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会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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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
    会议标准

    (版本号:ICE8000-101-20100615-20140902-3)

    (21号理事会决议,2010年8月19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8月27日总裁签发。2011年8月19日、2014年8月19日、2019年8月18日理事会联席会议修订三次。为便于理解,行政会加有注解,注解非正文。)
    (本标准)书写人:方邦鉴;提案人:方邦鉴;审议机构:世界信用组织理事会;效力等级:理事会决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基本守则

    第三章 工作布置会、动员会、汇报会、报告会守则

    第四章 意见征集会守则

    第五章 头脑风暴会守则

    第六章 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守则

    第七章 质询会、咨询会守则

    第八章 新闻发布会守则

    第九章 听证会守则

    第十章 决策会议守则

    10.1(第一节) 决策会议的定义与会议权利

    10.2(第二节) 决策会议的主持人守则

    10.3(第三节) 会议总监守则

    10.4(第四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发言权

    10.5(第五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提问权

    10.6(第六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纠错权

    10.7(第七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动议权

    10.8(第八节)参会者如何行使附议权

    10.9(第九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提案权

    10.10(第十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表决权

    10.11(第十一节) 辩论守则

    10.12(第十二节) 决策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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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为了保障会议的公平、公正、效率、科学,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借鉴罗伯特议事标准,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3)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4)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1.3因适用和执行本标准而作出的行为,均应视为世界信用组织(WCO)于美国特拉华州,以鉴证方或监督方身份参与订立并发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约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美国联邦法律并受之保护,管辖权亦属于国际道德法院或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及美国联邦法院。如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及/或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或另有声明,其约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组织(WCO)。

    1.4本标准将会议分成以下类型:

    (1)工作布置会、动员会、汇报会;

    (2)意见征集会;

    (3)头脑风暴会;

    (4)经验交流会、研讨会;

    (5)质询会、咨询会;

    (6)新闻发布会;

    (7)听证会;

    (8)决策会议。

    除会议的基本守则外,不同类型的会议遵守不同的会议守则。

    1.5世界信用组织(WCO)、ICE8000信用机构、诚信组织召开会议,适用本标准。其它组织召开会议,可自愿适用本标准。

    自愿适用本标准的会议,应在会议文件中注明或在会议中声明“本会议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会议标准》”。

    本标准一旦适用,有关法律、ICE8000标准、组织章程等文件对相关会议的相关要求,应视为本标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6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在适用本标准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行使和承担本标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1.7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标准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标准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标准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世界信用组织(WCO)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会议的基本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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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无论参加何种类型的会议,参会者均应遵守以下基本守则:

    (1)不能打断别人说话。除非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只有会议主持人或会议总监才有权打断别人说话,其他人则不能打断他人说话。

    (2)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什么是人身攻击,见2.2条款。

    (3)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

    (4)不能转移话题,即:不能跑题,所有发言必须围绕当前议题进行,头脑风暴会除外。

    (5)不能大声喧哗,或以其他方式扰乱会场。

    (6)发言或提交会议资料等,应遵守诚信原则。

    2.2 参会者如有如下行为,则构成人身攻击:

    (1)暴力或试图暴力攻击他人;

    (2)威胁用暴力攻击他人;

    (3)侮骂、咒骂他人;

    (4)揭露和讥笑他人的生理缺陷、个人隐私;

    (5)使用不当字词贬低他人;

    (6)指责别人动机不良;

    (7)指桑骂槐,用不良字词影射他人;

    (8)嘲笑或讥笑他人的发言;

    (9)其它对参会者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

    2.3对他人观点和主张的反对与批评,不构成人身攻击。

    2.4人身攻击是一种违规行为,应当被制止,并且,应该受到适当的处罚。

    2.5口头禅,指一个人说话时附带的习惯用语。考虑到多数情况下,口头禅都是一种无意的行为。所以,口头禅不视为一种人身攻击行为,但是,如果被人纠错,当事人应立即进行口头的道歉,如果拒绝道歉,则属于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2.6如果多数的参会者,根据良心原则,认为当事人是故意用口头禅辱骂他人,或者当事人自己承认是故意为之,则应视为人身攻击。

