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库—传播信用信息—促进社会诚信
非政府组织何以能够生存与发展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马庆钰
 
 

      摘 要: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进步现象,它反映了人的社会性本质,体现着公民社会的内在逻辑,呼应着行政改革时代多元治理结构的建设要求,通过弥补政府组织的不足和市场体系的缺陷而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同时作为人权的组成内容,获得法律肯定和保护。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因其具有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而成为大势所趋的社会现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

  关键词: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NGO

  非政府组织,即NGO ,源于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一条: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

  联合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赢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

  国际非政府组织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后,逐步形成在联合国各组织开会的同时、同地,召开相同主题的非政府组织论坛或磋商会议的惯例。这标志着除国家政府作为行为主体之外,还形成了非政府的行为主体,即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人权、人道主义援助、环境保护、和平和安全事务中,非政府组织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因素。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27章提出要加强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要求各国政府和各政府间国家组织同各国非政府组织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伙伴关系和对话关系,以使非政府组织能够发挥独立的、有效的和负责的作用,并为此建立相应的机制。

  “非政府组织”,在现实当中还演绎出接近50种不同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独立部门、慈善部门、志愿者部门、免税部门、草根组织等等。我国根据特定目的形成的习惯代称是“民间组织”。列在这里以及没有列在这里的概念,虽然表称不一却实质类似或者相同。即,都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系统和市场系统之外的一类组织,这类组织的基本特点:第一是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来自民间的诉求,即非政府性;第二是它们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主要目标,而不以获取利润当作追求,即非营利性;第三是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和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即独立性;第四是它们的成员参加组织完全出自自愿而不是迫于无奈,即自愿性;此外,它们还有非政党性和非宗教性的特征,即它不以取得政权为主要目标,也不从事传教活动,因而政党组织和宗教组织,不属于非政府组织的范围[1]

  虽然中国的民间结社活动由来已久,[2]民社会发展、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角度,来对之加以再思,并赋予其管理与发展的新内涵,则是1995年以后发生的事。当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会间所出现的冠名曰“非政府组织”的论坛,将开放改革背景中的我国带入围绕一种新型组织形态的讨论、认识、探索和实践的新领域。它在体现人的社会性方面的意义,它在实现社会多元治理中所扮演的脚色、它在弥补传统政府管理的不足方面的作用,都为自己在中国深厚传统政治文化土壤中艰难立足,提供了基本条件和依据。在此新组织形态和新参与理念的启发与引导下,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在这一套法规管理框架内,带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组织”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一波三折中走上超越传统、追求自我、逐步发展的历程。

  从1995年的“新启蒙”算起的十年当中,我国民间组织基本保持了10%左右的年增长率。198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只有4446个,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民间组织32万个,包括社会团体1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8万个,基金会975个。在17.1万社团当中,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有1688个;省级及省内跨地(市)域活动的有21119个;地级及县以上活动的有53080个。从性质来看,专业性的社团50328个,学术性的社团39640个,行业性社团53004个,联合性社团23961个。在14.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7.6万个,卫生类2.7万个,文化类3773个,科技类6915个,体育类4012个,劳动类1.2万个,民政类10445个,社会中介服务业1665个,法律服务业662个。在975个基金会中,中央级基金会共计92个。这些组织的服务与影响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社区、环保、公益、慈善、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3]

      然而,这个来自于政府登记管理部门的数字远远不是我国当前民间组织的全貌。在不包括79947个城市社区居委会和62.9万个村委会的情况下(2005年底),在剔除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系统的组织、由国务院机构编制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组织、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和内部活动组织的前提下,人们普遍估计还存在大量未在民间组织部门登记注册而“潜伏在水下”的非政府组织。这些“法外”组织,大概包括了通过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单位挂靠社团、农村社区发展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社区的其他公益或互助组织等,它们的详细数据因没有确切统计而无法获得,保守的估计大约有200万家左右。[4]在此之外,根据民政部官员的说法,大概还有海外在华NGO组织2000家左右。[5]这些海外组织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就陆续来到我国境内从事公益事业,在农业生产,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帮助农民创收,社区发展、医疗卫生、扶助贫困,环境资源保护,基础和职业教育、机构能力建设,实用技术培训、紧急救灾及灾后重建,妇女参与等方面做出了贡献。长期以来,这些海外在华组织一直想通过管理登记手续,注册成为有正式身份组织,但由于我国法规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迄今也未能获得“浮出水面”的机会。

