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机器编号:702 |
文件类型:行政决议(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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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2011年819国际诚信日倡言、第二届信用发展论坛宣言
(31号行政决议,2011年8月19日总裁签发)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上网人数的增多,网络信息浩如烟海,且真假盛行。为了帮助人们正确应对网络信息,在2011年度819国际诚信日之际,我们谨以以下建议和宣言,与各界共勉。
一、建议区分网络信息中“事实”与“观点”。
“2011年在某大学校园内有一座六层的大楼”,这就于属于“事实”;某人认为“这座楼很高”或“这座楼很低”,就属于观点。
任何人均无权歪曲或捏造事实,因为这属于说谎,属于不诚信,会构成诽谤或欺诈。
但任何人均有权发表观点(注:发表观点的权利也被称为“言论自由”),只要他的观点不涉嫌侮辱他人的人格。无论他的观点多么不值得一听,也无论他的观点多么令人不快,人们均不应剥夺他发表观点的自由。从公民社会建设角度上讲,如果今天你能剥夺他发表观点的自由,那么,你发表观点的自由也将会被另外的人剥夺。我们应思考和践行一句名言:虽然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愿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对于歪曲或捏造事实的人,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公正地制裁他。同时,无论他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建议每一个有道德良知的人从自身作起,抵制和鄙夷他,直至他真诚改正和道歉。
对于发表观点的人,只要他没有涉嫌侮辱他人的人格,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公正地保护他的言论自由。同时,我们建议每一个有道德良知的人从自身作起,尊重和保护他发表观点的权利。
二、建议区分网络信息中“脱离事实的观点”和“基于事实的观点”。
脱离事实的观点,如果用词不当,则构成侮辱。比如:没有事实依据,直接称某人是“骗子”,则对其人格构成侮辱。
基于事实的观点,一般构不成侮辱。比如:一个人确实做了很多骗人的事情,依据这些事实,称其为:“骗子”,则仍然是中肯的。因为:侮辱他的,不是陈述事实和发表观点的人,而是骗人者自己及其作出的骗人之事。
对于脱离事实的观点,人们不应去附和和盲从。
对于基于事实的观点,人们应当尊重和保护。
三、建议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不要盲目相信网络信息,也不要盲目不相信网络信息。
有的网络信息,表面上看着很真,却是假的。有的网络信息,表面上看着很假,却实际上是真的。
如何鉴别真假呢,要分析信息内容的合理性,要深度搜索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了解得多了,真假自然就能分清了。
谎言是利用人们的盲目轻信而得以盛行。恶行是利用人们的麻木不仁而得以盛行。如果人们都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则网络信息中的谎言与恶行就无法盛行了。
四、建议教育界和家长重视道德良知底线教育。
一个人可以没有知识,没有能力,但他只要有道德良知底线,他就不会伤害他人,不会为害社会。
作为家长,我们希望您重视子女的道德良知底线教育。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规范,没有道德良知底线的人,生存与发展空间会越来越难。
我们也相信,随着有道德良知人的增多,虚假的网络信息会相应减少。
五、网络信息质量的提高,需要有较为坚实的社会道德良知底线,所以我们建议每一个人从自身作起,共同呵护社会道德良知底线。
大多数人的道德良知底线,共同构成社会道德良知底线。一个社会,如果道德良知底线不够坚实,各类恶性事件就会增多,利用网络信息发生的恶性事件也会越来越多。无辜而受侵害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为了让我们自己及我们的子孙后代,免于成为无辜而受侵害的人,让我们从自身作起,共同呵护社会道德良知底线。
六、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CS条款。
约定CS条款的好处是:1、可以快速地发现自身客观存在的问题;2、可以避免激化矛盾;3、可以使用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合同纠纷;4、可以防范客户在互联网上过失发布或恶意发布不正确的网络信息。
约定CS条款的方法很多,简明方法是:在合同中做出以下约定:本合同遵守诚信原则与道德良知底线签订并执行,一方违约或失信的,另一方应先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进行内部投诉。
附件:《道德良知的是非标准》
特此建议与宣言!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2011年8月19日
道德良知的是非标题
以下内容引自《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良知鉴定与劝善规则》(版本号:ICE8000-111-20110201-20110519-4)
第九条 人类的道德良知,是人类主观上对[人类普适价值]的追求与维护。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除了正确的道德是非判断之外,有道德良知的有时被误认为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有时会被误认为有道德的。人们不应以[行为人成败]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也不应以[法律或国家力量或风俗习惯或人数多少]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而应以[行为人是否违反人类普适价值]作为道德是非的标准。