    第三章 工作布置会、动员会、汇报会、报告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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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向参会者布置工作、传达方针、指示、决议,或者对参会者进行工作动员,或者听取参会者进行工作汇报、报告的会议,可称为工作布置会或工作动员会或工作汇报会或工作报告会。会议通知或会议资料中,应明示会议类型为:工作布置会或工作动员会或工作汇报会或工作报告会。

    3.2工作布置会、动员会、汇报会、报告会的主持人由会议主办方指定,一般可由最高领导人或领导团体成员担任主持人。

    3.3除非主持人或领导,同意其发言或要求其发言,参会者没有权利发言。

    3.4参会者应当认真聆听有关领导的发言,不得有乱发言、或喧哗或睡觉或接听电话等影响会议的行为,否则,主持人或领导有权制止或进行处罚。

    3.5 工作布置会或动员会或汇报会或报告会,除主持人可以打断和制止他人发言外,上级也有权打断和制止下级发言。领导也有权在听取工作汇报后,进行工作指示、布置或动员。

    3.6如有必要,可以将领导在会议中的口头指示、要求,编制成会议纪要,经领导签字后发送到有关方。

    3.7工作布置会或动员会或汇报会的召开程序:

    (1)有关人员根据领导安排发出会议通知;

    (2)是否需要印发会议资料,视情况而定,如果印发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应将本章内容及第二章内容列示;

    (3)参会者按通知到会,会议召开;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章 意见征集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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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对某一或某些事项,征询意见、建议、问题解决方案的会议,可称为意见征集会。会议通知或会议资料中,应明示会议类型为:意见征集会。

    4.2意见征集会的主持人由会议主办方指定,一般可由征集意见单位的最高领导人或领导团体成员担任主持人,以便其充分证询意见。

    4.3除非主持人或有关领导,同意其发言或要求其发言,参会者没有权利发言。

    4.4如果意见征集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某一意见进行相互辩论,有关辩论的规则,参照决策会议中的辩论守则,并且,主持人也应参照决策会议中的主持人守则进行主持,以让正反双方公平和充分的表达意见。

    4.5除非意见征集方或主持人,明确反对参会者表达其意见,则参会者有义务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力争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4.6意见征集会的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根据会议情况,主持人可以要求轮流发言或举手发言或点名发言或自由发言(自由发言是指只要不打断别人的话,在别人发言结束后就可以发言,不用申请主持人的许可),也可以限制最长发言时间或最短发言时间或最多发言次数或最少发言次数。

    4.7发言一般应由职务最低的人开始,原因是:职务高的人发表观点后,职务低的人就不敢发表与其相反的观点了,最高领导人发表观点后,所有人都不敢发表相反观点了,就变成了一言堂,失去征询意见的意义。

    4.8意见证询会的召开程序:

    (1)如有可能,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内容,以便参会方对所征求意见的事项,提前研究和准备;

    (2)如有可能,尽量印发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应将本章内容及第二章内容列示;

    (3)参会者按通知到会,会议召开;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五章 头脑风暴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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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为激发灵感而召开的会议,可称为头脑风暴会。会议通知或会议资料中,应明示会议类型为:头脑风暴会。

    5.2头脑风暴会的主持人,由会议的主办方指定。

    5.3头脑风暴会,应努力鼓励参会者表达其标新立异的设想,激发其灵感。

    5.4头脑风暴会,不必有议题,或者有议题但不必遵守,可以天马行空,也就是说可以跑题。

    5.5头脑风暴会,不应该有发言的时间限制,除非出现有明显危害的人身攻击,主持人也不应该打断发言人的说话。

    5.6头脑风暴会,一般应为自由发言(自由发言是指只要不打断别人的话,在别人发言结束后就可以发言,不用申请主持人的许可),无人愿意主动发言时,可以轮流发言。轮流发言时,只要别人发言结束,其他人都可以直接发言,从而自动切换为自由发言。

    5.7发言一般应由职务最低的人开始,原因是:职务高的人发表观点后,职务低的人就不敢发表与其相反的观点了,最高领导人发表观点后,所有人都不敢发表相反观点了,就变成了一言堂,就无法激发灵感了。

