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教育援助最直接的方面――资金援助上,NGO是一种资金援助机制,最主要的是基金会,包括境外基金会及其办事处和项目办。基金会主要有两类,一类给钱,即资助型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乐施会,许多教育基金会等,它们通过项目等形式对公益事业予以资金的支持;另一类做事,即运作型基金会,如青基会自己直接举办希望小学,资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除了基金会作为主要的教育资金援助机制,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国际NGO,它们的许多项目、资助等,也涉及到贫困地区的教育或者贫困学生就学问题;另外民办学校也是一种表现形式,如一些打工子弟学校,为打工者的孩子提供就学机会。
除了资金援助,教育援助还包括更多的内容,其中也有NGO作用的广阔空间,如在技术、信息、服务等的援助方面。许多社团组织都可以在这里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教师协会举办讲学支援活动,青年志愿者组织进行图书捐助活动,北京的一耽学堂组织大学生等进入一些中小学带读传统文化,“农家女”为打工妹组织职业培训、法律知识教育等等,甚至一些网上社团都参与了类似的活动。各种专门的教育相关组织、非教育相关的其他社团,都可以在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或者法律知识、科技知识普及等方面,被纳入教育援助的视野之中。
最后不能忽视,NGO在教育援助中还要积极发挥理念援助的作用。无论21世纪发展研究院,陶行知教育研究所,教育论坛、沙龙等专门研讨机制,还是其他NGO在自身行动中的探索,对教育理念、教育模式进行独立的思考和探讨,都对教育援助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NGO要体现独立的治理理念,其在对教育的研究和实践上更应该发挥出独立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一种资源的筹集渠道或者服务的直接来源。
综合以上各个教育援助的方面,总结一下NGO在教育援助和发展中的角色与作用,应该概括为两大功能:一个方面,NGO可以直接在这些领域提供教育援助和服务,包括资金、人员、技术、信息、教育理念等方面的援助,我们可以称之为NGO的“服务”功能。另一个方面,不应被忽视的,NGO是在整个治理结构转型中的一个主体,它除了提供公益服务,更是实现新型治理理念的一个重要角色,因而它还负有监督、督促政府履行自己职能,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公民教育的功能。因而,NGO不是一味去承接政府没有完成的职能,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定位,清晰各自的角色、义务和职责,实现各自应有的功能。比如,义务教育是政府承诺的职责,在没有实现全民义务教育的情况之下,NGO筹款、公民捐款,资助贫困学生,是一项善举,但同时NGO也有责任不断代表公民监督和督促政府履行其应有的职责,为其财政税收的支配负责。
因为仅仅依靠NGO的作用,是不能解决所有儿童就学问题的,也不是长久的解决方案,如果NGO满足于自己资助了部分贫困学生就学的业绩,公民满足于在税收外又捐了善款的心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忽视了政府的责任,势必仍然遗留下那些没有受到关怀的儿童,对于这些个体他们的失学仍然是100%的。因而,作为公民,作为NGO,在现有情况下进行教育援助服务的过程中,还必须要有督促政府行为、影响公共政策、寻求制度性解决问题的意识,只有从根本上完成制度性的建设,才是根本的解决方案。这种功能就称之为NGO的“倡导”功能。
“服务”与“倡导”,是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对NGO类型或者功能的基本概括,如同NGO的两条腿。目前,在中国NGO的发展中,普遍地“服务”功能表现比较突出,而倡导功能发挥微弱和不足,在教育类NGO与教育援助和发展领域也是如此。这与我国NGO生长的道路和政治社会环境是相关的,但是我们需要意识到,NGO发展必须要两条腿走路,缺了一者,则不能称为真正体现了NGO的精神。NGO是一种公益慈善,但NGO不仅仅意味慈善捐助,它是新型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体现倡导的精神。对于教育援助,NGO直接提供援助服务是重要的,但教育发展必须重视制度性的建设,NGO应积极发挥其倡导功能,监督、督促政府部门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改善公共政策环境,也促使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实现整个治理结构的转型,形成有限有效政府、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的良性社会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