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34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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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文件已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真伪查证方法见落款下方。 5、也可用右下方的二维码验证,手机扫一扫后,输入文件落款下方的查证编号与查证密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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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方:世界信用组织 日 期:2009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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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089号文书扉页声明
1.承诺: |
打开和阅读本文件内容,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本扉页声明。 |
2.信息标题: |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案件审理收费办法 |
3.信息适用标准: |
《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息披露标准》,网址: https://www.ice8000.org/gc/82.html |
4.信息当前类别、秘密级别、传播范围: |
各类通知、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公开传播: |
5.良心誓言内容: |
作为信息阅读人(或其授权经办人、代理人),本人(代表信息阅读人,同时)以自己的良心、人格、信仰、健康、生命,郑重作出以下誓言: 5.1承诺阅知本信息适用标准,并承诺遵守该标准; 5.2保证自己符合本信息传播范围,有权阅读本信息; 5.3承诺遵守诚信原则、道德底线、社会责任底线使用本信息,保证不将本信息用于非正当目的; 5.4对于涉密信息,承诺对信息保密,保证不向无权阅读本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传播; 5.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愿意按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被公开投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 |
6.相关说明: (注:“文件”、“信息”、“文书”三个词只是表述角度不同,其含义相同。) |
6.1本文件涂改无效。 6.2所有ICE8000执业文件,均应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后方能生效。本文件当然也不例外。
6.3本文件内容尾部应注明备案验证网址和验证密码,否则,属于无效文件。 |
7.善意提示: |
对本信息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否则,后果自负。 |
8.文件出具方名称与诚信编码: |
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盖章 ) 文件备案日期:2009年06月24日 |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10号理事会决议,2009年4月29日行政院向理事会提交草案,5月20日机构理事会全票通过,5月20日个人理事会全票通过,6月19日个人理事会提交总裁批准,总裁于6月19日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保障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向协会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申请审理案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审理费用。 本办法规定不缴纳审理费用的除外。
当事人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国际信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信用争议的,或者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国际信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争议仲裁的,或者依据《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仲裁规则》申请协会国际道德仲裁院仲裁的,仲裁费用及其缴纳办法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审理费用缴纳范围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协会缴纳的审理费用包括:
1、立案人工费;
2、审理人工费;
3、通信费,指协会(当然包括审理委员、监事)邮寄案件相关资料的费用,及与案件相关的电话、上网等费用;
4、开庭费,如当事人要求开庭审理,需要支付开庭场所租赁费、协会审理委员或监事到达开庭地点与开庭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出差补贴。
第五条 控诉、上诉、反诉、申诉均交缴纳审理费用。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或行政院提交审理的案件,不缴纳人工费。
第七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开庭审理日期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照双方商定的标准直接支付给相关人员。
第八条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协会缴纳工本费。
第九条 审理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调查等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第三章 审理费用缴纳标准
第十条 立案人工费的缴纳标准是,被控诉人(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身份为立信组织的,每件200元;为非立信组织的,每件1000元。
第十一条 审理人工费根据控诉、反诉、上诉、申诉请求标的金额或者价额及被控诉人(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身份,按照下表中比例累计缴纳:
编号 |
请求标的金额或者价额(人民币) |
被控诉人(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身份 | |
非立信组织 |
立信组织 | ||
1 |
小于1万元 |
1000元 |
500元 |
2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6% |
3% |
3 |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3% |
1.5% |
4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 |
0.5% |
5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5% |
0. 25% |
6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1% |
0.05% |
7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0.05% |
0.025% |
8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01% |
0.005% |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减半缴纳审理人工费:
1、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2、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提请监事会裁决的案件。
3、协会立案后30日内,申请撤诉的案件。
第十三条 通信费按实际发生额缴纳,实际发生额无法精确核算的,按合理的数额计算缴纳。
第十四条 开庭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1、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节省原则租用开庭场所,按实际支出额计算;
2、交通费:800公里以下按火车卧铺票、800公里以上按飞机票价款计算;
3、住宿费:按三星级酒店标准间价款计算;
4、出差补贴:每日按100元。
第四章 审理费用的预缴、退还、补交
第十五条 立案人工费和审理人工费由控诉人(或上诉人、申诉人、反诉人)预交。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审理中变更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立案后30日内提出减少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请求数额计算应退还额。
第十七条 通信费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估计,然后由控诉人或上诉人或申诉人预交,最后于案件审结后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开庭费于当事人提出开庭请求后,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估计,然后由请求人预交,最后于案件审结后在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协会收到当事人的控诉、申诉、上诉、反诉或开庭审理请求并通过形式审核后,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审理费用预交额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接到协会缴纳审理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审理费用的,视同撤诉或撤销开庭审理请求。
第二十条 案件审结后,协会应当将案件审理费用的详细清单、报销凭证、发票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当事人预交审理费用高于应缴额的,协会应于7日内退还给当事人;低于应缴额的,当事人应于7日内补缴。
第五章 审理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审理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审理委员会(监事会审理的案件由监事会,下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
第二十二条 经审理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协会决定案件审理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向协会请求复核。
第六章 案件受理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协会收取预交的审理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预收款收据。案件审结后,协会应向当事人开具审理费用发票和出具通信费用、交通住宿费用的报销凭证。
第二十五条 协会收取的立案人工费用、审理人工费用税后的70%和审理人员开庭出差补贴税后的100%,作为案件有关审理委员或监事立案、审理补贴收入,于案件审结后支付给审理人员。 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档案资料整理与移交的审理人员,办案补贴收入应高于其他审理人员,具体收入额度由该案件的审理委员会主任或监事长决定。
协会向审理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时,应按照支付地法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审理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其他货币缴纳审理费用的,按照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折算审理费用预交额。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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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已于2009年06月24日向世界信用组织(WCO)备案 | |
备案(查证)编号:D3343089;备案查证密码:密码已发送给被评价方 | |
查证网址: www.ice8000.org(国际信用监督网),进入【真伪查证】栏目,输入上述备案编号与查证密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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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当前类别: 信用新闻(全部网站) |
保存期限:
初定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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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可信度: 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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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印时间:2024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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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印人/诚信编码: 网友(未知)/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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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经办人/诚信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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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诚信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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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关方/诚信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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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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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者 | 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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