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机器编号:695 |
文件类型:理事会决议(公开) |
保存期限:初定长期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标准拟定、审议、发布、解释规则修改案
(32号理事会决议,2010年8月19日经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总裁于当日签发)
一、修改内容:将原来的二三四五章改为如下的二三四章,条款序号作相应变更。
二、修改理由:对行政决议效力级别的信用标准的审议程序,由原来的[总裁提请理事会审议],更名为[总裁向理事会提交正式的意见证询函]。名字变了,实质没有变。原来的提法会导致思维混乱。理事有时对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内涵不太懂,分不清征求反对意见和征求赞成意见的区别。
第二章 信用标准的效力等级
第七条 信用标准的效力等级如下:
(一)协会章程等注明由会员公决通过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公决决议;
(二)明确标明为理事会决议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
第三章 信用标准的拟定、审议、发布程序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拟定,是指撰写[信用标准草案]或[信用标准修订草案]。
本规则所称审议,是指对[信用标准草案]或[信用标准修订草案],进行审核、辩论和表决。
第九条 效力等级为会员公决决议的信用标准,其拟定、审议、发布程序,按章程规定的会员公决程序进行。
第十条 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的信用标准,其拟定、审议、发布程序,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决议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信用标准,其拟定、审议、发布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撰写信用标准草案或修订草案;
(二)将有关草案向相关方征询意见,必要时,应公开征询意见及/或举行听证会;
(三)总裁审核同意后,向理事会提交正式的意见证询函。
(四)总裁按以下情况处理:
1、理事会接到意见证询函后在30日内未作回复,视同理事会无异议。总裁可即时签署并发布信用标准。
2、理事或理事会提出异议,总裁认为该异议合理的,应根据异议情况进行修订,然后重新提交意见证询函。
3、理事或理事会提出异议,总裁认为该异议不合理的,总裁可要求理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有效的否决性议案。理事会未在该期限内做出否决性议案,或者该否决性议案被总裁或国际道德法院有效否决的。总裁可即时签署并发布信用标准。
第十二条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单独制定的信用标准,如果需列入ICE8000体系,应获得总裁的批准。
第十三条 署名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共同制定的信用标准,发布之前,应征得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为了降低审议成本,对于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信用标准,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则发布之前已经公布的信用标准,视同已符合本规则。
(二)信用标准的修订,如仅仅是文字或语句瑕疵的修正或行文结构的变动,不涉及相关方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则无须向理事会提交征询函,但应向理事会作出书面通知或说明。
(三)如果总裁认为有必要对新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瑕疵,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在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后,再向理事会提交征询函。
第四章 信用标准的解释
第十五条 信用标准中已明确解释部门的,由该部门解释;未明确解释部门或明确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解释的,由协会总裁部门解释。
原内容如下: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标准拟定、审议、发布、解释规则
(版本号:ICE8000-105-20100625-20100819-2)
(22号理事会决议,2010年8月19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8月27日总裁签发)
第二章 信用标准的效力等级
第七条 信用标准的效力等级如下:
(一)协会章程等注明由会员公决通过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公决决议;
(二)明确标明为理事会决议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
第三章 信用标准的拟定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拟定,是指撰写信用标准草案或其修订草案。
第九条 协会行政部门负责信用标准的拟定,ICE8000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ICE8000规则另有规定外,协会行政部门拟定信用标准的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撰写信用标准草案或修订草案;
(二)将有关草案向相关方征询意见,必要时,应公开征询意见及/或举行听证会;
(三)经总裁同意,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信用标准的审议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审议,是指对信用标准草案或其修改稿草案,进行审核、辩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信用标准的审议权限如下,ICE8000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单独制定的信用标准,由其理事会审议;
(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单独制定的信用标准,由其理事会审议;
(三)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以下简称两协会)共同制定的信用标准,由两协会理事会审议;
(四)上述单位以外的单位以其名义制定的信用标准,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审议信用标准时,应注意防范个体狭隘利益之争或短视行为,应注重和鼓励对真理的追求、探索、坚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信用标准,是为了发现理事会对该标准是否存在多数且合理的反对意见,即:理事会不反对该信用标准,则视为该信用标准已通过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于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信用标准的审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会理事的赞成票数等于或超过反对票数,即为审议通过;
(二)反对理事在作出表决时,应同时书面提出明确的反对理由,否则,反对无效,视同弃权;
(三)总裁将信用标准提请理事会审议后,如理事会在30日内未能召开理事会议或未回复审议结果,则视同信用标准获得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为了降低审议成本,对于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信用标准,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则发布之前已经公布的信用标准,视同已符合本规则。
(二)信用标准的修订,如仅仅是文字或语句瑕疵的修正或行文结构的变动,不涉及相关方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则无须提请理事会审议,但应向理事会作出书面通知或说明。
(三)如果总裁认为有必要对新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瑕疵,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在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后,再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信用标准的签署、公布、解释
第十七条 通过审议的信用标准,由协会总裁签署后方可公布。公布后的信用标准方为有效的信用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于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信用标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总裁可在作出书面说明后,拒绝签署:
(一)信用标准内容与协会章程相抵触的;
(二)认为信用标准内容违背协会宗旨和社会使命或者对协会宗旨和社会使命具有潜在重大威胁的;
(三)认为信用标准的内容明显不合情理或明显会损害少数会员正当权益的。
第十九条 协会行政部门负责信用标准的解释,ICE8000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会行政部门对信用标准的解释,不得违背信用标准制定的本义和协会的宗旨、使命及价值观,不得违反理事会决议和国际道德法院的裁定。
●理事会表决情况如下:
机构理事会签名 | ||||
计数 |
机构理事 |
同意/不同意 |
签名 |
时间 |
1 |
徐树和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2 |
周海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3 |
孙广会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个人理事会签名 | ||||
计数 |
个人理事 |
同意/不同意 |
签名 |
时间 |
1 |
孙广智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2 |
王新林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3 |
陈令森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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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8日 |
4 |
岳福政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5 |
李铁卿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6 |
傅静华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7 |
陈侠 |
同意 |
|
2010年8月18日 |
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
发布方经办人/诚信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
文件发布方/诚信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