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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公决: 2010年关于章程修订的决定
(3号会员公决,2010年1月15日先后通过理事会审议、监事会审议和会员公决,2月6日总裁签发)
一、《章程》第一条第一个字,“本”字去掉,即:将“本协会”改为“协会”。
修改原因:带“本”字词句不通顺。
二、将《章程》第五条中的“协会实行会员意志表达代表权(该权责属个人理事会与机构理事会)、行政执行权(该权责属总裁及行政执行系统)、监督审理权(该权责属监事会与审理委员会)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改为:“协会实行会员意志表达代表权(该权责属个人理事会与机构理事会)、行政权(该权责属总裁及行政执行系统)、审理权(该权责属国际道德法院,国际道德法院由监事会与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等组成)三权分立的基本制度”。
修改原因:1、表述更加简明准确;2、因后面章节新增加国际道德法院。
三、审理委员与理事不得兼任。即:将《章程》第五条中“理事不得兼任行政人员和监事;监事与审理人员不得兼任行政人员;行政人员不得兼任理事或监事与审理人员。”,改为“理事不得兼任行政人员和监事、审理委员;监事与审理委员不得兼任行政人员、理事;行政人员不得兼任理事或监事与审理委员。”
修改原因:
审理人员改为审理委员的原因,是审理人员是原章程的笔误。
审理委员与理事不得兼任的原因是:如果兼任,不符合三权分立的原则。以前的写法,属于考虑不周。
另注:协会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人员较少,尚无法做到审理委员与理事不得兼任的要求,因此建议另行公决设置过渡期。
四、将《章程》第六条内容“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等荣誉职务。”,改为:“协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荣誉职务。”同时,将第九章等章节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原因:在英文中会长和总裁是一个英文单词,如果不加名誉两个字,将来翻译标准比较有麻烦。在国外发展时,也会因名不其实的原则,给公众带来困惑。
五、将《章程》第十四条的第二款内容“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修改为:“会员的立信信用档案失效满30日或会员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有效期未届满会员证自退会之日起作废。”
同时增加第三款内容,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新第三款内容是:“会员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如果该活动有关表决或选举事项事关重大,总裁有权以保障活动效率为由,暂时中止该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暂时将其会员身份转为临时会员身份。”
六、将《章程》第十五条的内容“”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经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审理后予以开除,并予以公告,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经国际道德法院审理后予以开除,并予以公告。”
七、增加:在个人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半数以上个人理事共同推举一名个人理事召集和主持。即:在《章程》20条增加:在个人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个人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个人理事选举一名个人理事召集和主持。在《章程》25条增加:在机构理事长未到会也未指定其他机构理事主持会议时,由参会的机构理事选举一名机构理事召集和主持。
原因:避免发生上述情况时,理事会议无人主持召开。
八、将《章程》第30条,“联席会议由机构理事长和个人理事长轮流主持或共同主持”,改为:“联席会议由副总裁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原因:共同主持容易造成会议混乱,主持人不确定也会增加会议成本,同时,有时也会出现程序被无谓的拖延。基于联席会议召开大都是由于审议行政部门提交的议案,由副总裁主持更加合适。
九、将《章程》第31条第8项内容“审议总裁提出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薪酬方案”,改为:“审议总裁提出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审理委员、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薪酬方案”。同时将第35条第二款第12项内容“起草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审理委员、行政院工作人员薪酬方案”,改为:“拟定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审理委员、行政院工作人员薪酬方案”。
修改原因:以前审理委员为义工,现在由于国际道德法院的设立和审理工作的常态化,审理委员的工作量会渐渐增多,以义务工作不利于国际道德法院的工作质量。“起草”改为“拟定”,意思不变,但更适合。
十、《章程》第八章的标题由原来的“审理委员与审理委员会”,改为:“审理委员、审理委员会、陪审团”。
修改原因:因为该章增加了陪审团的内容。
十一、增加审理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即:在《章程》第46条,增加一款,5、根据非会员或会员的控诉,对监事会管辖以外的各种争议进行审理。
修改原因:基于实践的需要和协会宗旨的要求,有必要增加审理委员会的权限。另外,审理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审理,比总裁部门审理更加有利。
十二、将《章程》第47条,将原内容:
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它由被审理人从全部审理委员当中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成员。每一个审理委员会成员三人,委员会于抽签的当日自动成立,于审理结果生效后自动解散。
审理委员会成员与被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自行申请回避。被审查对象及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审理委员会成员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首先接到回避申请的任一名监事决定。
审理委员会由年龄较大的成员任主任,由主任主持审理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改为:
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它由控诉人及/或被控诉人选定的三名审理委员组成。
被抽签选中的审理委员,如与被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被审理对象也有权要求该审理委员回避,但应说明回避的理由。
审理委员是否回避,由国际道德法院副院长决定。
审理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修改原因:增加了国际道德法院的章节内容,该部分内容已不合适。
十三、将《章程》第48条内容“(三)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被抽签方式选中后,能够积极、中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拒绝承担义务或消极承担义务或中途拒绝承担义务。”改为:“(三)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能够积极、中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拒绝承担义务或消极承担义务或中途拒绝承担义务。”
修改原因:按新章程,有些审理委员并不是抽签产生的。
十四、将《章程》第49条与第50条进行位置调换,同时将新第50条的内容“审理委员的工作属于义务工作,没有薪酬。总裁可以根据审理委员的申请和协会财务状况,并经理事会批准,给予一定办案补贴。”,改为:
陪审团属临时机构,每个陪审团共12名陪审员,陪审团在被控诉人抽签选定的一名审理委员的主持下进行审理,并独立作出裁决。
控诉人与被控诉人均有权在不说明理由的前提下,要求一名陪审员回避,也有权在说明回避事由的前提下,申请相关陪审员回避。
陪审员与被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陪审员是否回避,由国际道德法院副院长决定。