  客观状况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NGO发展的微观制度环境是以约束为主的。[6]第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相关法规,绝大多数都是管制性规定,很少有鼓励性的条款。第二,政府管理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把入口作为重点,为民间组织的登记和成立设定了过高的门槛。第三,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按照相关法规,所有民间组织先找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然后再去申请登记。日常活动中除了接受民政部门等主管机关的监管外,还必须接受其业务主管机关的管理。很多情况下,一些业务机关为了避免承担“出事”的责任,都不太愿意让民间组织靠在自己身上。第四,对民间组织的活动经费、范围和内容实行严格的限制。第五,国家对民间组织也实行宏观调控。当民间组织在一段时间内增长过快,或国内政治发展发生特殊变异时,党中央、国务院和政府主管部门便及时发布文件或政策,对民间组织进行清查和整理。例如,党中央和国务院分别在1984年、1989年、1996年、1998年、1999年、2004年等,针对当时国内民间组织的实际情况,发布文件,对NGO发展进行宏观调控。[7]

  这种限制性的管理方式说明,国家政府的有些决策者和管理者对于非政府组织发展仍然心存芥蒂,不够放心。认为在中国,只要有政府就够了,所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情政府都可以承担起和处理好,非政府组织不适合中国的情况,无论是国内的还是来自海外的这类组织,都可能会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添乱而不可能帮忙。在有些领导那里,甚至将发展民间组织当作给别人看的招牌和样子,内里则采取紧缩和抑制的措施。他们之所以一直用传统思维对待新事物的发展,说到底,还是对非政府组织在社会进步与发展中的自然趋势和应有地位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理解。要改变这种矛盾的管理状况,就需要我们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克服僵化,进一步解放思想,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就需要大家切实认识和了解非政府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这是解决非政府组织管理中的被动、消极和不当做法的前提。

  (一)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然性分析

  必然性就是自然,就是趋势,就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说非政府组织现象具有必然性,可能给人留下太过于绝对的印象。但是当我们对人的社会属性、公民社会的本质以及多元治理结构的要求加以考察和研究以后,大概就比较容易接受这个结论。

  1.非政府组织发展与人的社会属性相关。大家可能都熟悉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有关人的需求层次经典理论,它包括人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被爱和归属需求、获得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其中交往与归属感就与结社现象直接关联。人天生需要交往,尤其需要有组织的交往,这就是结社,这其中体现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虽然可以看到人群中不乏有个性的独行大侠,他们我行我素,郁郁寡合,生活在形单影只、顾影自怜,老死不相往来的一个人的世界中。但毕竟只是个别现象。从一般情况看,人是追求交往和组织性生活的。

  人这种渴望与寻求归属和交往的本质,主要原因有五:其一是因为人是情感动物,有情感,就希望分享,希望交流,并在分享和交流中获得快感和满足;其二是因为人是脆弱动物。因为脆弱,人就希望寻找同类的依托,期望得到群体的帮助,从而增加抵御外界各种威胁的力量,以使自己获得安全感;其三是因为人惧怕孤独。它对于人的精神威胁和伤害是如此有效,以至于孤独可以被用作惩罚人的一种手段。这就是为什么在武汉曾经进行过一个“小黑屋”里体验孤独35天可得10万元大奖的实验。而逃避孤独的最好途径就是结社交往;其四是因为人天生具有自尊倾向,有自尊,人才希望获得交往的机会和资格,并努力在交往中给人留下好的印象,从而避免被群体组织唾弃和孤立的痛苦;其五是因为人有理想,而有些理想是为众人所共同追求且单个人也无法做到的,而只有合作才能实现,这也成为人们需要结社的理由。

  我们可以从自身经验体会到而且也从周围生活中看到,人们因为共同趣味、共同爱好、共同情感、共同目的、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利益而一同结社成为志同道合者,这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人们通过自由结社,摆脱孤独脆弱,获得认可和实现理想,在自愿结合的组织中得到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共同行动,获得力量,分担困难和痛苦,分享成功和喜悦,实现单个人不能做到的事情和得到的感觉。在自愿结合的组织中,人们的各种情趣获得发展,得到关心、爱、尊重和承认,也能够有机会关心别人、爱别人和帮助别人,认同集体,形成共识,感到温暖,作出奉献,实现自己做人的权利。结社还创造条件使人们摆脱孤独和恐惧,战胜生活的重压,超越隔阂、冷漠、麻木、机械和贫乏,使生活变得富有意义和生机。

