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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执业人员执业登记与转会制度
一、总则
1.1制度目的
为了补偿信用机构为培养执业人员的付出,保障信用机构培养执业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保障信用执业人员对信用机构的执业选择权和人员的正常流动、达到人尽其才;也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转会导致的内部矛盾与内耗,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追求信用机构、信用执业人员二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追求上述二者利益与协会宗旨及普适价值原则的平衡。
1.2转会、普通转会、创业转会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转会是指信用执业人员到其它信用机构执业或者创立新的信用机构,前者称为普通转会,后者称为创业转会。
1.3原任信用机构、新任信用机构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原任信用机构,是指信用执业人员转会前供职或代理的信用机构。
本制度所称新任信用机构,是指信用执业人员转会前供职或代理的信用机构,或者信用执业人员新创办的信用机构。
二、转会
2.1转会月与转会自由
(1)每年7月是会员转会月。各方可在转会月进行争议协商、工作交接、签订合作协议及办理转会事宜。转会月的执业证暂停,不视为会员中断执业。
(2)转会自由视以下情况:
a)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协议失效或解除前,不得转会。
b)双方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可以随时转会。
2.2转会费组成部分及最低标准
转会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最低标准如下:
2.2.1签约费
协议签订前,新任信用机构一次性向信用执业人员支付签约费。
签约费的计算标准:信用执业人员上年8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共11个月内,为信用机构签单带来收入的5%加上办案带来收入的5%。该收入与信用机构上缴授权费时所依据收入的标准相同(本制度其它条款亦同)
签约费支付后,信用机构反悔的,签约费不再退还,信用执业人员反悔的,双倍返还。
当事人对签约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2人才培养费
转会登记前,新任信用机构一次性向原任信用机构支付培养费3000元+X。
X等于10000减去该执业人员为原任信用机构创造的毛利润。X小于0时则等于0。X小于零表明该执业人员至少为原任信用机构创造了10000元的毛利。
该毛利润由行政会根据双方签订并备案的协议书进行核算,对核算不服的,转会登记后按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比如:某信用机构为某执业人员共支付签约费工资提成等10万元,但是该执业人员为其创造的收入为9万元,则该毛利润一万元。
2.2.3人才公平竞争补偿费
转会协议签订后,普通转会按转会执业人员在[下一年度7月1日之前]的[已备案案情分析报告等计划文书的签单和做单]的案件为后任信用机构带来收入的5%,创业转会按其创办信用机构在[下一年度7月1日之前]的[已备案案情分析报告等计划文书]的案件的全部收入的4%,如果新创信用机构只有一名信用师的,仍按5%。该费用由行政会代收,可用于抵扣前任职信用机构的授权费等支出。
2.2.4客户公平竞争补偿费
转会协议签订后,新任信用机构或新创办信用机构,在[下一年度7月1日之前]的[已备案案情分析报告等计划文书]的案件客户名单,如果与原信用机构的[上一年度7月1日之前]的[已备案案情分析报告等计划文书]的案件客户名单相重复或者同属于一家集团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则应将该案件收入的15%支付给原信用机构,并有主动通知和支付上述款项的义务,知道或理应知道但未主动通知和支付的,属于恶意失信行为。如果有能力证明,该案件绝对与原信用机构无关的,可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暂不支付,通在后应主动积极履行该证明义务。
2.2.5原发提成
为激励会员不因转会等心理矛盾导致对客户服务质量的缩水,第一个与单位客户建立合作关系的签单人员、办案人员、信用机构,为原发人员与原发机构(第一个发现新客户的人员和信用机构)。该合作关系以立案为准,包括:商账催收、信用认证等所有ICE8000业务。
以后任何信用机构,无论任何时间和地点,只要与有关客户提供ICE8000业务,都应按以下比例,向原发人员与原发机构支付原发提成:签单人员和办案人员各千分之四,信用机构千分之二。除非协会不存在,该条款永久不得降低或取消。该提成为永久财产权,由原发人员与原发机构或其继承者享有,神圣而不可侵犯,但是,财产权人需具有会员身份方可领取,诚信单位会员或诚信个人会员身份亦可。财产权人失去会员身份期间的财产权可由支付义务人保管,但是,财产权人不得在事后主张利息或滞纳金。上述财产权人有权要求行政会提供与该财产权的有关的案件收入记录。
2.3转会费的调整
每年8月份,信用机构理事会与信用执业人员理事会可对转会费最低金额标准进行协商调整一次,如果协商成功,则调整后的新标准以跟贴的方式正式发布在本文件下面。如果双方未协商或协商未成功,仍按2.2条款执行。
调整后的转会费标准,只适用于第二年的转会。以前或以后转会的,按办理转会登记时的转会费金额标准执行。
2.4转会登记程序:
(1)签订合作协议执业人员转会登记程序:
第一步,每年7月1日,行政会在后台公布信用执业人员签约费标准。信用执业人员成为自由人,原任信用机构也不再支付基本工资。
