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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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界定

  一、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界定的意义

  现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国内专家学者、实践界有不同的界定,比如:将社会信用体系直接解释为国家信用体系,也有的解释为信用制度与工作的总和。进行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界定,可以更好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合理划分各类建设力量的职责。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会带来不同的工作思路。

  

  二、世界信用组织(WCO)[ICASA]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界定

  从信用发展历史上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信用法律大多都是国家根据信用评价业的要求制定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未期,东欧与世界上大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讨论和着手本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世界信用组织(WCO)[ICASA]根据这样的历史背景,讨论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这种界定如果过分笼统,虽然正确但没有意义。经过讨论,发表了下述概念:

  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三种惩罚:

第一,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作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法律惩罚的力度受法律体系的决定和影响,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体系。相对于失信人而言,法律惩罚是一种外部惩罚和外部制约因素。

第二,道德惩罚, 即失信人 自身的道德良知对自己的心理折磨 。道德惩罚属于自我惩罚,失信人的信仰、价值观、道德标准决定着其所受道德惩罚的力度。 相对于失信人而言,道德惩罚是一种内部惩罚和内部制约因素。

第三,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 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就是社会信用体系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评价业 (信用评价业是指因反骗的社会需求而诞生,以反骗为天职,专门从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及相关服务的行业。) 是否健康发展,决定其信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质量,决定着社会惩罚力度的大小。如果社会惩罚力度足够大,我们就可以说该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道德体系(公众的信仰、价值观、社会道德基础、是非标准)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上述三个惩罚的力度。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三个惩罚的力度。如果社会惩罚机制不科学或不健全,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力度就会很弱。社会惩罚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的有力补充。

  请看下面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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