    5.8头脑风暴会的召开程序:

    (1)如有可能,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内容,以便参会方提前思考问题,以便产生灵感;

    (2)如有可能,尽量印发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应将本章内容及第二章内容列示;

    (3)参会者按通知到会,会议召开;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六章 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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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参会者分享交流经验与教训的会议,可称为经验交流会;参会者对特定议题进行研究、讨论、发表观点、相互交流的会议,可称为研讨会。会议通知或会议资料中,应明示会议类型为:经验交流会、研讨会。

    6.2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的主持人,由会议的主办方指定。

    6.3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的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根据会议情况,主持人可以要求轮流发言或举手发言或点名发言或自由发言(自由发言是指只要不打断别人的话,在别人发言结束后就可以发言,不用申请主持人的许可),也可以限制最长发言时间或最短发言时间或最多发言次数或最少发言次数。

    6.4除非参会者明确拒绝或另有约定,否则,参会者发言的音频、视频、文字材料版权属于参会者,并且,参会者对版权承担责任且不代表会议主办方的观点。会议主办方有权使用这些资料,是否需要支付版权费用,由双方事先或事后约定。

    6.5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的召开程序:

    (1)如有可能,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内容,以便参会方准备发言材料;

    (2)如有可能,尽量印发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应将本章内容及第二章内容列示;

    (3)参会者按通知到会,会议召开;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七章 质询会、咨询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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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由参会者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质询、咨询的会议,可称为质询会、咨询会。会议通知或会议资料中,应明示会议类型为:质询会、咨询会。

    7.2质询会、咨询会的主持人,由会议的主办方指定。

    7.3参会者提问,应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除非主持人宣布自由提问(自由提问是指只要不打断别人的话,在别人发言结束后就可以发言,不用申请主持人的许可)。

    7.4提问人数过多时,主持人可以限制提问时间和提问次数。

    7.5提问者应认真听,不能重复提问已回答的问题。

    7.6质询会、咨询会的召开程序:

    (1)如有可能,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内容,以便各方提前准备;

    (2)如有可能,尽量印发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应将本章内容及第二章内容列示;

    (3)参会者按通知到会,会议召开;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八章 新闻发布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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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同时向多个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及同时接受多个新闻媒体提问的会议,可称为新闻发布会。会议通知或会议资料中,应明示会议类型为:新闻发布会。

    8.2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由会议的主办方指定。

    8.3记者提问,应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除非主持人宣布自由提问(自由提问是指只要不打断别人的话,在别人发言结束后就可以提问,不用申请主持人的许可)。

    8.4提问人数过多时,主持人可以限制提问时间和提问次数。

    8.5新闻发布会的召开程序:

    (1)如有可能,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内容,以便各方提前准备;

    (2)如有可能,尽量印发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应将本章内容及第二章内容列示;

    (3)参会者按通知到会,会议召开;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九章 听证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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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听取正反双方或多方利益攸关者发表意见、相互质证的会议,可称为听证会。会议通知或会议资料中,应明示会议类型为:听证会。

    9.2听证会的主持人由会议主办方指定,一般应由熟悉本会议标准或法律的人士担任主持人,以便各方公平的表达意见。

    9.3除非主持人同意其发言或要求其发言,参会者没有权利发言。

    9.4主持人应允许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或主张,进行相互辩论,有关辩论的规则,参照决策会议中的辩论守则,并且,主持人也应参照决策会议中的主持人守则进行主持,以让正反双方公平和充分的表达意见。

    9.5主持人应允许当事人的律师,对另一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提问。

    9.6当事人的律师,如果认为某一发言或提问,违反了法律或本会议标准或侵犯了某委托人的正当权益,有权打断当事人的发言,提请主持人禁止该发言或提问。是否禁止该发言或提问,由主持人决定。

    9.7听证会的召开程序:

    (1)如有可能,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内容,以便参会方提前准备;

    (2)如有可能,尽量印发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应将本章内容及第二章内容列示;

    (3)参会者按通知到会,会议召开;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章 决策会议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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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第一节) 决策会议的定义与会议权利

