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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信用组织【WCO】会员推广责任与推广费制度

(文件类型:行政决议;书写人:方邦鉴; 202049日行政会总裁签发)

 

1、总则

1.1根据世界信用组织【WCO】章程3.6:(3)会员有缴纳推广费的义务;(5)会员有向社会推广ICE8000标准的义务。为了向社会推广ICE8000信用标准,增强会员责任心和互助心、奉献精神,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诚信、增进人类福祉,世界信用组织【WCO】(以下简称协会)行政会制定本制度。

1.2行政会承担ICE8000标准的制定责任,不再承担ICE8000标准的推广责任。由会员承担推广ICE8000标准的责任。

1.3注意到:ICE8000标准的推广责任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责任。同时,ICE8000标准的推广,是协会目前最大、最难、最重要的工作。对于积极履行推广责任的会员,视为有会员责任心、互助心、奉献精神,协会将给予奖励和更多支持。对于拒不履行推广责任的会员,视为无会员责任心、互助心、奉献精神,协会将给予公平、公正的惩罚。

1.4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协会制定标淮、会员推广标准的原则;

2)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原则;

3)受益越大、责任越大的原则;

4)尽责越多、奖励越多的原则;

5)尽责越少、权力越少、尽责越多、权力越多的原则;

6)能力小或受益小的会员,也不能以此为由推卸责任。

1.5成功保荐是指被保荐的会员,已成为会员且能正常缴纳会员费。

1.6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会员可以将推广费,视为一种相对灵活征收的会员费,或视为降低自己会员费的一种方法。因为协会如果不征收推广费,则需要提高会员费。

1.7推广责任与推广费属于章程明确的会员义务。推广奖励与推广责任及推广费是两码事。无论协会是否给予会员推广奖励,也无论会员是否对推广奖励有兴趣,都不影响或减轻推广责任和推广费的承担。

 

2、推广责任

 

2.1每一家信用机构会员有责任每年成功保荐2家信用机构会员。

2.2每一家诚信单位会员有责任每年成功保荐2家诚信单位会员。

2.3个人会员(包括诚信个人会员、信用从业人员会员)有责任每年成功保荐2个会员。

 

3、推广费征收及减免标准

 

3.1信用机构会员的应交推广费4万美元,本年度(或过渡期内)为协会保荐会员(即执行《会员保荐作指书》)和执行《疫情应对与团队建设作指书》而给协会带来的收入,可以抵免但仅仅抵免本年的推广费。所保荐会员分期支付会员费的、或者一家成功保荐数量超过两家的,可以申请跨年抵免推广费,但是,每保荐一家会员最多只能申请抵免3.6万美元。

3.2诚信单位会员的应交推广费0.6万美元,本年度(或过渡期内)为协会保荐会员(即执行《会员保荐作指书》)而给协会带来的收入,可以抵免但仅仅抵免本年的推广费。所保荐会员分期支付会员费的、或者一家成功保荐数量超过两家的,可以申请跨年抵免推广费,但是,每保荐一家会员最多只能申请抵免0.48万美元。

3.3行政会工作人员应交推广费100美元,本年度(或过渡期内)为协会保荐会员(即执行《会员保荐作指书》)而给协会带来的收入,可以抵免但仅仅抵免本年的推广费。所保荐会员分期支付会员费的、或者一家成功保荐数量超过两家的,可以申请跨年抵免推广费,但是,每保荐一家会员最多只能申请抵免其年会员费标准的80%

 

4、过渡期与支持措施

 

4.12021121日至31日,开始首次计算推广责任与征收推广费,以后每年121日至31日为推广费征收期。该过渡期,不影响计算和获得推广奖励。(注:相当于给了21个月、将近2年的过渡期)

4.2入会时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入会时间不足一年的。应交推广费=一年应交推广费*(入会天数/365)。

4.3信用机构的员工、代理、股东等个人会员,从首次入会第三自然年的121日至31日(比如:2020年入会的,2021为第二自然年,2022为第三自然年),开始缴纳推广费。该过渡期,不影响计算和获得推广奖励。

4.4在诚信单位的个人会员,暂免推广费,但也不给予推广奖励,何时开始缴纳,另行决定。如果个人会员自愿承担推广费,则有权要求推广奖励。

 

5、对未尽推广责任的处理

 

5.1所有个人会员(包括行政会工作人员),除非有合理原因并主动说明及承担举证责任,未完成推广责任的会员,当年失去评优、嘉奖、记功资格。但是,会员身份和其它会员权利不受影响。

5.2所有单位会员(包括信用机构会员和诚信单位会员),除非有合理原因并主动说明及承担举证责任,如有欠缴的推广费,则当年失去评优、嘉奖、记功资格。但是,会员身份不受影响。

5.3无论任何原因,会员欠缴的推广费,都应被计算。也无论任何原国,对于不按期缴纳推广费,都应按5%的年复利率计算利息。行政会有权从该会员以后的应得永久奖励或其它应得款(包括但不限于协会上市时的股权奖励)中直接扣除推广费及利息。对于拒不缴纳推广费的会员,行政会有权对其暂停行政服务、限制部分会员权利。

5.4上述5.15.25.3条款的措施,不视为处罚,可由行政会直接作出和执行,会员不服的,可以向国际道德法院起诉,但是,审理过程中,不停止上述措施的执行。

5.5申请缓交推广费的会员,应主动申请并对申请理由承担举证责任,是否批准,由行政会决定。但是缓交申请者应承担利息,且不能要求退还利息,该利息视为申请费用。

5.6会员有以下行为的,视为拒不承担推广责任:

1)两次被批准的申请缓交期限到期后仍不缴纳推广费的,或者缓交申请被驳回后仍不缴纳的。

2)未完成推广责任、也不缴纳推广费、也不申请缓交推广费的。

3)其它拒不承担推广责任的行为。

5.7会员有以下行为的,视为消极承担推广责任:

1)明显有能力或有机会或有条件保荐会员,但是拒不保荐的。

2)对其他会员积极保荐会员的行为,不配合支持或暗中使坏的。

3)其它消极承担推广责任的行为。

5.8对于拒不承担或消极承担推广责任的会员,如果5.15.25.3条款的措施均无效,行政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国际道德法院强制收缴会员欠缴的推广费及/或进行处罚。是否强制收缴或进行处罚,由国际道德法院审理决定。但是,会员应对自己无力承担该费用或已积极承担推广责任,承担举证义务。

5.9行政会不得因会员拒缴会员推广费的原因,请求国际道德法院取消会员的会员身份,国际道德法院也不得因此取消会员的会员身份。

 

6、附则

 

6.1推广费的具体缴纳方法、方式,由行政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知。

6.2本文件随时可能被更新,但是,更新前已获得的权益与责任不受文件更新的影响。

6.3对于积极承担推广责任的会员,协会将进行一定的奖励,另外,该会员也可以向行政会申请特别的支持。

6.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6.5本办法由行政会进行善意解释。


文件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0日
发布方经办人/诚信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文件发布方/诚信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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