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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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方:世界信用组织 日 期:2004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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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5号文书扉页声明
1.承诺: |
打开和阅读本文件内容,视同已知和承诺遵守本扉页声明。 |
2.信息标题: |
协会大中华区总经理方邦鉴在第三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的演讲 |
3.信息适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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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通知、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公开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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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善意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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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件出具方名称与诚信编码: |
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盖章 ) 文件备案日期:2004年08月17日 |
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深圳市政府、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第三次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于2004年8月14日在深圳市五洲宾馆召开,协会大中华区总经理方邦鉴先生,应邀参加并做了主题演讲。演讲内容如下:
信用评级机构的运作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方邦鉴
先生们、女士们:
您们好!非常荣幸认识大家,同时也非常感谢会议主办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交流的机会。 近两年,对于信用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关注与讨论越来越多了。我是1998年开始关注信用问题的,并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学习和思考。下面,我谈谈这方面的内容和一些个人思考,以抛砖引玉。
一、信用行业的发展与信用评级机构的历史形成
在一百多年前的欧洲与北美,因为行业分工的细化和经济交易区域的扩大,经济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越来越严重,原来建立在村社经济基础上诚信约束机制失效了,商业诈骗行为盛行,经济主体信用风险增加。这时间,一些公司为了防止上当受骗,在交易之前只好派专人到对方所在地进行调查,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信用服务公司于在英国伦敦成立,主要从事信用调查服务,其成立的目的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信用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信用行业从一诞生,便蓬勃发展。随着信用行业的发展,信用服务的供求双方也不再满足于仅仅提供信用调查信息,而开始在信用调查信息的基础上,对调查对象发表更为专业的信用评估意见。1841年,世界上第一家信用评估机构在纽约设立。信用行业也从调查阶段进入了信用评估阶段。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信用评估的对象范围也扩展到各行各业,信用行业本身也开始分工细化,并逐渐分为三大类别的信用机构,一类是商业信用评估机构,就是传统的信用评估机构,其接受一方委托对另一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为委托方决策提供信用信息,邓白氏公司就属于这一类;一类是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也称之为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其主要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评估报告,美国著名个人信用局(益佰利公司)就属于此类;还有一类就是面对资本市场的债券信用评估机构,也就人们所说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债券发行人或债券的信用强度进行评估,这类机构的主要代表有:穆迪、标准普尔、惠誉。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运作
现代的信用评级属于信用行业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是对债券发行人或债券的信用强度进行评估,其崛起于美国,迄今全球信用评级的实务制度与学术研究,亦仍以美国执其牛耳。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流量由银行部门转移到资本市场,原来仅限于美国国内的信用评级活动,也开始在其他各国活跃起来。欲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政府,为了能顺利取得资金,往往必须将其所属的信用等级向投资大众公布,因此多半会向信用评级公司请求评级。然而,是否拥有信用评级公司的评估结果,终究不是发行债券的必要条件。仍有些公司不愿意付费请求评级。对于没有主动申请信用评级的公司或政府,是否进行信用评级,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有不同的政策。标准普尔与穆迪对于美国境内所有于证管会注册的可课税债券,均加于评级,不问其是否提出评级申请,也不问受评者是否支付评级费用。但对于未提出评级的结构性证券或者外国债券,标准普尔与穆迪有不同的做法,前者不予评级,但穆迪大部分仍会分析评级。
和信用行业的其它分支不同,在信用评级中,评级报告的使用者——也就是投资人并不对信用评级付费,而是由债券的发行人向信用评级机构付费。国内很多人对此提出质疑:评级公司向受评公司取费,会不会影响其评级的公正与客观性?从实务上观察,由于每一次的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都是信用评级机构接受市场考验的时候,一旦投资人发现评级机构昧于私利而未作公正客观的报告,则评级机构长期辛苦建立起的基础,等于宣告崩溃瓦解,再加上不实的分析报道可能招致严重的诉讼困扰与损失,因此评级机构维护商誉与公信力的动机,远远高于不实评级的利益之上。回顾历史,美国主要的评级机构尚无重大的勾结图利事件,显示声誉效果在此行业中产生了良好的自律机制。但是,很多专家也指出,对于产权不明或国有的信用评级机构,这种市场化的自律机制不一定有作用。
信用评级主要依据对被评单位的财务分析、产业分析、竞争力分析、外部分析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信用评级程序一般分为:准备阶段、会谈阶段、评定阶段和事后管理阶段,本文不再详述。下面,我们谈一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在国内也有不同的定义。下面我谈一下我们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我们知道: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将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作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这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难行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社会信用体系。
