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和准据法条款-世界信用组织
7.5 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和准据法条款
一、约定由法院进行争议管辖的方法
1、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加一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加一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3、约定由原告方法院管辖。
在合同中加一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4、默认被告方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管辖权条款,我国法律默认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当事人如果起诉对方,应当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约定由仲裁机构进行争议管辖的方法
如果当事人不愿约定法院来管辖双方的争议,也可以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机构一般都会将其仲裁标准对外公开,仲裁标准中一般都有推荐的仲裁条款。在合同中加上该仲裁条款后,该仲裁机构即获得了对双方争议的仲裁管辖权。
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注:引自《ICE8000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该条款也被称为ICE8000仲裁条款)是: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如果已约定了一般CS条款,仲裁条款的语句可以改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通过内部投诉程序未能解决,均应提交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标准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三、约定准据法的方法
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国家或者有其它涉外因素,合同发生争议时,会涉及适用哪一个国家法律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准据法。
约定准据法的方法,在合同中加一条款:”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按*国法律执行”。或者:”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均按*国法律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外合同,约定管辖权法院和准据法时,应注意二者的对应关系。比如;不能约定由我国的法院管辖,同时又约定按英国的法律处理。
但是,如果约定由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准据法的约定不必考虑仲裁机构的注册地。因为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其坚持独立原则,当然应按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来裁决案件。比如: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注册地在美国,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准据法为我国或法国等任一个国家的法律。
四、约定争议管辖权的意义
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
所以,一般应优先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由原告地法院管辖。
约定原告法院管辖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对方的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
五、约定由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的原因
我们建议人们约定由世界信用组织(WCO)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因为ICE8000仲裁除具备其它国际仲裁的特点外,还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诚信举证。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诚信举证,否则,无论什么时候证实当事人举证不诚信,该当事人将承担失信责任。
2、由信用体系保障仲裁结果的执行。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按ICE8000标准承担信用责任。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仲裁结果,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联合曝光标准》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另注,如果当事人分别属于我国或其它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条约申请我国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有三个:①1923年缔结的《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②1927年缔结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③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但有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二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
3、公正廉洁。如果仲裁员出现偏私或受贿等现象,将承担严厉责任。上述内容摘自《打造诚信单位——ICE8000诚信管理》(方邦鉴著,可以免费使用,但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