陪审团的裁决,视同为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凡是由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控诉人与被控诉人均有权决定由陪审团进行审理。
修改原因:审理委员不再是义务工作了,所以本条内容全部删除了。
十五、将《章程》第51条内容“被控诉人或控诉人于接到审理委员会决定后,有15日的上诉期,上诉期内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上诉:
1、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仲裁规则》,申请道德仲裁,该仲裁结果是终局裁决;
2、向监事会申请终局裁决。
被控诉人和控诉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审理决定自动生效。”
改为:
陪审员是从ICE8000诚信承诺个人当中,抽签产生,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1岁以上;
(二)个人诚信级别在B级以上;
(三)无民族、种族、宗教歧视等不适宜担任陪审员的情况。
修改原因:章程主要规定原则问题,很难将审理决定的效力问题在此详细说明。
十六、增加审理委员可以升任监事的内容,即:在《章程》54条,将“具有8年以上(含本数)理事经历或8年以上(含本数)行政院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修改为“具有8年以上(含本数)高层人员(高层人员包括理事、审理委员、总裁及行政院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
修改原因:审理委员也属于协会领导职务,应当可以升任监事,而且,审理委员与监事的工作性质相近,更应该有资格升任监事。
十七、将《章程》第57条“7、根据被控诉人或控诉人的提请,对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进行最终裁决或裁定成立另一审理委员会重新审理;”
改为:
(八)根据被控诉人或控诉人的提请,对二审道德法庭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修改原因:现在实施三审定案制度,监事会不应再发回重审了,因为经过前两审程序后,再发回重审,效率太低。
同时,在《章程》第57条增加(七)根据当事人的提请,对藐视审理委员或藐视审理委员会的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修改原因:与当事人对藐视审理委员或藐视审理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的规定,相对应。
十八、《章程》第71条内容:第七十一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后,应先各自冷静和换位思考,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无须另行签订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无须另行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是终局性的。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仲裁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道德法院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性的。
(四)将争议提请到协会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五)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进行内部投诉或公开投诉。
会员在未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应尽量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
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争议,如果非会员提请协会进行调解或仲裁的,会员应同意调解或仲裁,无须另行签订调解或仲裁协议。
改为:
第七十一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后,应先各自冷静和换位思考,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无须另行签订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无须另行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是终局性的。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将争议提请协会国际道德法院进行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进行内部投诉或公开投诉。
会员在未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应尽量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
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争议,如果非会员提请协会进行调解或仲裁的,会员应同意调解或仲裁,无须另行签订调解或仲裁协议。
十九、设立国际道德法院,即:将附则改为第十七章,在附则之前增加一章内容,内容如下:
第十六章 国际道德法院
第七十五条 协会设立国际道德法院,根据控诉人的控诉对各类信用争议进行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际道德法院由名誉院长、顾问、院长、副院长、协会监事会和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组成。
院长由协会监事长兼任。副院长由全体审理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院长、副院长、监事、审理委员、陪审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履行其职责。
名誉院长由院长在德高望重的人士中聘任,顾问由院长、 副院长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且品行端正的人士中聘任。
名誉院长、顾问不能同时是协会理事或协会行政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 国际道德法院审理案件,由院长、副院长按监事会和审理委员会的管辖权分别负责立案工作,由审理委员会、陪审团、监事会组成的道德法庭独立审理并独立裁决。人们有权监督但无权进行干预。
二十、增加良心宣誓的规定,即: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内容是:第七十八条 协会会员、行政人员、审理委员、理事、监事、总裁等人员在入会及任职时,应进行良心宣誓。
原因:宣誓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增强人们的自觉性和自律意识。
二十一、将章程中的二级编号1、2、3、改为(一)、(二)(三)。
原因:行文更加规范,和其它ICE8000规则行文保持一致。
二十二、将31条“(十三)对行政人员、审理委员、监事涉嫌渎职或涉嫌贪污腐败行为,如果理事会认为行政院的调查力度不够或中立性不够,可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于调查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改为:“(十三)对行政人员、审理委员、监事涉嫌渎职或涉嫌贪污腐败行为,如果理事会认为行政院的调查力度不够或中立性不够,可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于调查后提交国际道德法院审理;”。
修改原因:将国际道德法院替代审理委员会,
同时对章程35条第(九)、(十四)也作相应的修改。
二十三、在《章程》第53条,增加“(三)对陪审员进行人身攻击、恐吓、谩骂、侮辱的行为” 。
修改原因:因为章程中增加了陪审员,对陪审员的人身攻击、恐吓、谩骂、侮辱,也理当应视为藐视审理委员会的行为。
二十四、在临时理事会议召开提请权上,加上总裁,即:将第20条“经总裁、机构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个人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个人理事会议”改为:“经总裁或五分之一个人理事提出,可以召开临时个人理事会议”。同时,将第25条也作相应修改。
修改原因:明确理事会决议的动议权限,使之与理事会职责的内容相对应一致,即与理事会职责中“(十五)审议总裁或理事提交的其他议案”,相对应一致。
二十五、将章程中的“做出”改为“作出”。
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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