    10.1.1为寻求多数意见并表决为决议的会议,可称为决策会议,如理事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会员会议、股东会议等。会议通知或会议资料中,应明示会议类型为:决策会议。

    10.1.2决策会议的会议权利类型,包括如下八种:

    (1)发言权。

    对议题发表意见、理由的权利,为发言权。

    (2)提问权。

    向特定人员提问的权利,为提问权。

    (3)纠错权。

    对违反会议标准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为纠错权。

    (4)动议权。

    向会议口头提出行动建议的权利,为动议权。

    (5)附议权。

    同意别人的动议,作为共同动议人的权利,为附议权。

    (6)提案权。

    向会议书面提出议案的权利,为提案权。

    (7)表决权。

    表达自己决定的权利,为表决权。

    10.1.3参会者的会议权利由会议主办方,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10.1.4会议主办方,应制作《参会者与会议权利分配表》,明确参会者的职务(或身份)与会议权利。

    10.1.5如有可能,应采用适当地方式对决策会议过程进行忠实记录,以增加会议的可追溯性,以厘定责任和平息纠纷。

    10.2(第二节) 决策会议的主持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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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节内容仅适于决策会议的主持人,其它类型会议的主持人,不必遵守本守则,除非另有约定或规定)

    10.2.1决策会议的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根据法律、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法律、章程等有关规定未规定主持人如何产生的,由会议召集人或职务最高的人员担任,如果该人员不愿担任也未授权他人担

    任,则由会议临时选举一名人员担任主持人。

    10.2.2主持人有权授权他人代替自己做主持人,也有权随时解除该授权。

    10.2.3如有必要,会议主办方可以设置第一主持人、第二主持人、第N主持人作为联合主持人,在上一顺序的主持人参与会议辩论或者因故不能主持时或者未能有效维持会议秩序时,下一顺序的主持人,有权及时进行主持。虽然,联合主持人共享主持权利,但仍需要按顺序行使主持权利。

    10.2.4决策会议主持人的权力包括:

    (1)宣布会议开始和会议结束;

    (2)分配发言权和提问权;

    (3)确认动议,并发问“是否有人对该动议附议”;

    (4)确认附议,并宣布进入辩论程序;

    (5)确认纠错是否成功,在听取纠错人的发言后,确认纠错意见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则要求有关方改正错误;

    (6)辩论结束后,提请表决;

    (7)当认为某一发言违规时,有权打断或制止其发言,但应简述认为违规的理由;

    (8)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注意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9)参会者违反会议标准规定,并不听从主持人制止的,主持人有权禁止其发言或将其逐出会场;

    (10)为保障会议质量,如果主持人有理由认为某一发言或议题的内容,尚未被参会者理解或明悉的,则:主持人有权要求发言人或提案人对其发言内容或议题内容,进行解释或重新发言,也有权暂停会议,给予参会者合理的阅读和思考时间后,再重新续接会议议程。

    (11)为维持会议秩序和执行会议标准,主持人有权采用其它的适当措施。

    10.2.5决策会议的主持人的义务包括:

    (1)主持人在主持会议之前,应认真学习本会议标准。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时,应先自我介绍,说明自己有权主持该会议(比如:本人是董事会的新任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主持本次董事会议;再如:本人是***,本人受**董事长的授权,主持本次董事会议),除非明显没有必要。并且,主持人应提问:有人对本人的主持人资格有异议吗?

    (3)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应提问:有人发现参会者资格有错误吗?有人发现参会者权利分配有错误吗?有人发现参会者人数有错误吗,对本次会议达到决策会议最低人数要求,有异议吗?