第二步,每年7月1日至15日,信用机构可与信用执业人员商谈待遇等工作条件,签订合作协议书。创业转会的信用执业人员,可以联系行政会申请授权事宜。
第三步,每年7月15日至30日,已转会人员与原信用机构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步,信用机构将一次性转会费支付后,凭协议书和申请表,向行政会申请转会登记。7月30日之后,行政会不再受理转会申请
第五步,执业人员在后台解除与信用机构的雇佣关系。
第六步,执业人员与后任信用机构在后台进行雇佣关系登记。
第七步,由行政会办理转会登记,领取新执业证。
(2)未签订合作协议执业人员转会登记程序:
第一步,执业人员通知原信用机构解除合作关系后,向行政会申请转会登记。
第二步,行政会查看后台是否备案有合作协议。如果没有备案,则视为双方没有合作协议,进行转会登记。
第三步,执业人员在后台解除与信用机构的雇佣关系。
第四步,执业人员与后任信用机构在后台进行雇佣关系登记。
第五步,由行政会办理转会登记,领取新执业证。
第六步,转会登记后,有关方如有争议,按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处理。
2.5工作交接与未结案案件的处理
在转会程序中,已转会信用执业人员应主动将所有已结案案件向原任信用机构进行工作交接,签订交接协议(标准文本见附件,标准文本行政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必须使用标准文书,否则,行政会不予备案和提供保护。)。
对于信用执业人员办理的未结案案件,如果该信用执业人员交接后不再参与该案件工作,该案件已签订还款协议的,仍应按原提成比例的40%向信用执业人员支付提成;该案件未签订还款协议的,应按原提成比例的20%向信用执业人员支付提成。如果信用机构要求信用执业人员仍负责或配合该案件的后续工作,则仍应按原提成比例支付提成,该案件也于结案后再进行交接。新任信用机构应支持信用执业人员对原来未办结案件的办理。
每年8月份,信用机构理事会与信用执业人员理事会可对未结案件的分成比例进行协商调整一次,如果协商成功,则调整后的新标准以跟贴的方式正式发布在本文件下面。如果双方未协商或协商未成功,则仍按第二款执行。调整后的分成标准,只适用于第二年的转会。以前或以后转会的,按办理转会登记时的分成标准执行。
2.6信用执业人员执业权、转会权的保障
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会员,其执业权、创业权与转会权实质来源于人的就业权,属于基本人权,不能进行超越正当事由之外的限制。执业人员与有关信用机构之间的各种争议,均不影响转会程序和执业登记程序的进行。有关信用机构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限制执业人员的转会权利。有关信用机构正当权益受损的,可按ICE8000争端处理机制,追究有关方的责任获得赔偿及违约金。
2.7对原任信用机构权益的保障
a)原信用机构有权在转会后11个月内,要求行政会提供新任信用机构的客户名单。该客户名单,也以在后台登记案情分析报告等相应计划文书为准。
b)原信用机构有权向行政会查询,与自己转会费相关的案件的授权费缴纳记录。
c)用各种方法故意逃避转会费的,均属于恶意失信行为,原信用机构有权获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行政会及协会其它管理机构均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2.8会员间公平竞争的保障
a)会员竞争同一个客户时,不得用不正当方式或以言论自由为由攻击对方。用协会公开的考核排名、信用档案等正式文件证明自己的竞争优势,不属于攻击对方。
b)信用执业人员转会前已在原信用机构备案过案情分析报告等计划类文书的案件,新任信用机构不得再竞争。
三、执业人员岗位职责、执业登记、案件移交
3.1执业人员岗位职责
执业人员的岗位职责是:签单和办案,除协会有关文件中的执业资格限制外,信用机构不得限制执业人员只能签单或只能办案,执业人员签单的案件有权决定自己办理。
3.2合作协议
信用机构与执业人员之间应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双方协商约定,行政会制作推荐文本供参考。双方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解除合作关系。
合作协议应向行政会备案。未备案的,行政会不提供保护,有关后果自负。
备案时,行政会不对合作协议进行审查,但是,如果事后发现有关协议条款违反协会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3.3执业登记程序:
第一步,新进执业人员可以随时进行实习执业登记。执业人员中断执业超过11个月的,按新进执业人员进行实习执业登记。愿意到信用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会员,可以将自我简介与签约条件,发在后台求职专栏。有意向的信用机构可与其联系协商签约事项。
信用机构与执业人员续约时,有关签约费是否支付、支付多少双方协商约定,未事先约定也未能协商一致的,应按2.2.1的标准向执业人员支付签约费。新执业人员可以要求签约费。签约费支付后出现反悔情况的,也按2.2.1条款执行。
第二步,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三步,信用机构支付签约费后,凭协议书和申请表,向行政会申请执业登记。
第四步,执业人员与信用机构在后台进行雇佣关系登记。
第五步,由行政会办理转会登记,领取新执业证。
3.4案件移交
因执业人员能力不足、兴趣不足或请假等各种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积极有效办理的,或者按照协会有关文件需要案件移交的(比如:商账催收办案作业指导书疑难案件的办理方法之一就是案件移交),信用机构应及时更换案件的信用执业人员,进行案件移交。案件移交后,仍应对原办案人员进行提成,提成办法2.5规定。