      2.非政府组织发展与公民社会本质相关。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8]我们可以根据政治文明程度的尺度,通过比较来分清公民社会与其前身“子民社会”(或者臣民社会)的不同,并通过比较来加深对公民社会本质的认识。几个相关的标准,一个是民众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平衡对等;一个是国家政府与社会民众的关系是什么,再一个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是多少。客观事实是:子民社会――民众多义务而少权利,公民社会――民众义务与权利趋于对等;子民社会――民众是王权谋求自己利益的工具;公民社会――政府是民众谋求自己利益的工具;子民社会――统治性的大政府和附庸性的小社会,公民社会――服务性的小政府和自治性的大社会。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社会最终会走向国家政府消亡、社会自我管理的高级发展阶段。虽然这里面带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但在国家的管理上,政府将越来越多的参与空间留给社会公众是一个基本走向。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化时代、网络化时代的发展,社会和公民自己所掌握的与生活相关的各种资源会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多,这将不断增强民众自主命运的能力。所以,小政府大社会或者叫做公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未来。在这个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成熟是小政府大社会或者公民社会的必要条件,所以它是一个伴随社会趋势而必然发生的现象。人们会在这些组织的运作中,培养公民意识,锻炼与提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素质与能力,从而促使小政府大社会必要因素的积累和公民社会的成熟。

  根据这样一个规律,可以发现非政府组织的质量、层级、水平以及所具有的公民性是有区别的。它们将随着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和民众觉悟意识的提升以及运作能力的增强,不断由低级水平走向高级水平,从扭曲状态走向完整和正常状态。所以,非政府组织的必然趋势大概是:从一般趣味爱好组织走向社会信念组织;从随意组织走向更加规范的组织;从少量组织发展到更加普遍的组织;从个别利益组织发展到具有更加广泛利益的组织;从经济权益诉求组织发展到社会权益诉求的组织。

  3.非政府组织发展与多元治理结构的要求相关。行政改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方向是从政府一元管理模式,走向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没有非政府组织就不可能构筑三足鼎立的稳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格局,政府就不能完全摆脱成本高、效率低、质量差、矛盾多的官僚管理与服务结果。为此,非政府组织现象就是必然。欧洲福利国家的实践是一个例子。

  福利国家从70年代起改弦更张,大力裁撤那些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公共部门组织。然而,在福利国家收缩的大潮中,国家的社会支出并没有相应削减,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大部分经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福利国家这次转型的方向是走“公私合办福利”的道路。对此,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社会政策专家内尔?吉尔伯特(Neil Gilbert)教授在80年代后期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概念,即“能力促进型国家”(the enabling state)。[9]这一概念既是对70年代以后福利国家转型实践的理论概括,也代表着一种新兴的社会理念,旨在为遍及全球的社会改革指明方向。能力促进型国家的理念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向民间提供公共服务转型。在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中,福利提供者大多是公立组织。支撑这一做法的观念来源于某种对公共产品理论的僵化理解,即认为社会公益事业属于公共产品,而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会产生失灵,因此,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在这个模式中,民间的福利服务组织甚至根本不存在。一旦政府决定为全社会提供某种社会福利,那么,接下来的做法一定是铺摊子、设编制、建单位。能力促进型国家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让民间提供服务而国家出钱“买单”。这一趋势称为“公共产品的民间提供”,从而打破了由于市场失灵公共产品只能由国家来提供的传统观念。[10]

  第二,从国家直接拨款支持向国家间接支出转型。在能力促进型国家的实践中,国家的职能不再是直接为公众提供社会福利的服务,但是也并非撒手不管,而是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提供这种服务的民间组织提供支持,其中主要是财政支持。支持的方式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方式包括:通过竞标把福利服务的合同外包给民间组织;直接向救济领取者发放现金或者代金券,让他们自行选择心仪的服务提供者;为购买社会福利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税务优惠。国家退出社会福利服务提供领域但又致力于促进民间非营利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增加了社会福利服务的竞争性和多样性,减少原来公共机构提供所带来的垄断性和官僚化的弊病。