    (4)主持人应公平分配发言权和提问权,尤其是对于某个议题的正反两方,应给予公平的发言权和提问权;

    (5)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会议内容的辩论,不得就辩论内容发表评论,也不能对任何人的发言进行总结。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议题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需要临时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或联合主持人,如果有)来主持,直到该议题表决结束。(注解不是正文,属于提案人为便于理解添加的说明文字,下同。注解:主持人不参与辩论,不对发言进行评论与总结,目的是为防范主持人表达倾向意见或利用主持人之位垄断发言权或主持人占用参会者发言时间,影响会议质量。)

    (6)会议进行中,主持人不可以提出动议,包括不能提出“搁置当前议题,以后再议”的动议。如果主持人希望在会议进行中提出动议,则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或联合主持人,如果有)来主持,直至该动议表决结束。(注解:主持人具有话语权,如果再有动议权,容易滥用该权利,导致会议偏离原计划的议题。)

    10.2.6主持人对动议的处理程序:

    (1)动议:动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表达方式是“我有一个动议……”。

    (2)附议:除主持人和动议人之外,任何其他具有附议权的参会者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辩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可以直接举手并喊“我附议!”。动议只要有一票(法律、章程等文件对附议票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议,主持人即应宣布进入辩论程序。如果没有人附议,主持人应宣布一次,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则应宣布动议无效。

    (3)确认附议: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提请会议辩论,比如:可以这样宣布:“某某人提出一个动议,某某人附议……,现在开始对该动议进行辩论。”

    (4)辩论:比如:主持人可以说:“该动议现在进入辩论阶段。为便于辩论,请同意该动议坐在右边,反对该动议坐在左边,中间派坐在中间。辩论中间改变观点的,可以自行转换位置。请大家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辩论。请大家注意遵守辩论守则,现在请正方先发言”。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和变换不同的发言权分配方式,比如:举手发言,轮流发言、自由发言等。

    (5)表决:辩论结束后,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事的动议”进行表决。

    (6)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的表决结果。

    10.2.7主持人对议案的处理程序:

    (1)要求提案人陈述议案:可以这样宣布:“某某向会议提交一个议案,该议案符合会议的提案条件。先请提案人某某,对该提案进行解释和说明。

    (2)辩论:比如:主持人可以说:“提案人已经对提案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现在进入辩论阶段。为便于辩论,请同意该提案坐在右边,反对该提案坐在左边,中间派坐在中间。辩论中间改变观点的,可以自行转换位置。请大家针对当前提案的利弊展开辩论。请大家注意遵守辩论守则,现在请正方先发言”。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和变换不同的发言权分配方式,比如:举手发言,轮流发言、自由发言等”。

    (3)表决:辩论结束后,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事的动议”进行表决。

    (4)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的表决结果。

    10.3(第三节) 会议总监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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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如有必要,决策会议的主办方可以设置会议总监,由对本会议标准熟悉的人士担任,以帮助会议主持人维持会议秩序和保障会议按标准进行。也可以设置会议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

    10.3.2会议总监的权力包括:

    (1)当发现某一发言(包括主持人)违规时,有权打断或制止其发言,但应简述认为违规的理由;

    (2)当发现某个发言或行动,违反本会议标准,有权提出和要求改正,但应简述理由;

    (3)当参会人员,对于某一事项是否违反本会议标准产生争议时,进行现场裁决,并简述理由。

    10.3.3会议总监的义务是:只能行使10.3.2所述的权力,不能扩大自我权力范围或滥用该权力,也不能替代主持人。

    10.4(第四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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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参会者行使发言权,应面向主持人举手或举起“申请发言”的醒目牌子或口头申请发言,在获得主持人准许后,开始发言。但是,如果主持人宣布自由发言(自由发言是指只要不打断别人的话,在别人发言结束后就可以发言,不用申请主持人的许可),则参会者听到别人发言结束后,即可发言。如果主持人宣布轮流发言,则轮到自己发言时,即可发言,无许再申请主持人许可。

    10.4.2由于会议时间和会议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多个人争取发言权,则由主持人进行公平分配,主持人有权限制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参会者应遵守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的限制,以免影响他人的发言权。

    10.4.3如果参会者有发言权,多次申请发言但一次也没有获得准许,则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给予其至少一次的发言权。