信用机构向其它信用机构移交案件时,应注意上述条款,不得以收益少为由拒绝向原办案人员支付提成。
四、支付时间、自由协商权、不遵守权、争议处理
4.1支付时间
本制度中各种提成支付时间与相关要求,与信用机构向协会上缴授权费的时间与相关要求相同。
4.2自由协商权限的限制
本制度所制定的相关支付标准,无论是否注明,均为最低标准,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协商约定实际标准,协商不成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有关方的自由协商不能违反本制度、信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得违反本制度,否则,该内容自始无效,有关方仍应按本制度执行。
4.3保留、不遵守声明
按照协会章程,会员有权发表不遵守声明,按照ICE8000诚信认证标准,会员有权发表保留声明。但是,由于本制度是信用执业人员、信用机构、行政会三者之间互相退让的,各条款权利与义务密切联结为一体的制度,所以,任何会员如果对本制度的任一条款声明保留或者不遵守,则视为对本制度的全部条款声明保留或者不遵守,则本制度对该会员无效,该会员无需遵守本制度,同时,该会员也不能享受本制度中的权利和与之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利益,已享受过的利益也应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向有关方返还。
4.4争议处理
在本制度中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按ICE8000争端处理机制处理。
五、评价与完善
5.1 本文件的定期评价
每年于 8月份,对本制度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是:本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根据评价的结果,完善本制度。
5.2本文件的不定期评价
根据投诉建议对本制度进行不定期评价。
5.3评价结果
本文件评价后,如需要完善,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经原批准人或其继任者批准后执行文件更改。
六、奖惩
6.1协会按有关规定给予执行本制度较好的个人进行奖励。
6.2协会按有关规定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七、 记录
7.2通用记录《制度评价、完善与反馈表》、《信用监督体系奖惩情况表》、《文件更改申请表》,格式见文件管理制度;
7.3专有记录及文书格式见附件。
八、附则
8.1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制度实施后,信用机构与执业人员应按本制度的范本重新签订协议并备案,否则行政会不予承认与保护。
本制度发布后,各信用执业人员和信用机构应将应为每一个案件,补充登记原发人员、原发机构。登记应实事求是,不得侵占他人正当权益。具体登记时间需等行政会为软件开发登记功能后,另行通知。
本制度实施前案件的原发人员、原发机构,应当补登记,以进行确权,但是,这类案件的原发提成不再计算和支付。
8.2本制度由行政会负责解释。
合作协议书
甲方(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
乙方(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甲乙双方经友好和充分协商决定合作推广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为促进社会诚信做贡献,并在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的监督下,达到如下协议:
一、签约费
在协议自签订生效后二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签约费 元。
二、岗位职责与报酬
序号 |
岗位职责 |
报酬 |
补充说明 |
2.1 |
签单和办案 |
●底薪: ●签单提成: ●办案提成: |
底薪于 日前发放 |
2.2 |
|
如果没有其它岗位则下面都划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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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险一金
3.1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报酬是否已包含五险一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如果不包含,则甲方应按当时有关法律计算相关数额,并告知乙方。
3.2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报酬是否已包含五险一金中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 。如果不包含,则甲方应按当时有关法律计算相关数额,并告知乙方。
3.3五险一金乙方是否要求甲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自己,并承诺自行缴纳且不向有关部门举报, 。如果自行缴纳,则甲方应将有关金额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如果是由甲方缴纳,则甲方应将有关缴纳凭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
四、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出差
序号 |
项目 |
报酬 |
4.1 |
