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354300
封面声明 1、本文件共包括封面声明、扉页声明、内容三个部分。 2、打开和阅读本文件内容,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本文件的封面声明和扉页声明。 3、所有ICE8000执业文件,均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后方能生效。本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4、本文件已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真伪查证方法见落款下方。 5、也可用右下方的二维码验证,手机扫一扫后,输入文件落款下方的查证编号与查证密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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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方: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 日 期:2011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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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300号文书扉页声明
1.承诺: |
打开和阅读本文件内容,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本扉页声明。 |
2.信息标题: |
华信关于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恶意失信行为的公开投诉(编号:3354300) |
3.信息适用标准: |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网址: https://www.ice8000.org/gc/7.html |
4.信息当前类别、秘密级别、传播范围: |
被投诉人在异议阻效和解期内未行使阻效请求权或请求无效的公开投诉信息,属于[已生效的公开投诉信息]。该类信息为公开信息,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开传播。但阅读人应声明以下良心誓言: |
5.良心誓言内容: |
作为信息阅读人(或其授权经办人、代理人),本人(代表信息阅读人,同时)以自己的良心、人格、信仰、健康、生命,郑重作出以下誓言: 5.1承诺阅知本信息适用标准,并承诺遵守该标准; 5.2保证自己符合本信息传播范围,有权阅读本信息; 5.3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使用本信息,保证不将本信息用于非正当目的; 5.4对于涉密信息,承诺对信息保密,保证不向无权阅读本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传播; 5.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被公开投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 |
6.相关说明: (注:“文件”、“信息”、“文书”三个词只是表述角度不同,其含义相同。) |
6.1本文件涂改无效。 6.2所有ICE8000执业文件,均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后方能生效。本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6.3本文件内容尾部应注明备案验证网址和验证密码,否则,属于无效文件。 |
7.善意提示: |
对本信息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否则,后果自负。 |
8.文件出具方名称与诚信编码: |
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E-HX00572306(
盖章 ) 文件备案日期:2011年07月10日 |
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
的公开投诉
1、本文书适用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
2、公开投诉人
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公开投诉人授权经办人:李东显,国际注册信用师[ICM],执业证号:P-DX00000127910。
3、被公开投诉人
3.1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3.2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朱赵霞
3.3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孙红霞、张清红、车法伟、庞保华
被公开投诉人办公地址:郑州市北二七路49号 邮编:450000 联系电话:0371-66226688
4、谅解条件与告诫条款
如果被公开投诉人收到此函7个工作日内向郑州市荥阳通用阀门厂(以下简称债权人)偿还41333元欠款,我们对其失信行为给予谅解并删除本信息,否则将采取以下措施:
4.1按照原催款函的告诫条款,持续加大信用惩诫力度。
4.2本文书于7个工作日内生效,生效后将在互联网上公开,网址见本文书后面的备案信息。
4.3对被公开投诉人选择媒体曝光和长期不删除本公开投诉信息,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
4.4如果被公开投诉人依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行使删除权,我们将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对被公开投诉人进行公开投诉。
4.5本文书生效后,可作为被公开投诉人信用恶化的证据,依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被公开投诉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比如:可以中止向其供货、可以中止向其付款。
5、被公开投诉的行为
我们公开投诉的行为是: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高盛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公司)出具的《债权异议征询与信用催款函(高盛执字[2011]3352862号)》,拒绝进行回应,从程序上阻滞了债权验证和债权清偿,影响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事情经过如下:
2010年12月29日,河南高盛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公司)在对有关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慎地审核后,接受了郑州市荥阳通用阀门厂(以下简称通用阀门厂)的委托,全权代理其对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所欠41333元的应收账款催收事务。
2011年1月7日,高盛公司通过邮政EMS快递向郑州百货大楼法定代表人朱赵霞董事长寄送了《债权异议征询与信用催款函》(高盛执字[2011]3352862号),EMS快递单号是:EI453930794CS,地址:郑州市北二七路49号 ,邮编:450000,电话:66226688。经查,郑州百货大楼于1月8日签收了函件,由一名刘姓工作人员代收。在《债权异议征询与信用催款函》中,我们要求郑州百货大楼在接函后7个工作日内承诺还款或者对债权提出书面异议。但是,遗憾的是,至1月19日已届满7个工作日,郑州百货大楼未对我们的合理请求给予任何回应。