    10.4.4参会者发言完毕后,有责任说:发言完毕。

    10.5(第五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提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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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参会者行使提问权,应面向主持人举手或举起“申请提问”的醒目牌子或口头提出申请,在获得主持人发言准许后,开始说:我要向某某提问,然后简要说出自己提问的内容。但是,如果主持人宣布自由提问(自由提问是指只要不打断别人的话,在别人发言结束后就可以提问,不用申请主持人的许可),则参会者听到别人发言结束后,即可提问。如果主持人宣布轮流提问,则轮到自己提问时,即可提问,无许再申请主持人许可。

    10.5.2由于会议时间和会议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多个人争取提问权,则由主持人进行公平分配,主持人有权限制提问次数和提问时间。参会者应遵守提问次数和提问时间的限制,以免影响他人的提问权。

    10.5.3如果参会者有提问权,多次申请提问但一次也没有获得准许,则可以向主持人指出,主持人应给予其至少一次的提问权。

    10.5.4参会者,不能提和他人重复的问题。

    10.4.5参会者提问完毕后,有责任说:提问完毕或发言完毕。

    10.6(第六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纠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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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1具有纠错权的参会者有权对以下事项进行纠错,并且,行使纠错权,应按以下规定的时限提出,否则,视同放弃纠错权,不影响会议的进行和会议结果的效力:

    (1)主持人不具备会议主持资格。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对本人的主持人资格,有异议吗”后立即提出。

    (2)参会者不具备参会资格。行使该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者资格有错误吗”后立即提出。

    (3)参会者名单的发言权、提问权、纠错权等会议权的分配不符合相关规定。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者权利分配有错误吗”后立即提出。

    (4)参会者人数未达到最低要求。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者人数有错误吗,对本次会议达到决策会议最低人数要求,有异议吗”后立即提出。

    (5)提案人员或人数不符合提案要求。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主持人宣布对提案进行辩论后,立即提出。

    (6)不具有发言权的人员要求或进行发言。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当事人要求发言时或发言后,立即提出。

    (7)不具有提问权的人员要求或进行提问。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当事人要求提问时或提问后,立即提出。

    (8)不具有纠错权的人员要求或进行纠错。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当事人要求纠错时或纠错后,立即提出。

    (9)不具有动议权的人员提出动议。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当事人要求动议时或动议后,立即提出。

    (10)不具有附议权的人员进行附议。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当事人要求附议时或附议后,立即提出。

    (11)不具有表决权的人员进行表决。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当事人要求表决时、或表决进行中、或表决后,立即提出。

    (12)主持人主持会议时违反本标准。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主持人出现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后,立即提出。

    (13)其它违反会议标准的事项。行使该项纠错权,应在错误出现后、且下一步会议程序未实质进行前,立即提出。

    10.6.2参会者行使纠错权,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10.6.3参会者行使纠错权时,面向的对象只能是主持人,不能是错误方,以免引起冲突和影响他人发言。纠错者应面向主持人举手申请发言权或口头申请发言权,或面向主持人举起带有“我要纠错”字样的醒目牌子,在获得发言权后,向主持人说“我要纠错”,然后陈述错误之处及简述原因。

    10.7(第七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动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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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1参会者行使动议权,需要先获得发言权(见如何行使发言权的一节内容)。参会者取得发言权后,可以提出动议,但是。表达方式必须是:“我有一个动议……”,以便让他人立即知道是动议而非其它。比如:“我有一个动议,该动议是:将议案第六条第三项,更改为:....”。再如:“我有一个动议,搁置当前议案,将来再议”。

    10.7.2如果时间允许,动议人可以简述其动议的理由,以获得他人的附议。但是,必须先简述动议内容,之后,才能简述动议理由。

    10.7.3一个动议被提出后,如果没有人附议,则该动议立即无效,不再进入辩论程序。

    10.7.4对议案可以提修改动议或搁置动议(搁置当前议题,以后再议),但是,对动议本身不能提修改动议,只能提搁置动议,以免转移话题和偏离议案。如果认为某一动议需要修改,可以反对该动议,待该动议表决结束后,再提一个新的修改动议。

    10.7.5参会者提出的搁置动议,应达到或超过参会者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10.7.6如果一项议题尚未完成,新的动议应与当前议题相关。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议题无关的动议。

    10.7.7如果参会者认为当前辩论时间过长,影响议案的表决,则可以提出一项结束当前辩论的动议,对于该类动议,由正反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发言后,即进行表决,无需再经过辩论程序。

