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公开曝光标准
(版本号:ICE8000-030-20040301-20160710-30)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信用标准委员会;效力等级:行政决议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实施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惩诫,为了防范错误的信用惩诫,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公开曝光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标准。
1.5只有国际信用仲裁委员会、国际道德法院有权发布公开曝光信息,世界信用组织(WCO)其它部门或ICE8000信用机构无权发布公开曝光信息。
1.6公开曝光信息的管理,遵循诚信、监督、公平、公正、公开、对等、效率的原则。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8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公开曝光信息的发布
2.1相关责任人拒不履行国际信用仲裁委员会、国际道德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发布公开曝光信息。国际信用仲裁委员会、国际道德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发布公开曝光信息。
2.2公开曝光信息生效前,国际信用仲裁委员会、国际道德法院应向被曝光人努力送达一次,给予其一次异议和和改正的机会。如果送达不成功,则不再给予异议改正期。
第三章 公开曝光的异议、补充、更正、答复
3.1为表明被曝光人不会故意将失信责任归罪于他人,被曝光人收到《公开曝光书》等资料后,应通知相关信用责任人;被曝光人超过一个的,接到《公开曝光书》的被曝光人,应相互转告。如果通知或转告不能,应及时向曝光人反馈。
3.2被曝光人或相关信用责任人收到《公开曝光书》等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改正期。在异议改正期内,被曝光人可以改正有关行为,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信息将生效。
被曝光人或相关信用责任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行使异议权的,可向曝光人申请合理的延期,但应对相关事由的正当性和真实性,承担说明及/或举证的义务。
3.3有关当事人、信息阅读人等均有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信息加注标准》在公开曝光信息下面加注异议、补充、更正、答复信息。有关方怠于行使异议权的,应自负相应后果。
3.4曝光人应作出送达《公开曝光书》等文书的一次努力。但是,因被公开曝光方拒收文书等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实际阅知《公开曝光书》等文书的,不影响公开曝光程序的进行和公开曝光信息的生效,相应不利后果也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开曝光信息的传播与使用
4.1公开曝光信息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后,按以下情况分类和确定传播范围:
(1)草稿期的公开曝光信息。
公开曝光信息备案后至信息加固之前,属于[草稿期的公开曝光信息]。该类信息为绝密信息,不得公开传播,仅供曝光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查阅。
(2)异议改正期内的公开曝光信息。
信息加固之后至信息生效之前,属于[异议改正期内的公开曝光信息]。该类信息为机密信息,不得公开传播,仅供曝光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被曝光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已立信组织]查阅。
(3)已生效的公开曝光信息。
被曝光人在异议改正期内未改正行为、也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公开曝光信息,属于[已生效的公开曝光信息]。该类信息为公开信息,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开传播。
4.2对于公开曝光信息,其查阅人应作出以下承诺与保证,并附加良心誓言条款:
(1)承诺阅知本信息适用标准,并承诺遵守该标准;
(2)保证自己符合本信息传播范围,有权阅读本信息;
(3)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使用本信息,保证不将本信息用于非正当目的;
(4)对于涉密信息,承诺对信息保密,保证不向无权阅读本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传播;
(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任何人均不得以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查阅或传播公开曝光信息。
任何人均不得将公开曝光信息用于非正当目的。
未经公开曝光信息的当事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公开曝光信息做为诉讼、行政处罚或相关活动的证据,与该信息内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有关方行使不安抗辨权的除外。
4.4阅读和传播公开曝光信息,应注意异议信息、补充信息、更正信息、答复信息等加注信息。异议信息、补充信息、更正信息、答复等加注信息虽然是动态的,但属于公开曝光信息的组成部分,不应被分割理解或断章取义。
4.5阅读公开曝光信息,应注意其信息来源可信度及异议信息、补充信息、更正信息、答复信息等加注信息;传播公开曝光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可信度及异议信息、补充信息、更正信息、答复信息等加注信息。
异议信息、补充信息、更正信息、答复等加注信息虽然是动态的,但属于公开曝光信息的组成部分,不应被分割理解或断章取义。
4.6生效的公开曝光信息,属于黑名单信息,一般应视为被曝光人商业信誉不良或丧失商业信誉的标志。所以,公开曝光信息的查阅人,可以将生效的公开曝光信息作为其对被曝光人及相关信用责任人行使不安抗辨权的证据。同时,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均有义务对被曝光人及相关信用责任人行使不安抗辨权,取消或拒绝与之合作。
第五章 公开曝光信息的删除与保存期限
5.1公开曝光信息生效前,曝光人有权删除信息或书面撤销曝光。公开曝光信息生效后,曝光人、被曝光人、ICE8000信用机构、世界信用组织(WCO)均无权删除,除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1)被曝光人修复了该信用记录,修复方法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不良信用记录修复标准》;
(2)经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国际道德法院裁决删除该曝光信息;
(3)被曝光人的信用责任得到了赦免,有关赦免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责任赦免标准》;
(4)有关法院或相关机构裁决删除信用信息,经世界信用组织(WCO)审查认为:该裁决不违反人类普适价值原则的。
5.2公开曝光信息删除后,与其相关的异议信息、补充信息、更正信息、答复信息等从信息同时删除。
5.3生效的公开曝光信息记入黑名单信息库,保存期限为五年,该保存期限自信用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之日或获得受侵害人谅解之日起计算。改正失信行为的日期与受侵害人谅解日期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日期为准。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6.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6.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6.3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6.4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6.5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6.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7.1本标准所称“送达”、“通知”的方式包括:
(1)诚信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信函管理标准》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诚信信函,该标准规定的文件接收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2)常规信函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可向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发送常规信函,受送达人\受通知人及其员工、成年家属、代理人签收信函的时间,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3)网络公告送达\通知。送达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无法送达的,有权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公告送达标准》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送达\通知的,首次发布送达公告届满60日即为送达\通知时间。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达\通知方式。
7.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7.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7.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7.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30.html
7.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7.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7.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