  第三,从劳动力非商品化向商品化转型。传统福利国家社会福利给付的发放呈现普遍主义和非条件性的特征,结果在整个社会上出现了“劳动力非商品化”现象,即劳动者的收入已经不大能同其劳动投入成正比。劳动力非商品化发展程度最高的当属北欧国家;劳动力非商品化程度最低的为“自由主义模式”,其代表是美国、英国、新西兰等;介于两者之间的为“法团主义模式”,其代表是很多西欧国家。能力促进型国家推崇“公共支持私人责任”的理念,[11]即国家不再以普遍主义和非条件性的方式发放社会福利给付,而是采取种种目标定位的方法,把福利给予最为需要的人。同时,福利给付附带激励劳动力市场参与的奖惩条件。[12]

  总而言之,政府单打独奏在当今行政改革时代已经过时,这种将政府职能责任与亲自生产提供公共产品混一,将掌舵与划浆不分的传统做法只能增加行政成本,减低行政效率,影响服务质量,损害公众利益,积累社会矛盾。为此,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寻求合作,共同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就成为多元治理的应有内容。

      (二)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人们在社会上主要消费两类物品,一类是私人性质的消费品,一类是共同需要的公共消费品。长期以来,我们都认同,公共性质消费品靠政府供给,政府被称为第一部门;私人性质消费品靠市场系统供给,此被称为第二部门。但实践证明,这传统的两大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它们也的确不可能满足社会公民的所有要求。

  比如在提供共同需求消费品方面,政府会因为以下原因而出现“政府失灵”:第一,公共政府只能满足共同体内建立在民主程序基础上的中间的、一般的需求,即便有政策调整,也不可能偏离多数人同意的大方向。第二,公共政府在提供公共消费品方面因为不可避免存在官僚运作方式和经济人理性影响,其效率往往不高。第三,公共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其组织的延伸因为财力和人员不可能到达社会末梢的边边角角,因此在公共消费品供给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方面,不可能完全体现消费者的心愿。

  而在提供外部性很强的私人消费品方面,市场则会因为以下原因而出现“市场失灵”:第一,市场的逻辑是无利不往,是马太效应,是高垫洼掘,是无限竞争,所以外部性强的私人消费品无法供应;第二,信息不对称和性质比较复杂的消费产品,消费者容易受到惟利是图私人厂商的坑蒙拐骗。

  鉴于两者的局限,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出现并承担其中的责任,就成为应然选择。其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必要性可以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看。

  非政府组织的直接必要性是,它在至少三种服务产品供给上能够填补政府与市场留下的空白。其一是它可以提供和满足有差别的服务,具有相同意愿的人们可以促进和提供他们认为重要的公共消费品,比如环境保护、基础教育、扶贫帮困、国际援助、进行维权等;其二是它可以提供某些信息不对称(容易为私人厂商蒙骗的)消费品,比如在提供智障儿童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慈善机构的服务中,非营利组织往往要比市场组织更为胜任和放心;其三是它可以满足社会交往方面的需求。

  非政府组织的间接必要性是,帮助社会管理(如教育、环保、就业、扶贫、助弱等)、促进社会进步(提升公民意识、参与能力、制约公共权力、培育公民社会等)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增加社会的凝聚力,强化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与伙伴关系等。

  非政府组织对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系统这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已经在当前我国社会中得到一定程度验证。如我国自从恢复社团管理登记制度后的16年中,各类登记的民间组织不仅没有给政府管理增添麻烦,而且每年还能够吸纳40-50亿人民币资金用于政府无暇顾及的某些公共服务,同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已经多达300万个。而境外在华的2000多个非政府组织,也在现有条件下努力兑现着自己的公益宗旨。在近10年中,仅仅经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的牵线搭桥,一些外国在华民间机构,如德国明爱(CARITAS)、德国易择益(EZE)、香港乐施会(OXFAM HK)、世界宣明会(WORLD VISION)、挪威路德会(NLM)、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等,就向中国贫穷落后地区援助了21个社区综合发展项目,援助总额为3618万元人民币。项目有直接扶贫、手工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教育、饮水、养殖、技术推广示范、小额信贷、妇女发展、农田开发、林业、庭院经济、果树开发、农副产品加工、牲畜防疫、石材开采等。为中国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不少贡献。

      (三)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合法性分析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自由结社的社会组织形态,不仅具有外在的工具价值,即人们可以通过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来实现个人行动难以实现的公共目的,而且具有自在的人文价值。非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人权追求的重要目标。在这一方面,国际社会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法律的角度做了普遍的努力,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1.国际法的立场。结社自由在国际法中被当作人权内容,保护结社自由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保护个人“和平集会与结社”的权利……”。虽然并非是一个强制性条约,但世界人权宣言对国际法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对全球人文终极价值的引导具有根本意义。

