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简介
一、失信关联行为的标准注意到: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受其控制的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或其它关联单位从事失信行为,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类行为明显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诚信原则。为此,世界信用组织(WCO)制定了《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同时,设立失信关联组织信息库。下面内容引自《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失信关联行为及责任归属鉴定标准》:
注意到,如无相反理由,人们通常会合理地认为关联组织之间的商业行为与商业信誉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因此,具有良好诚信意愿的组织,往往积极督促其关联组织避免作出失信行为或及时改正失信行为。
也注意到,一些人通过操纵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组织从事失信行为,谋取失信收益。
还注意到,一些组织的失信行为收益,最终由其关联组织分享甚至独享。
劝诫关联组织弃恶从善,并拒绝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是每一个地球人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该社会责任可称为[不容恶],属于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内容,是每一个人、单位、地区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如果人人都拒不承认或者人人都拒不承担该社会责任,人类的道德根基将受到侵蚀,人类福祉将失去保障。
综上所述,与失信人有关联的组织有义务督促和劝诫失信人改正失信行为,有义务拒绝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以证明自己没有谋求或分享失信收益。
一个组织与失信行为责任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接到第三方的劝善函或相关函件后,如果仍然不积极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坚持享用关联组织输送的失信收益,则这种不作为或消极行为,就属于对关联组织失信行为的容忍,该容忍行为即属于失信关联行为。该组织及相关信用责任人,则属于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
失信关联行为本质是一种容恶行为,是一种[拒不承担社会责任底线行为]。失信关联行为虽然不是失信行为,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虽然未直接从事失信行为,但是,基于如下理由的部分或全部,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在其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信用身份被取消之前,其诚信意愿和商业品行,值得利益相关方充分警惕,并谨慎与之交往:
(1)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对失信行为往往有着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2)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或潜在受益人;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幕后策划者;
(4)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的幕后支持者;
(5)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责任人行骗技术的学习者、传承者、预备队;
(6)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可能是失信行为责任人设计的行骗道具;
(7)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受失信行为责任人的控制或影响,有可能复制或变相复制已获利的失信行为,也有可能从事其它失信行为。
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单位\地区\个人\人,可简称为失信关联组织\单位\地区\个人\人,属于临时警诫性信用身份,如果发生以下事项,该信用身份自动取消:
(1)失信行为责任人已自行改正、修复了失信行为;
(2)有证据证明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或修复了失信行为;
(3)失信关联行为责任组织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和劝诫失信行为责任人改正、修复失信行为无效后,将自己所得的全部失信收益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二、失信关联行为信用责任归属
单位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单位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单位、单位高层人员和对该失信关联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对失信关联行为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行为为理由否定自身应承担的信用责任。
自然人从事失信关联行为的,其法律责任由其本人及/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其信用责任由其本人及相关对该失信关联行为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承担信用责任,如果失信关联行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从事的,由教唆者承担信用责任。超过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承担信用责任。
在某一地区发生的失信关联行为,但无法找到或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无人承担,信用责任由该地区和该地区内居住的所有人共同承担。比如:当一个地区被评价为环境不好时,该地区内居住的所有人都直接或间接承担了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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