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机器编号:648 |
文件类型:理事会决议(公开) |
保存期限:初定长期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信用标准拟定、审议、发布、解释规则
(版本号:ICE8000-105-20100625-20100819-2)
(22号理事会决议,2010年8月19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8月27日总裁签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先进性、科学性、普适性、严密性、公开透明性、公正性,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条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标准的拟定、修订、审议、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则,但协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标准,是指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当中的各个规则,也包括本规则。
第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协会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信用标准的效力等级
第七条 信用标准的效力等级如下:
(一)协会章程等注明由会员公决通过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公决决议;
(二)明确标明为理事会决议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
(三)上述(一)、(二)之外的信用标准,其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
第三章 信用标准的拟定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拟定,是指撰写信用标准草案或其修订草案。
第九条 协会行政部门负责信用标准的拟定,ICE8000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ICE8000规则另有规定外,协会行政部门拟定信用标准的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撰写信用标准草案或修订草案;
(二)将有关草案向相关方征询意见,必要时,应公开征询意见及/或举行听证会;
(三)经总裁同意,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信用标准的审议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审议,是指对信用标准草案或其修改稿草案,进行审核、辩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信用标准的审议权限如下,ICE8000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单独制定的信用标准,由其理事会审议;
(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单独制定的信用标准,由其理事会审议;
(三)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以下简称两协会)共同制定的信用标准,由两协会理事会审议;
(四)上述单位以外的单位以其名义制定的信用标准,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审议信用标准时,应注意防范个体狭隘利益之争或短视行为,应注重和鼓励对真理的追求、探索、坚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信用标准,是为了发现理事会对该标准是否存在多数且合理的反对意见,即:理事会不反对该信用标准,则视为该信用标准已通过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于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信用标准的审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会理事的赞成票数等于或超过反对票数,即为审议通过;
(二)反对理事在作出表决时,应同时书面提出明确的反对理由,否则,反对无效,视同弃权;
(三)总裁将信用标准提请理事会审议后,如理事会在30日内未能召开理事会议或未回复审议结果,则视同信用标准获得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为了降低审议成本,对于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信用标准,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则发布之前已经公布的信用标准,视同已符合本规则。
(二)信用标准的修订,如仅仅是文字或语句瑕疵的修正或行文结构的变动,不涉及相关方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则无须提请理事会审议,但应向理事会作出书面通知或说明。
(三)如果总裁认为有必要对新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瑕疵,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在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后,再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信用标准的签署、公布、解释
第十七条 通过审议的信用标准,由协会总裁签署后方可公布。公布后的信用标准方为有效的信用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于效力等级为行政决议的信用标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总裁可在作出书面说明后,拒绝签署:
(一)信用标准内容与协会章程相抵触的;
(二)认为信用标准内容违背协会宗旨和社会使命或者对协会宗旨和社会使命具有潜在重大威胁的;
(三)认为信用标准的内容明显不合情理或明显会损害少数会员正当权益的。
第十九条 协会行政部门负责信用标准的解释,ICE8000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会行政部门对信用标准的解释,不得违背信用标准制定的本义和协会的宗旨、使命及价值观,不得违反理事会决议和国际道德法院的裁定。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六)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101.htm.
第三十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e,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
发布方经办人/诚信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
文件发布方/诚信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