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号会员公决,2010年1月15日先后通过理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和会员公决,2月6日总裁签发)
基于历史条件等特殊原因,为了做好审理工作,为了更好的追求协会宗旨(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 80 条规定,设置以下过渡期及特别事项。
一、关于审理委员的法律知识要求的过渡期
《章程》要求:审理委员应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资格或较丰富的法律知识。
该条款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无法达到,在2020年1月1日以前用下面条款替代该要求:
审理委员申请任职时,应以良心宣誓的方式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自己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总结经验教训,以保证自己的知识能力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否则,将主动请辞审理委员职务;
(二)承诺在2020年1月1日之前,获得世界上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本科以上专业学历或相关的法律职业资格,并通过协会的审理委员提名资格考试,否则,将主动请辞审理委员职务。
二、关于审理委员的身份独立性要求的过渡期
《章程》要求:审理委员不得兼任行政人员、理事。该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审理委员身份的独立性。
该条款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无法达到,在2020年1月1日以前用下面条款替代该要求:
审理委员申请任职时,应以良心宣誓的方式作出以下保证:
保证自己独立、中立、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不贪腐、不偏私、不徇情、不接受任何人的干预。
2020年1月1日以后,审理委员不再兼任理事或行政人员。调解员和仲裁员属于行政部门人员,也属于行政人员。
三、关于理事、监事兼任调解员、仲裁员的过渡期
《章程》要求:理事、行政人员、监事之间不得相互兼任。该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人员和理事人员工作的廉洁性,防止行政人员利用其理事身份腐败。
调解员和仲裁员属于行政部门人员,也属于行政人员。该照该要求,理事和监事、审理委员无法任职为调解员和仲裁员。但是,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无法达到该要求,同时,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又因为调解员和仲裁员工作的特殊性,利用其理事或监事身份腐败的可能性几乎可以不计。
所以, 2020年之前,理事或监事或审理委员可以任职调解员与仲裁员。2020年1月1日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届时可考虑在理事等专职化和有实际较高年薪之前,可任职调解员与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