2011年1月20日,高盛公司启动了内部投诉程序,将《ICE8000内部投诉》(高盛执字[2011] 3353061号)、连同异议方法及相关规则通过EMS邮政快递一并寄给了郑州百货大楼,EMS快递号码:EI898205555CS,地址:郑州市北二七路49号, 邮编:450000,电话:66226688,收件人:朱赵霞。2011年1月21日,一名姓白的工作人员签收。在《ICE8000内部投诉》中,我们要求郑州百货大楼在接函后7个工作日内偿还欠款或对债权提出异议。但是,遗憾的是,时至今天,郑州百货大楼未对我们的合理请求给予任何回应。
6、行为性质鉴定
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合理的催款要求,拒不还款,也拒绝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债务提出异议,从程序上阻滞了债权验证和债权清偿,影响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鉴定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失信人拒绝第三方提出的合理劝诫或合理要求,执意从事失信行为、或拒不改正失信行为、或拒不提出否认失信事实的书面陈述及/或相关证据的、或提出的书面陈述、证据显而易见错误的。”,属于[涉嫌恶意失信行为]。
7、行为责任归属
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失信行为责任归属规则》第12条[1],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恶意失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信用责任。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失信行为责任归属规则》第14条[2],信用责任人及责任顺序如下:
7.1、失信行为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即: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7.2、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即:法定代表人朱赵霞董事长。
7.3、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即:总经理,朱赵霞。
7.4、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即:孙红霞、张清红、车法伟、庞保华。
7.5、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相关(注:是指与失信行为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包括: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待查;主管基建采购部门的副总经理,待查。
7.6、单位故意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待查;
7.7、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庞保华,其他相关责任人,待查。
另外,前六个顺序的信用责任人,均属于[涉嫌恶意失信人]。
8、社会建议
失信者如果不改正其失信行为,那么,他继续作出其它失信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
上述[涉嫌恶意失信人]在未改正其失信行为之前,建议社会各界谨慎与其交往,以避免受其失信行为的侵害。建议社会各界共同抵制上述[涉嫌恶意失信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用社会他律使其树立起“对诚信的敬畏之心”。
9、附加良心誓言条款的承诺与保证
本人李东显,作为公开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本人代表公开投诉人,同时以自己的良心、人格、信仰、健康、生命,郑重作出以下誓言:
9.1 承诺遵守《 ICE8000 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
9.2承诺遵守诚信原则和道德底线发布公开投诉信息,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9.3 保证自己不昧于良知、不歪曲事实、不捏造事实、不隐瞒重要事实、不使用侮辱字词、不发表非法言论;
9.4 承诺自己独立承担责任与结果;
9.5 承诺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姓名发布公开投诉信息;
9.6 承诺自己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
9.7 保证内容符合《 ICE8000 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规则》的要求。
10、异议时限与方法
被公开投诉人在接到本文书后7个工作日内,有权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和《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信息异议、补充、更正、答复规则》的规定行使异议权,被公开投诉人拒绝行使异议权的,视同放弃异议权。
详细的异议方法如下:
第一步,用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的信用码和软件密码登录到信用档案后台。(密码见《密码通知单》)
登录网址:http://www.ice8000.org/china/left.asp
第二步,通过左边栏目——5信用评价——5.2.5审核涉及本单位的正式信用评价信息(个人为:5.1.5审核涉及本人正式信用评价信息);
第三步,找到本信息,打开后,即可在信息下面发布异议信息。
11、关于本文书内容的补充与更正
公开投诉人发现本文书内容有错误或需要添加内容时,将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信息异议、补充、更正、答复规则》发布更正信息或补充信息,请本文书的阅读人注意阅读相关信息。
12、公开投诉人联系方式
授权联系人李东显 电话: 13323838509
通信地址:郑州市丰产路32号 邮编:450002
附件: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信息异议、补充、更正、答复规则》
此致
良心宣誓人:李东显
公开投诉人: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0日
撰写:李东显 审核:王一帆
[1]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失信行为责任归属规则》第十二条 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失信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
[2]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失信行为责任归属规则》第十四条 单位从事失信行为的,信用责任的归属顺序为:
(一)单位为第一信用责任人;
(二)单位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董事长等相应职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二信用责任人;
(三)单位执行系统最高领导人(总经理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三信用责任人;
(四)单位决策系统成员(董事、理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与监督系统成员(监事等相应职务人员)为第四信用责任人;