工作条件 |
●办公席位:A独享、B共享: ●独立办公室:A提供、B 不提供: ●电脑:A独享、B共享、C乙方自带: ●车辆:A配专车;B每公里*元使用: ●午餐:A不提供;B免费提供;C收费提供: |
4.2 |
工作时间 |
●上下班是否签到:A是、B否: ●必需上班的时间:如:每周*下午例会\每周*下午学习会 ●加班费:A是否加班乙方决定,无加班费; B是否加班甲方决定,有加班费*元/天; |
4.3 |
出差 |
●出差补助: (无或*元/天) ●出差费用:(不报销或实报实销) |
五、生效时间与有效期
本协议双方签订并向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6月30日
六、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均不得单方变更或中止协议,否则,应无条件向对方支付10000<, SPAN style="LINE-HEIGHT: 200%; COLOR: windowtext; FONT-SIZE: 14pt; FONT-WEIGHT: normal">元违约金,并承担因自己违约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七、其它与争议处理
7.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ICE8000规则及世界信用组织[WCO]决议执行,如有关规则和决议也未明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将补充协议报备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未报备的自始无效,行政会不予保护。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按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处理。
7.2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明显违反ICE8000规则及世界信用组织[WCO]决议的,行政会不予备案和保护。隐藏的违规内容,虽可能获得备案但是自始无效,行政会不提供保护。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工作交接协议书
甲方(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
乙方(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为保护客户权益和维护ICE8000品牌,双方经充分和友好协商,并在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的监督下,达到如下协议:
一、已经结案案件的资料交接
已结案件的资料,乙方已全部向甲方交接。
二、未结案件的交接 -
序号 |
案件编号 |
乙方对该案以后职责 |
乙方应获得的报酬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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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三类,不再负责\继续负责\继续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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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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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与争议处理
6.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ICE8000规则及世界信用组织[WCO]决议执行,如有关规则和决议也未明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将补充协议报备世界信用组织[WCO]行政会,未报备的自始无效,行政会不予保护。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按ICE8000争端解决机制处理。
6.2本协议或补充协议明显违反ICE8000规则及世界信用组织[WCO]决议的,行政会不予备案和保护。隐藏的违规内容,虽可能获得备案但是自始无效,行政会不提供保护。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文件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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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布方/诚信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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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号从贴主题:作废原因 |
发贴者: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发贴经办人:方邦鉴/P-BJ00000092635<;日期:2016-12-01 08:42:00 ;秘密等级: |
内容:建立在收入申报制的基础之上,所以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