    10.8(第八节)参会者如何行使附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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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1参会者行使附议权,不需要先获得发言权,在动议人发言结束后,即可说:“我附议”,也可以在:主持人说,有人对刚才的动议附议吗?或相应语言后,说:“我附议”。

    10.8.2参会者认为某项动议正确,可以附议,或者虽然不认为其正确,但是认为其值得进入辩论环节,也可以附议。

    10.8.3参会者对某项动议进行附议,并不代表其支持该动议,也不代表他将来表决时投赞成票。附议人有权改变自己的观点。

    10.9(第九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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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1参会者行使提案权,应以书面的形式,并且,应在会议召开前的提案阶段进行。如果在会议召开过程中,突然进行提案,则会议主办方或主持人有权以时间紧张为由,拒绝纳入会议日程。

    10.9.2参会者行使提案权,应满足法律、章程或有关文件的提案条件。比如:世界信用组织章程6.4条约定:经十分之一同类型理事提出,可以向同类型理事会议提交议案。假如信用机构理事会共有20名理事,则两名信用机构理事联名,就有权进行提案。假如信用机构理事会共有10名或10名以下理事,则一名信用机构理事,就有权进行提案。

    10.9.3提案权成功行使后,提案即成为一项议案,应被列入会议日程和会议资料,供参会者进行辩论和表决。

    10.10(第十节) 参会者如何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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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1主持人宣布表决后,有表决权的参会者可以进行表决。

    10.10.2表决方式分为记名或不记名表决,一般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人的奖惩任免,采用不记名表决;

    (2)对事情的表决,采用记名表决,包括:举手表决和签名表决等。

    10.10.3具体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会议主办方或主持人根据法律、章程及有关文件决定。

    10.10.4签名表决是指在表决表的【赞成、反对、弃权】的三个栏目中,填写自己的名字。

    10.10.5一个议案或动议,必须在辩论程序结束后,才能提请表决,要求结束辩论程序的动议除外。

    10.10.6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但是,辩论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提请表决。

    10.10.7表决时主持人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未表决的人,均视为弃权。

    10.10.8如果主持人有会议表决权,则可以参加表决,但如果是举手表决,则主持人必须在最后表态。(注解:以防止参会者跟风)

    10.10.9表决的时候,任何参会者都无权再发言,无权再对自己的表决作任何解释。

    10.10.10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票数,动议通过。赞成方与反对方平局或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票数,等于没通过。法律、章程、ICE8000标准等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10.11如有可能,应当场根据会议辩论和表决情况,制作有关会议文件,由参会者进行签名。如果当场无法签名,则应在事后进行补签。补签时,参会者不得以反悔为由拒绝补签。参会者无故拒绝补签或无法补签的,有关人员可在注明理由后代其补签。

    10.11(第十一节) 辩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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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1主持人宣布进入辩论环节后,参会者方可开始辩论。

    10.11.2辩论环节中,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比如:赞成或反对当前议题),然后才能阐述理由。以便主持人明确知悉其立场,以能公平地对正反双方分配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10.11.3如有必要,主持人可以要求辩论的正反双方,分别坐在不同的位置,比如:赞同的人,坐在右边,反对的人,坐在左边,持中间立场的人坐在中间。参会者在辩论的过程中,改变自己立场的,可以自行坐到对面去。但是,注意辩论的会场,应设置成参会者目光对着主持人方向,避免辩论双方因目光对视,而产生情感冲突。

    10.11.4主持人根据时间是否紧张等实际情况,确定是举手发言、正反方轮流发言、自由发言等发言权的分配方式,也可以限制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如果主持人限制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参会者应自觉遵守。

    10.11.5在决策会议中,参会者尤其是领导人,应树立这样的价值观:压制批评意见或不同意见,不但侵犯了参会者的表决权,还会增加决策的失误率,每位参会者的批评意见或不同意见都是宝贵的,批评意见或不同意见的存在是正常的,绝不能将批评意见或不同意见视为仇恨,绝不能将批评者或持不同意见者视为仇人。