(五)单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项的以外的)相关(注:是指与失信行为有关)的高层人员为第五信用责任人;
(六)单位故意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六信用责任人;
(七)单位过失参与或被迫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对于参与失信行为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第六信用责任人的,应归属为第七信用责任人。
未发现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顺序信用责任人的,应注明未发现该顺序责任人或“待查”字样。
如果失信行为被鉴定为恶意失信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信用责任人均应被鉴定为恶意失信人或重大失信人,但信用责任人有证据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名义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决策系统最高领导人,但因各种原因而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员。
本文书由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于中国香港制作完成与签发,于中国香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打(复)印和寄送 | |
本文书已于2011年07月10日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 |
备案(查证)编号:D3354300;备案查证密码:密码已发送给被评价方 | |
查证网址: www.ice8000.org(国际信用监督网),进入【真伪查证】栏目,输入上述备案编号与查证密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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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当前类别: 已生效的公开投诉信息(公开) |
保存期限:
初定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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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可信度: 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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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印时间:2024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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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印人/诚信编码: 网友(未知)/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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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经办人/诚信编码:王一帆/P-YF0000042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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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诚信编码: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E-HX0057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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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关方/诚信编码: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E-BH0007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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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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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发布者及信息形式审核信用机构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的联系方式
以下是520信息发布者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的联系方式,如果通过信息文书中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发布者及其经办人,可以按以下方式联系: | ||
信息发布者 | 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E-HX00572306 | |
信息发布者的经办人 | 王一帆/P-YF00000422301 | 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5063269786 |
以下是信息形式审核信用机构在世界信用组织(WCO)登记的联系方式,如果通过《信用信息审核报告》中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机构及其经办人,可以按以下方式联系: |
计数 | 地区名称 | 诚信编码 | 当前影响诚信积分 |
1 | 河南 | D-HN00000016 | -20 |
2 | 郑州 | D-ZZ00000179 | -20 |
计数 | 名称或个人标识名 | 诚信编码 | 信用责任或受奖或相关顺序 | 当前影响诚信积分 |
1 | 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 E-BH00074030 | 第一信用责任人 | -20 |
2 | 朱赵霞 | P-ZX00000428185 | 第二信用责任人 | -18 |
3 | 朱赵霞 | P-ZX00000428185 | 第三信用责任人 | -16 |
4 | 孙红霞 | P-HX00000231840 | 第四信用责任人 | -14 |
5 | 张清红 | P-QH00000185245 | 第四信用责任人 | -14 |
6 | 车法伟 | P-FW00000033965 | 第四信用责任人 | -14 |
7 | 庞保华 | P-BH00000118440 | 第四信用责任人 | -14 |
计数 | 操作方名称/诚信编码 | 经办人标识名/诚信码 | 操作人作出的行为 | 操作时间 |
1 | 中国华信信用有限公司/E-HX00572306 | 王一帆/P-YF00000422301 | 阅读 | 2011-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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