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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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

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是世界信用组织(WCO)设计的一个是非鉴别标准及服务,适用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https://www.ice8000.org/acnhwgc/95.htm)。

人们可以运用该信用服务,进行是非鉴别。该服务可以是独立的一个服务,同时,内部投诉、信用预警等执业程序中,一般都包含了该服务。所以,一般不建议客户单独使用该服务。

3.2.1 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流程图示

失信关联行为鉴定流程图示

注意事项:

一、不要违反上述流程。部分执业人员在实操中,越过第二步,或者在鉴定文书中不陈述第二步,都是错误的。因为必须先有失信行为,才能有失信关联行为。

二、上述每一个步骤都不能少或错乱,执业文书名称可能不一样,但是相关内容表述必须得有。

三、不要直接鉴定行为人为失信关联人,原来老版本是这样的。新版本不再这样了,正确的作法是:先鉴定失信关联行为,然后,再将行为人鉴定为失信关联行为责任单位或失信关联责任个人。

四、标准中流程比较笼统,上面的流程是对标准中流程的分解。

3.2.2 失信关联行为的标准

一、注意到,如无相反理由,人们通常会合理地认为关联组织之间的商业行为与商业信誉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因此,具有良好诚信意愿的组织,往往积极督促其关联组织避免作出失信行为或及时改正失信行为。

也注意到,一些人通过操纵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组织从事失信行为,谋取失信收益。

还注意到,一些组织的失信行为收益,最终由其关联组织分享甚至独享。

劝诫关联组织弃恶从善,并拒绝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是每一个地球人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该社会责任可称为[不容恶],属于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内容,是每一个人、单位、地区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如果人人都拒不承认或者人人都拒不承担该社会责任,人类的道德根基将受到侵蚀,人类福祉将失去保障。

综上所述,与失信责任人有关联的组织有义务督促和劝诫失信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有义务拒绝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以证明自己没有谋求或分享失信收益。

二、一个组织与失信行为责任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如果仍然不积极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坚持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则这种不作为或消极行为,就属于对关联组织失信行为的容忍,该容忍行为即属于失信关联行为。该组织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则属于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三、 失信关联行为本质是一种容恶行为,是一种[拒不承担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失信关联行为虽然不是失信行为,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虽然未直接从事失信行为,但是,基于如下理由的部分或全部,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在其失信关联行为或相关失信行为未改正之前,其诚信意愿和商业品行,值得利益相关方充分警惕,并谨慎与之交往:

(1)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对失信行为往往有着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2)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或潜在受益人;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幕后策划者;

(4)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幕后支持者;

(5)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责任人行骗技术的学习者、传承者、预备队;

(6)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责任人设计的行骗道具;

(7)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受失信责任人的控制或影响,有可能复制或变相复制已获利的失信行为,也有可能从事其它失信行为。

四、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属于临时警诫性信用身份,如果发生以下事项,该信用身份自动取消:

(1)失信责任人改正、修复了失信行为;

(2)有证据证明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和劝诫失信责任人改正或修复了失信行为;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和劝诫失信责任人改正、修复失信行为无效后,将自己所得的全部失信收益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3.2.3 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受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和影响型失信关联行为的标准

一、关联关系当中符合以下因素之一的失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应被鉴定为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1)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是失信责任单位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

(2)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有权任命或决定失信责任单位高层人员;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因贷款、担保、购买、销售的原因,对失信责任人有控制权;

(4)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因其它原因,对失信责任人有控制权。

二、关联关系当中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失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受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应被鉴定为受控制型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1)由失信责任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单位;

(2)由失信责任人任命高层人员的单位;

(3)由失信责任人担任高层人员的单位;

(4)因贷款、担保、购买、销售原因,被失信责任人控制的组织;

(5)因其它原因,被失信责任人控制的组织。

三、关联关系当中符合以下因素之一的失信关联行为,应鉴定为影响型失信关联行为,行为人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应被鉴定为影响型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1)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和失信责任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但不存在控股关系;

(2)失信关联行为责任人和失信责任人同属第三方的控制者或被控制者;

(3)失信责任人担任中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单位;

(4)存在其它关联关系,该关联关系可以被人们合理地认为:对失信责任人的行为有重要影响。

3.2.4 责任归属,略,与失信行为的责任归属基本一致。

3.2.5 失信行为与失信关联行为的区别

一、失信关联行为是以失信行为为前提和基础的,有了失信行为,才会有失信关联行为。

二、失信关联行为的鉴定,实质上是对失信行为人关联方违反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容恶行为)的一种信用惩罚。比如:永华公司的母公司是永天公司,当永华公司从事一项失信行为时,永天公司可能有四种行为:a)支持并参与、b)支持但不参与、c)反对、d)不支持也不反对。如果是a,则属于共同从事失信行为,也应鉴定为失信行为的责任人;如果是b或d,则属于失信关联行为。

上述内容摘自《ICE8000信用知识入门》(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