第十条 无论法律和制度多么完善,它只是向完美无限靠近,却永远无法达到完美。客观上法律和制度总会存在瑕疵。[人类的道德良知]会弥补法律和制度的瑕疵,增进人类的福祉。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人类普适价值,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或单位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该权益无论是否被[某一空间和时间的法律及/或风俗习惯]支持或反对。
第十三条 权益人有权自愿放弃或以[明示的或默认的]契约形式让渡自已的正当权益。权益人未自愿放弃其正当权益、也未以契约形式让渡自己的正当权益,则他人不应以任何理由窃取或强占或侵蚀或觊觎权益人的正当权益,否则,则属于[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人们可将[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称为[恶]。
第十四条 道德良知底线(可简称为道德底线)如下:
(一)主观上不故意[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如果知悉自己客观上已[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则真诚的改正及/或道歉。(简言之:不故意伤害他人,万一因过失伤害了别人,则真诚的改正及/或道歉。)
(二)主观上不以损害或潜在损害[其他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去谋求或维护[另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注:市长指派警察冒着生命危险去制止一个暴力犯罪,不属于损害警察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生命健康权],因为一个人选择警察这一职业,就等于用契约形式让渡了自已部分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履行职责时的生命健康权]。再如:银行行长命令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穿工作服,不属于损害员工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着装自由决定权],因为一个人选择银行员工这一职业,就等于用契约形式让渡了自已部分的正当权益[这里的正当权益是指:工作期间的着装自由决定权]。)
(三)在发生冲突[如:战争、民事纠纷等]时,冲突各方主观上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并对客观上已造成的损害或潜在损害给予赔偿。(注:各种冲突在客观上有时不可避免,但无论冲突本身是否违反道德底线,冲突各方均不应损害或潜在损害[无辜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四)在知悉某人或单位作出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时,在其未真诚改正及/或道歉之前,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不向其提供除人道人主义之外的支持、帮助、合作。(简言之:不支持[不道德的人],直至其真诚改正及/或道歉。)
一项行为符合第一款所述内容,则属于有道德行为。
一个人或单位决意并真正开始按照第一款所述内容行事,则可认为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员或单位。
第一款前三项内容,可以理解为[不作恶的道德义务],第四项内容可以理解为[不支恶的道德义务]或[维护道德底线的道德义务]。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道德底线的前提下,有人会在偶尔、短期或长期内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及行动,尤其包括:
(一)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利已并利人的效果。
(二)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利人的效果,不特别计较自己权益是否受损。
(三)主观上不违反道德底线,并努力追求和维护人类普适价值观,不考虑自己权益是否受损。
一项行为符合第一款所述某一项,则属于较高道德行为。
一个人或单位决意并真正开始按照第一款所述某一项行事,则可认为是一个较高道德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六条 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均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尤其包括:
(一)行为人主观上抱有恶意之目的,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无论其是否获益。
(二)行为人主观上以损害或潜在损害[其他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谋求或维护[另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或自己的权益],无论其是否达到目的。
(三)行为人主观上虽无恶意之目的或甚至抱有善意之目的,但客观上损害了或潜在损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且知悉或理应知悉后不改正及/或真诚道歉的。
(四)行为人故意利用[法律瑕疵、制度瑕疵、不良风俗习惯],损害或潜在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五)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某人或单位为[不道德的人员、单位],仍不加劝诫并故意向其提供除人道人主义之外的支持、帮助、合作。
作出不道德行为的人员或单位,在其改正之前,属于[不道德的人员或单位]。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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