与兑现。

消费者信用,通俗的讲,就是消费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消费品,或以信用卡购买消费品,然后按约定还清账款。

对于狭义的信用,可以理解为客观能力,这种能力包括两种:

第一种能力是还款能力,也可以延伸为履约能力。

第二种能力是借款能力或赊购能力,就是当事人有能力获得借款或赊购别人的商品。这种能力越强,他的借款成本或赊购成本越低,所以,有时也用借款成本反向解读信用能力。比如:希腊的国债利率上升为8%,意味着其借款成本增加,借款能力下降,信用下降。

上述第一种能力是第二种能力的基础,也可以将第二种能力理解为第一种能力的派生能力。

2007年,美国发生次级贷款危机(次贷危机,很多次级贷款人无法按期还贷款,并因此产生了连锁效应),一些专家、学者也表述该危机是一种信用危机,也有文章指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信用危机。在这里所称的“信用危机”,可以理解为“市场相关主体发生了还款能力的危机”,属于狭义的信用。

当前,西方信用知识研究的对象大多都是狭义的信用。我们也称之为西方传统信用知识。为什么西方信用知识研究的对象集中在狭义的信用呢?这是由其社会环境决定的。第一,西方国家信用评价业发达,信用信息传播较快使得失信成本较高;第二,具有独立地位的法院能够坚守正义的底线;第三,现代宗教文明的与时俱进为社会提供了坚实的道德良知基础。这三大因素构建的社会环境,使得人们主动或被动具有还款的意愿,进而使得,对主体的还款意愿分析变得不再重要,人们开始把精力主要用在社会主体的还款能力的分析上。后来,基于上述客观实际,西方信用知识的专家学者,在其着述中渐渐忽略还款意愿的分析,渐渐开始在假定人们具有还款意愿前提下,研究信用知识。

对于狭义的信用,西方传统信用知识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级的阶段,早已开始大量应用高等数学工具和计算机技术,通过信用记录的模型化,分析主体的还款能力。这也是西方很多信用专业人员,具有理科学历背景的原因。

狭义的信用属于经济学范畴,又加上其与财政、金融学科知识联系紧密,所以西方的大学,也大都将信用知识学科放在经济学院(系)当中。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得到效仿,国内少数几个率先设置信用专业的大学,大都是设在经济学院(系)当中。

由于西方信用知识研究的对象集中在狭义的信用,专业人才也集中在狭义的信用领域,使得有关广义信用的著述较少。

1.1.2 广义的信用与诚信

广义的信用,即我们经常所讲的”诚信”,换言之,诚信,即是广义的信用。

诚信是一种处理各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人们善意地处理各类社会关系,积极遵守人类普适价值原则。比如: “诚实无欺”、“讲信用”、“守信誉”、“信赖保护”。诚信,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标准、一种价值观。

一些专家学者从伦理的角度分析,认为”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并不全面。因为“诚信原则”已成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法律所接受的基本原则,成为民法及其它法律的一个通用原则,也被人们称之为“帝王”条款,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行为也当然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所以说“诚信”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范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此原则相对应,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合同法》和《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法律条款说明:诚信不仅是一个道德规范,而且是一个法律规范。

诚信原则不但体现在民商法领域,而且也体现在行政法与刑事法领域,比如:诱供与诱犯都是非法的。

因某一个行业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失信行为泛滥,媒体上称该行业发生了“信用危机”或“信用丧失”,如:重庆火锅出现用工业腊作底料的事件被曝光后,该行业“信用丧失”的情况被揭露,继而该行业出现了“信用危机”(一段时间内,人们因不信任该行业而减少了购买行为)。在这里,“信用危机”或“信用丧失”表达的意思是“诚信危机”或“诚信丧失”,应将这里的“信用”理解为广义的信用。行为人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行为,既违反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

认识到诚信同时属于法律规范,对人们有着重要意义,可以使人们树立这样的信念:只要是失信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不但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且大多都是违法的(它违反了法律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我们也要同时注意,追究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客观上,也存在一些不良的法律条款,直接违反了诚信原则这一帝王条款。但是,只要越来越多的人们树立诚信至上的信念和价值观,违反诚信原则的法条或行为会越来越少。

1.1.3 广义的信用与狭义的信用

[广义的信用],一般可以理解为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同时属于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如果将[狭义的信用]理解为还款能力、履约能力,[广义的信用]可以理解为还款意愿、履约意愿,加上:还款能力、履约能力。

ICE8000体系同时研究[广义的信用]和[狭义的信用],在[狭义的信用]方面,ICE8000体系在传统信用知识上加上一些创新元素。在[广义的信用]方面,ICE8000体系重点关注还款意愿、履约意愿,通过科学的程序判别该意愿是否真实存在和是否善良。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