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行为及奖励归属鉴定简介-世界信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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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诚信行为及奖励归属鉴定简介

    一、诚信行为的标准

    下面内容引自《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诚信行为及奖励归属鉴定标准》:

    诚信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实。

    (1)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规。(指善意地行使法定权利、善意地使用法定权力、善意地履行法定义务。)

    (2)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实。

    (3)善意地达成契约。(指善意地约定义务、善意地约定权利、善意地约定权力。)

    (4)善意地遵守契约。(指善意地行使约定权利、善意地使用约定权力、善意地履行约定义务)

    (5)对于不合法、无效的契约,积极采取措施。(如对于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达成的契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6)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7)承认他人具有信用评价的权利。

    (8)在乎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意见,并用正当手段获得或消除信用机构的信用评价意见。

    (9)其它善意行为或符合人类普适价值原则的行为。

    相关术语:本标准所称重要事实,是指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本标准所称契约,是指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订立的合同、协议、声明、承诺等相应文件。

    本标准所称补救措施,是指对过失或不当行为采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积极赔偿损失、积极改正、积极寻求受侵害人谅解等行为,它表明行为人的良知与善意。

    本标准所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标准所称法定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的可以使用的[给予或夺取他人权利]的力量。

    本标准所称法定义务,也称法定责任、法定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

    本标准所称约定权利,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自由作为或利益。

    本标准所称约定权力,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可以使用的[给予或夺取他人权利]的力量。

    本标准所称约定义务,也称法定责任、法定职责,是指单方或双方或多方通过契约明确约定的应当作为或禁止作为。

    本标准所称善意,是指积极维护和增进他人的正当权益。

    本标准所称正当权益,是指一个人或单位或地区拥有的符合[人类普适价值]的权益,该权益无论是否被[某一空间和时间的法律及/或风俗习惯]支持或反对。

    本标准所称人类普适价值原则,是指人类不分时间、空间、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适用的价值原则,如:人的基本权利至上原则、人的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奖善惩恶与奖功罚过原则、诚信原则、[利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

    二、诚信行为信用奖励归属

    自然人从事诚信行为的,信用奖励与现实奖励归自然人。单位从事诚信行为的,信用奖励归属于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诚信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人员;现实奖励的归属由表扬人决定,表扬人未决定的,归属于单位。

    在某一地区发生的诚信行为,但无法找到或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信用奖励归属于该地区和该地区内居住的所有人。现实奖励的归属由表扬人决定,表扬人未决定的,归属于该地区的公益组织。

    一个自然人从事诚信行为的,本人为受奖人,现实奖励和信用奖励均归属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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