  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一个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多边条约。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13]到2005年为止,已有近140个国家签署认可。我国也于1997年予以签署。该条约第21和22条款分别规定保证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在该公约下,缔约国必须使其本国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缔约国可以限制受国际公约保护的如结社自由等权利,但这种限制只有在特定前提下,比如在民主制度环境中出现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公众道德或健康,或他人的自由权利方面的合法利益有受损害之虞的前提下,才可施行。中国也已经签署了两个权利公约。

  尽管国际法没有以有关非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要求缔约国采行相关的行动,但从保护个人的结社自由的国际共同认识和立场来说,各国通过正式法律法规的途径赋予非政府组织正式的法律身分,并使其具有有效运作的自由和权利,以确保参与该组织的公民有充分的法律空间来行使自己的自由结社权是必要的。

  2.地区性盟约的立场。1948年的美洲人权和责任宣言保证公民“和他人结社的权利,以促进、行使与保护个人在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职业、劳工或其它性质的协会中的合法利益”。1950年的欧洲人权协议在第十一条中列入“结社自由”,在第十条中则列入“言论自由”,并创立了人权委员会来执行受此协议保护的权利;欧洲议会规定各会员国有义务尊重这些权利。1969年的美洲人权协议第16条阐明,“提供对结社自由的广泛保护”。1981年的非洲人类与人民权利宪章,也对结社自由提供了某些支持。

  3.中国宪法和法律立场。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保障结社自由。中国的1982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经过第四次修正后的我国1982年宪法于2004年全国人大会后公布,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三十三条)。这成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和得到保护的最重要法律依据。

  在国家宪法下面,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管理问题逐步纳入政府管理职能中。1988年国家民政部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民间组织管理局,并先后于1998年10月和2004年3月,由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个行政法规。从而使非政府组织成为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社会发展现象。

  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在于阐明,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人类社会发展中的进步现象,它反映了人的社会性本质,体现着公民社会的内在逻辑,呼应着行政改革时代多元治理结构的建设要求,通过弥补政府组织的不足和市场体系的缺陷而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同时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因其具有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合法性而成为大势所趋的社会现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是非政府组织的一个基本规律,并不为人的主观好恶和情感意志所左右。认识到它这些带有自然性的、趋势性的、进步性的表征,对于澄清党和政府领导层中一些人的模糊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工作思路,改革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机制,开拓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管理的新局面会有积极作用。

      注释:

  [1]参阅Laster M.Salamon ,The EmergingSector,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1994.

  [2]王韶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浙江学刊》,149期,2004年11月

  [3]民政部:二○○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4]王名:《清华N GO研究丛书》绪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

  [5]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提供的数据,目前境外在华社团的数目大约3000-6000家,其中资助机构2000家,项目机构1000家,商会行业协会2500家,宗教社团1000多家。它们虽未经登记,但却都在默许下正常开展工作。

  [6][8]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7]参阅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和2001年;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编《民间组织管理文件资料汇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

  [9]Neil Gilbert and Barbara Gilbert ,The Enabling State:Modern Welfare Capitalismin America.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10]Roger L.Kemp(ed.),Privatization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Services bythe Private Sector.Jefferson:McFarland &Company ,Inc.,Publishers,1991.

  [11]Neil Gilbert ,Transformation of the Welfare State :The Silent Surrenderof Public Responsibilit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2]尼尔?吉尔伯特(Neil Gilbert)。社会福利的目标定位――全球发展趋势与展望.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13]我国政府已于1997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于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后者的决定。

  (马庆钰:男,山东临朐县人,博士,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教学与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日期:2006-7-11 

你目前所在网页位置:

世界信用组织【WCO】官网——ICE8000公共信用信息专栏:非政府组织何以能够生存与发展

上一条:山西铁龙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通过ICE8000诚信认证初审公告 |发布者:世界信用组织

下一条:质检总局公布针织T恤衫抽查质量较好产品 |发布者:世界信用组织

分享本网页到:

百度贴吧QQ空间新浪微博天涯社区微信FacebookTwitter有道云笔记人民微博一键分享更多分享

世界信用组织(WCO)—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