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美国地方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报导: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地方法院莫恩法官9月份发布公告,依据《联邦清洁水法》,本州检查官与环保局和卫生局联合对农克县72岁的库珀先生在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所犯9项环境罪的指控成立,判处被告库珀入狱2年3个月,并处罚金27万美元。同时库珀须恢复污水处理设施。
库珀先生在农克县哈帝公路旁拥有一家可供停放22辆旅游房车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化粪池建于1967年,由于年久失修,化粪池堵塞严重,不能对旅客产生的粪便及污水发挥应有的消化杀菌功能。2003年6月,弗州卫生防疫部门监测到农克河水体中的大肠杆菌超标,立即同州政府环保部一道追根求源,发现库珀先生停车场的化粪池失效,于是向业主发出整改令,但是库珀先生并没有修缮化粪池,而是在化粪池旁埋设一根塑料管,将污水直接与引入与农克河相通的排水沟。
在法庭上,库珀先生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法官还是驳回被告律师关于“库珀先生的行为没有导致直接的受害者,被告体弱多病,考虑免其入狱。”的请求。莫恩法官指出:“今天的宣判证明,任何人只要破坏环境,就得承担相应的风险。”出现在法庭证人席上有当地的绿色环保组织-环境力量,他们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反思国内,近年来各地出现的环境投诉事件不断上升。究其原因,与国内法制不健全、一些政府官员的环保意识淡薄有关。如果全国各地都能抓住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重判公判,就能制止住大量废气和废水超标排放、固体废物偷排偷倒现象发生。我们的环保高官总是说:中国不能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我们要从“源头上”防止污染,但环境总体恶化和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扼制。现在政府对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仅是征收超标排污费和加倍罚款,最多是停产整顿,对企业法人或业主并无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外环保工作就是强化建设项目的审批。回过头看,一些审批后的新建企业,照样超标排污。这些企业的经理们明白:项目已通过审批,多排污只不过是多交些排污费,企业交得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征收到的排污费逐年增加,环保官员有钱开销,何乐而不为呢,结果是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伤害。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党的一贯方针,“公众参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但许多地方,公众并没有环境参与权,甚至连环境知情权也得不到。在一些大中城市,城市环境质量报告书是保密的,群众是不能查阅的。在建设项目的环境评审会上看不到群众代表。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评审过程中需要公众参与,行,“调查出”民意已写在环评报告书中,仅供备案而已,群众真实的呼声根本无法听到。当地社区群众不知道周围企业干些什么,也就无从对企业进行监督、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上述库珀案中出庭作证的当地环保人士清楚地知道,农克河的下游是弗州的旅游度假胜地,如果水质恶化,游客就会减少,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将受影响。实际上,国内的社区群众是想参与而无门径。在少数政府官员心目中,本人是上级委派的父母官,地方上的事包在我身上,用不着你们这些平民百姓来凑热闹!
美国有成千上万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尤其是环保活动,他们的经费除从企业得到赞助外,也可以从政府方面得到补贴。在库珀案件中,检察官布朗尼律师就是当地名为“环境力量组织”的发起人,法院审理过程中许多举证工作多是由当地社区的民众完成的。加拿大环境法中规定,公众参加环境听证会由政府发放误工补贴。在我国的许多城市确实有民间环保组织存在,但多数是有其名无其实,经费无来源,也就无活动。事实表明,街道社区的群众热衷参与环保事业,尤其是一些闲居的退休职工,只要将他们组织起来,就是一只不可多得的环保力量,但需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有章可循。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单靠政府部门进行环保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广大群众的参与,才能使我们的居住环境得到根本改观。
(作者为南京市环保科研所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