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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学会与民间组织“和平共处”
 
《学习时报》社 邓聿文
 
 
 

      前一段时间,绿色和平组织披露湖北转基因水稻流入市场一事引起了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关注。根据绿色和平组织三个月的调查,湖北去年最少有950—1200吨未批准种植的转基因大米已经流入市场。今年的种植面积至少为1333—1667公顷,可产转基因大米1万—1.25万吨。如果此事属实的话,显然,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粮食污染事件。对此,农业部的声明认为,绿色和平组织委托欧洲基因时代公司对转基因水稻进行的检测,所采用的标准、方法、检测的基因、含量等相关数据及结果未见详细报告,也未提供给我主管部门,其结果无法认同。不过声明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和处理。绿色和平组织回应说,他们在进行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检测时,都是委托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机构。他们也了解中国有自己的检测标准,因此其检测报告只是让农业部作为参考。他们并呼吁,农业部在完成调查后,应公布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法,因为公众有权知道真相。

      在湖北转基因水稻事件中,我们不能仅仅拘泥于转基因的安全问题,尽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这一事件的发展及各方关系来看,还有一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这就是,政府部门如何看待民间组织在中国转型过程中的作用,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学会与它们“相处”。我认为,就当前而言,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中国社会向现代化转型成功与否。

      总的来说,现阶段政府对民间组织还不是很信任,政府不太放心民间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对于国际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的活动,抱有一种本能的警惕。农业部生物安全办公室的声明大体能反映出这一点。

      政府的这种心态,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在一个全能主义的政治形态下,社会是不允许有自己的合法空间的,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即使那些本来应首先具备社会自治组织特征的团体也被体制化和国家化了。而从中国的历史和传统政治文化来看,朝廷(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也从来是对立的,朝廷对民间实行专制统治,禁止结社,打压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则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反抗朝廷的统治。

      改革开放后,虽然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有了很大改进,在政府的默许和社会的推动下,民间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一样重要的社会组织,但在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那里,认为非政府就意味着反政府,警惕和怀疑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意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突出地体现在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上,从而或多或少地阻碍着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要改变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态度,首先应客观认识民间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从理论上说,民间组织的主要特殊性在于其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前者使其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取资金、财产,以作为自身运作的资金支持,因而有别于政府;后者使其不能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取收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发展,因而又有别于企业等市场主体。但恰恰是这个既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形成了民间组织的本质性标志,即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世界银行曾将民间组织的功能归纳为五个方面:(1)代表与反映民众的要求;(2)提出建议并影响政策的制定;(3)支持其他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4)具体执行项目或提供服务;(5)培育社会娱乐活动。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国家对民间组织的发展一般都采取鼓励政策,并在相关的立法上加以体现。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进程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更加需要民间组织发挥作用,以帮助政府建立起民主的管理机制。转型期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就必须建立一个利益均衡机制,通过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来消除社会矛盾。由于有组织的理性在利益的表达上比非组织的理性更有效,在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因素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社会民间组织,形成协商对话制度,远比非理性的个体抗争行为要好得多,不仅有利于协调具体利益关系,而且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和保持社会稳定,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与此同时,民间组织由于代表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还能动用组织的力量,组织不同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如何满足需求寻求解决方案。因此,民间组织可以从社会的不同角度向各级政府提供咨询、建议和信息,甚至直接替代政府提供这些服务。客观上讲,这些工作对政府的决策、管理和实施起到了一种民主监督的作用,有利于政府建立民主监督机制。

      以现阶段力量发挥最为突出的环保组织为例,由于中国公众个体的参与受到信息和知识条件等诸多方面的限制,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环境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和工业部门必须反映公众在环境方面的愿望和要求;工业部门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反映公众意见的法规,必须更多更直接地反映企业内部职工、企业所在地居民以及顾客(消费者)所强烈坚持的环境观点。这是个体的力量达不到的。可以说,民间环保组织既是政府的依靠,又对政府进行监督;既是政府组织的补充,又在某些方面起着政府性环境组织所不能起的特殊作用。因此,作为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一支独立力量,民间环保组织与各级政府、政府性群众组织一起,共同构成保护环境的完整的组织系统;它们的相互支持、补充、制约和促进,有利于形成对环境的全面保护、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环境保护效益。这不但有利于政府集中主要力量对付重点环境问题,节省政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形成了保护环境的社会基础和民众力量。正因为民间环保组织与国家环保部门形成的这种合作关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在谈到这些年来民间环保组织所起的作用时,由衷地感叹,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总局从来没有把他们当作是政府的压力,而是作为一支保护环境的力量进行合作,把他们作为政府和公众社会之间的桥梁,鼓励他们发挥作用;并明确表示,非常支持和欢迎民间组织配合政府、支持政府、监督政府搞好环保工作。

      我想,解振华的这番言语值得那些对民间组织采取敌视态度的政府部门和官员好好反思。从国内已有的例子以及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共同治理社会过程中并非是一种互相对立、互相竞争的关系,更不是一种敌对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所以,政府要真正让民间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端正态度与认识,转变民间组织是政府的下属部门或隶属单位等传统观念,把民间组织置于与自己同等地位的组织看待,将培育发展民间组织放到推动社会进步、满足社会需求、监督政府权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去认识,使民间组织成长为与政府和企业一起共同支撑经济社会生活的第三种力量。

      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也应认识到,尽管自己的作用日渐重要,但其作用的发挥是有范围的,不能越出自己的知识和服务领域,更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政府去发挥作用。民间组织特别是像环保这样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由于从社会乃至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没有自己的私利,天然地具有道德上的优势,因此,其在从事某项公益活动时,不能滥用自己的道德优势,否则,不仅会阻碍政府的作用,更有可能招致政府的打击,从而压缩自己的生存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绿色和平组织回应农业部生物安全办公室的声明所体现出来的对中国政府和法律的尊重,以及抱着合作而非对抗的态度表示赞赏,正因为此,它要求农业部应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方式的呼吁就显得合情合理。

      当然,民间组织还存在一个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一般来说,组织作用的发挥方式与组织的能力建设是大有关系的,因此,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提高中国民间组织的能力建设问题。它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具有提供高质量的项目能力;明确表达自身使命的能力;具有发展和创新的能力;具有回应紧迫需要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具有筹资和制定发展战略的能力;具有组织管理的能力;具有培训人员、履行职责、并能够依据专业化标准进行运作的能力。以此来看,中国的民间组织整体能力建设尚处于初级发展水平。这也是当前强政府弱社会的一个原因。

      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已达13.3万个,基金会126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万个,涉及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民主的诉求,民间组织会越来越多。也就是说,不管政府喜不喜欢,政府只能延缓民间组织的发展步伐,而不能从根本上阻断其壮大。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湖北转基因水稻事件在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史上,将具有标本的意义。它启示我们:鉴于民间组织在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作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政府应平静看待民间组织力量的崛起,学会与其“和平共处”;民间组织则对政府应抱着一种合作而非对抗的态度。

来源:新华网  来源日期:20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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