    10.11.6每位参会者都有权利努力将自己的个人意见转化为会议决议,但是个人意见的表达及会议决议的形成要遵循本标准的规定。

    10.11.7参会者行使发言权,应面向主持人举手或举起“申请发言”的醒目牌子或口头申请发言,在获得主持人准许后,开始发言。但是,如果主持人宣布自由发言(自由发言是指只要不打断别人的话,在别人发言结束后就可以发言,不用申请主持人的许可),则参会者听到别人发言结束后,即可发言。如果主持人宣布轮流发言,则轮到自己发言时,即可发言,无许再申请主持人许可。

    10.11.8在辩论过程中,发言人表达意见的对象只能是主持人,不能直接与意见不同的人展开面对面辩论。(注解:此举为了防范辩论双方发生人格冲突,形成个人私仇。)

    10.11.9主持人准许申请人发言时,主持人可以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并可以重申会议发言时间限制和次数限制。

    10.11.10如果参会者无人申请发言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正反双方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发言权,相关人员拒绝发言的,视同放弃发言权。

    10.11.11参会者打断别人的发言或喧哗,主持人应立即制止。

    10.11.12发言人被主持人或会议总监打断发言后,应立即停止发言。

    10.11.13所有的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进行,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更不能互相污辱、谩骂或发生肢体冲突。

    10.11.14辩论必须切题,必须围绕当前议题,要围绕“是否应该通过当前议题”展开。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议题无关的言论。

    10.11.15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权,以保持平衡。

    10.11.16如果一项结束辩论的动议获通过,正反双方均有权派出一名代表,进行最后陈述。但主持人可以限制发言时间。

    10.11.17如果没有参会者再要求发言,或者一项结束当前辩论的动议获得表决通过,或者已达到法定或约定的辩论时间或读数(比如:一读、二读、三读),则主持人应宣布辩论结束,进入到表决阶断。

    10.12(第十二节) 决策会议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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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1正常决策会议(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年会或季会等例行会议)的召开程序:

    (1)会议主办方一般应提前30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提案时间、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重要事项,提案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2)根据提案情况,编制会议资料,会议资料中应将本章内容及第二章内容列示;

    (3)会议资料一般应提前7日,分发给参会者,以便其提前阅读会议议案;

    (4)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5)对提案及有关动议进行辩论和表决;

    (6)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10.12.2临时决策会议(适用于紧急事项的决策)的召开程序:

    (1)会议主办方通知有关人员参会;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3)对提案及有关动议进行辩论和表决;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10.12.3对于临时决策会议,参会者如果认为并非紧急,可以提出搁置相关议题的动议。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及追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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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当事人违反本标准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诫。

    (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诫。

    (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诫。

    (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诫性赔偿。

    11.2违约责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预警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内部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曝光标准》或《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诫;

    (2)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申请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3)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标准》,申请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4)违约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身份,当事人还有权按照《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监督标准》进行投诉;

    (5)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或美国联邦法律,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11.3本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11.4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11.5违反本标准约定的行为,可以且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或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如果在本标准适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掩蔽、诽谤、侮辱谩骂、否定他人信用评价权利等行为,则该行为属于独立的恶意失信行为或独立的严重恶意失信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权合并追究或单独追究该独立失信行为的责任。

    11.6世界信用组织(WCO)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世界信用组织(WCO)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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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本标准的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

    12.2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3本标准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标准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业术语》。

    12.4各相关方依据本标准向世界信用组织(WCO)(或ICE8000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其版权约定见《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文件版权管理标准》。

    12.5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标准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世界信用组织(WCO)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12.6本标准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适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但本标准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约束。本标准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ice8000.org/gc/101.html

    12.7本标准版权属于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可以免费无限使用;非会员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免费用于学习、培训、研究、自用、转载、引用、改编、借鉴、参考、参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或以其它方式侵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勿侵权、侵权必究。

    12.8本标准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标准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标准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标准被废止,该序号有时会转给其它标准;b为本标准的最初撰写时间;c为本标准最新修订时间;d是本标准的修订次数。

    12.9本标准由世界信用组织(WCO)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