四、按国际标准进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我国当前较为普遍的信用缺失,不仅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已达成共识,党中央与国务院也都明确的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和任务.但是如何建立中国的社会体系,理论界与实践界还有着不同争论,这些争论归根到底是标准之争,即:按国际标准建立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前者主张利用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建设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由私营的信用公司做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后者强调信用市场准入,主张由政府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关于如何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的观点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进行。上面我已谈到,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我们还从最原始的村社经济说起,当时人类活动范围小,经济交易地域较小,交易双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庄或社区,或者居住得比较近,人们常期生活在一起。这时候,人们之间不愿意失信,因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庄或全社区的人都知道了,都不愿再和他打道。比如:张三借了李四500元钱,如果赖账不还,李四就会告诉其他人,那么张三以后就很难借到钱了。后来经济发展了,社会分工多了,交易区域也扩大了,交易双方都不认得,并且居住也比较远,也就不怕别人说他失信了,这种村社经济基础上的失信惩罚就失效了,开始大量的出现骗子。经济学上讲,有缺失必然有市场,这时间,信用行业就应运而生。信用公司为了让委托者满意和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大量的收集与整理失信者的信息,并且信用公司之间也组织成了联盟与协会,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个人或单位的失信记录,会被信用公司搜集并整理,并向社会提供,所以人们又不愿意失信了,骗子也就少了。这样,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场经济本身具备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我们要进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下面,我谈一下当前我国如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这也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要开放信用行业,让民营资本进入信用行业。信用行业在中国,一直认为是政府的事,不让私人做,国内的一些信用公司很多都是以咨询公司注册的。因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现在从法律上讲,成立一个信用公司已经没有障碍了。但是,现在在国内关于信用行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一直在争论,一部分人坚持认为应当对信用行业实行行业许可证制度,设置进入门槛。《征信条例讨论稿》甚至将信用公司的注册资本定在5000万元以上。当然,他们也有他们的理由。实质上,这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背的。美国也对信用行业有很多立法,但这些法律大都是信用行业协会争取的结果,都是保障信用公司的工作条件和界定信用公司的权限的。现在,国际上从理论界到实践界早已否定了行业管制的做法。因为行业管制,会造成权力寻租,并使市场经济本身具备的优胜劣汰机制失效,最终转为劣胜优汰的机制。张维迎教授曾经《信誉在管制中丧失》一文中指出"管制的怪圈”,我非常赞同他的观点。张教授是这样论述的:"一个管制最多的地方,一定是骗子最多的地方,原因首先就在于管制消灭了市场本来应有的信用机制,第二就是管制越多,骗子就越有积极性贿赂政府,因为骗子贿赂成本低,只要拿到政府的批文,他就可以赚钱,而守法诚实的商人,他们受自我约束,或者没有额外的资金去贿赂政府,反而进入不了市场。所以,管制多的地方,反倒是好人难进去,骗子更容易出现。当骗子越来越多时,政府不会感觉到是因为他不该管,管得太多,反而误认为他管还太少。这样,管制会自我强化、变本加厉,最后令信誉机制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无立足之地,企业信誉当然也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如果我国对信用行业进行管制,信用行业必将和其他行来一样陷入"管制怪圈”,最终信用行业本身也会不诚信,那么我国的信用行业与信用体系就完了。
其次,要明确政府在信用行业的地位,禁止政府参与信用评定,政府在信用行业中决不能当运动员。我们能看到,现在各个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的程度很高,目前有工商部门、经贸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了信用评定,以后还可能有劳动部门(针对劳动工资)、卫生部门(针对食品卫生)、公安部门(针对治安)等开展信用评定。这样,一方面,这此部门的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标准基本不公开,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数据进而做出相应的判断,这种评定结论缺乏综合性、合理性,其所谓的权威性仅仅是因为其是政府部门,但是并不被社会和市场认同。并且,政府部门的信用评定行为,从法律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治的观点,这种信用评定行为的合法性当然应受到质疑。实践中已经出现状告政府职能部门评价行为的案例。比如:一消费者因在某商场购得假货,而将质监局告上法庭,因为质监局为该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扰乱了信用行业的秩序,最终影响了信用行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再次,国家应当保证国家部门信用信息的公开性与可查询性。企业的一些信用信息是分别掌握在不同的国家部门。国家应当保证这部分信用信息是完整的、是易于查询的。比如工商和技监部门的处罚与法院的判决书应完整保存,并易于查询。完整保存的意思就是全部的保存,不能只保存张三的,不保存李四的。这个方面,很多人都论述过,我就不再详述了。
如果,我国能够保证上述三点,那么,我敢保证,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将会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来以后,即便是我国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仍然缺乏刚性,我相信仅靠对失信者社会惩罚力度,骗子与失信事件将大大减少,我国的诚信度也会大大提高的。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观点,欠妥之处恳请指正,最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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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印时间:2025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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