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善我国非政府组织作用的思考
陈彬彬
我国要实现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各社会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其发展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和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显得明显的先天不足、后天困难。它们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存在明显的优势。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在政府规制和市场挤压下艰难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难以展现像我们在国外非政府组织身上看到的勃勃生机。具体来说,当前中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安排缺位;二是非政府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比较低下;三是非政府组织独立性不足;四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
上述问题不完全是由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和能力建设不足所造成的。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处在转型时期的整个中国社会。可以说,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与体制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而言,一方面是来自现行法规和政策上的严格的制度限制;另一方面在非政府组织基本的制度建设上,如理事会制度、社会监督机制、财务公示制度等,现行法规和政策也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使得非政府组织各行其是、无所适从。其次是非政府组织建立体制的不完善。中国有相当一部分非政府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再次是非政府组织自身理念的缺乏。理念或使命是非政府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灵魂。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真正困难,并不在于缺乏资金、人才、管理和专业技术,甚至不在于外部环境的好坏,而在于缺乏明确的理念和强烈的使命感,这使得它们难有拔地而起的能动性、创新性和艰苦创业的自觉性,使组织发展难有后劲。最后是政府改革的滞后效应。政府在观念和认识上,担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会危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基础等,因此在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优惠税制等诸多方面,不仅约束过严,且彼此不配套、不协调、不到位,严重影响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非政府组织是社会交融的粘合剂,社会矛盾的稀释剂,社会冲突的缓冲剂。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非政府组织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快出台非政府组织基本法并完善专项法规体系。经济是基础,制度是保证。只有注重为公众参与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才有可能更大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管理经济和社会。在制定有关民间组织的基本法律的基础上,需要逐步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专项法规体系,为完善公众参与和非政府组织的正常活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建议就基金会、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海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尽快制定专项法规,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探讨制定有关公益慈善团体、公共筹款机构等团体的登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其中,基金会作为非会员制的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当从现行的社会团体分类中独立出来,尽快通过制定专项法规来落实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发挥着市场的中介和枢纽的作用,它们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在监督管理上需要专门对待;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团体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筹款活动作为民间组织的重要资金来源也会逐步独立出来,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制定相关的专项法规来规范和监督管理这些方面的民间组织。
(二)更新理念,促进非政府组织长足发展。一是服务理念。作为政府,应当将其工作重心由“权力”转向“责任”,由“管制”转向“服务”。对于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应当下放给市场或者非政府组织。政府应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非政府组织也应当加强服务理念。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营利动机的驱使,很多非政府组织要么官僚作风十足,高高在上,要么单纯追求盈利,忘记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应当在这些部门强调组织使命、信念,增强组织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和强化其职业道德。二是民主理念。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应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之上。因此当前,必须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发挥市场经济在作为公民社会的内生主导动力的作用,培育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和自由独立的个性意识,增强社会中的民主氛围,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壤。三是完善与健全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是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和人才问题,以及改进财务管理与规制。四是加强政府采购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支持。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政府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领域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这说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采购,尤其公开招标的方式,应是非政府组织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渠道。五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其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与政府和企业的财务制度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如利润计算、报表项目、评价标准等,因而建立非营利组织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是对其实行监督管理的前提。六是出台有关非政府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非政府组织难以留住人才是目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不仅在于工资待遇的差距,更重要的在于人事制度上的不规范。由于非政府组织在编制问题上缺乏与其他部门的衔接,非政府组织的专职就业人员在户口、档案管理、人事流动、职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系列困难,都成为制约非政府组织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因素。解决非政府组织员工就业和相关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关键在于建立非政府组织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将之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对非营利组织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医疗、退休养老、劳动、失业等保险金的缴纳方面,制定非政府组织相应的标准等。
总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构建有效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系统工程。面对市场经济、多元治理的必然趋势,我们需要用良好的制度条件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起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
来源:《学习时报》第371期 来源日期:200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