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库—传播信用信息—促进社会诚信
文件机器编号:647
文件类型:理事会决议(公开)
保存期限:初定长期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会议规则

(版本号:ICE8000-101-20100615-20100819-3)
(21号理事会决议,2010年8月19日经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8月27日总裁签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会议的公平、公正、效率、科学,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得以制定、适用与执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宪法的自由原则,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赋予了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自由、维护社会正义的自由和发表言论的自由。
(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了人们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则。
(三)法律的诚信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诚信的义务,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将诚信原则作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则。
(四)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也称自由约定原则,该法律原则赋予人们订立民事契约的自由,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基本原则均包含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条 因适用和执行本规则而作出的行为,均视为当事人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订立并发生的契约行为或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于美国犹它州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及该行为引起的相关争议,均适用美国联邦法律及美国犹它州法律,并受之保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动议,是指口头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行动建议,也就是“要作什么”、“要不作什么”,是主张某种实质性的行动。
本规则所称附议,是指同意别人的动议,作为共同动议人。
本规则所称提案,是指要求会议讨论的书面建议、报告等文件。
本规则所称附案,是指同意别人的提案,作为共同提案人。
本规则所称议案,是指被正式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规则所称议题,是指动议或议案的内容。
本规则所称决议,是对动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后形成的会议决定。
第五条 协会、会员信用机构、诚信承诺组织召开会议,适用本规则。其它组织召开会议,可自愿适用本规则。
自愿适用本规则的会议,应在会议文件中注明或在会议中声明“本会议适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会议规则》”。
本规则一旦适用,有关法律、ICE8000规则、组织章程等文件对相关会议的相关要求,应视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条款。但是,适用本规则的任一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况,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和书面通知协会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二章 会议类型、参会者权利、召开程序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会议,类型包括:
(一)决策会
为寻求多数意见并表决为决议的会议,可称为决策会议,如理事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会员会议、股东会议等。
(二)幕僚会议、意见征集会
出主意、想办法、探寻事理、集思广益、征询意见、建议的会议,可称为幕僚会议或意见征集会。幕僚会议或意见征集会允许参会人员相互辩论,且参会人员有义务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
(三)头脑风暴会
为激发灵感的会议,可称为头脑风暴会。头脑风暴会不允许参会人员自我批评或相互辩论,且参会人员有义务标新立异和说出尽量多的设想。
(四)工作布置会、动员会
向参会者布置工作、传达方针指示决议或对参会者进行动员的会议,可称为工作布置会或动员会。
(五)质询会、咨询会
由参会者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质询、咨询的会议,可称为质询会、咨询会。
(六)听证会
听取正反双方面或多方面利益攸关者发表意见的会议,可称为听证会。
(七)经验交流会
参会者交流经验、分享教训的会议,可称为经验交流会。
(八)新闻发布会
同时向多个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及同时接受多个新闻媒体提问的会议,可称为新闻发布会。
(九)培训会
向参会者进行培训的会议,可称为培训会。
(十)研讨会
参会者对特定议题发表观点、相互交流的会议,可称为研讨会。
第八条 参会者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以下全部或部分会议权利:
(一)发言权。
对议题发表意见、理由的权利,为发言权。
(二)提问权。
向特定人员提问的权利,为提问权。
(三)纠错权。
对违反会议规则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为纠错权。
(四)动议权。
向会议口头提出建议的权利,为动议权。
(五)附议权。
同意别人的动议,作为共同动议人的权利,为附议权。
(六)提案权。
向会议书面提出建议、报告等文件的权利,为提案权。
(七)附案权。
同意别人的提案,作为共同提案人的权利,为附案权。
(八)表决权。
表达自己决定的权利,为表决权。
第九条 决策会之外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具有动议权、附议权、提案权、附案权、表决权。
参会者行使发言权和提问权时,需要申请并获得会议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分配和许可。
参会者行使提案权和附案权,应在确定的提案时限内进行。会议发起方未明确提案时限的,应尽量在会议召开前进行。
第十条 如有可能,决策会议应按以下程序召开,其它类型的会议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会议通知,通知会议时间、地点、提案时限及相关会议事项。
(二)提案。有关方可以在提案时限内进行提案和必要的附案。
(三)编制会议文件。
会议文件应包括参会者名单、会议日程、会议议题。在参会者名单中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具体参会者的发言权、提问权等会议权利。
(四)向参会者送交会议文件。
(五)审查主持人资格,确认主持人身份。主持人在会议开场时宣布自己的身份及/或担任主持人的资格,如无人纠错,即为确认主持人身份。如:机构理事会开场时,主持人宣布:“依据章程规定,本人为本次理事会的主持人。如有人认为本人不具备主持人资格,请现在提出,如无人提出,则视同会议已确认主持人身份。”
(六)审查参会者名单,确认参会者资格、参会者的会议权利。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者名单有错误吗”,如无人纠错,即确认参会者资格和参会者的会议权利。
(七)清点参会人数,确认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最低应到会人数。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人数有错误吗”,如无人纠错,即确认参会者人数。
(八)讨论与表决。参会者进行发言、提问、辩论,对于需要表决的议题,进行表决。
(九)签名。参会者对相关文件的会议记录及/或表决结果,进行签名。

第三章 主持人

第十一条 主持人根据法律、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法律、章程等有关规定未规定主持人如何产生的,由会议召集人或职务最高的人员担任,如果该人员不愿担任也未委托他人担任,则由会议临时选举一名人员担任主持人。
第十二条 主持人分配发言权和提问权、确认附议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并执行会议规则,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会议内容的讨论,不得就讨论内容发表评论,也不能对任何人的发言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议题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议题表决结束。
第十四条 会议进行中,主持人不可以提出动议,包括不能提出“搁置当前议题,以后再议”的动议。如果主持人希望在会议进行中提出动议,则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至该动议表决结束。
第十五条 主持人有权在发言出现混乱的时候要求会议恢复秩序,可以喊“注意秩序!”,如有木槌可以适当击打。
第十六条 参会者违反本规则规定,并不听从主持人制止的,主持人有权禁止其发言或将其逐出会场。

第四章 纠错

第十七条 具有纠错权的参会者有权对以下事项进行纠错:
(一)主持人不具备会议主持资格;
(二)参会者不具备参会资格;
(三)参会者名单的发言权、提问权、纠错权等会议权的分配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参会者人数未达到最低要求;
(五)提案人员、附案人员、附案人数不符合要求;
(六)不具有发言权的人员要求或进行发言;
(七)不具有提问权的人员进行提问;
(八)不具有纠错权的人员要求纠错;
(九)不具有动议权的人员提出动议;
(十)不具有附议权的人员进行附议;
(十一)不具有表决权的人员进行表决;
(十二)主持人主持会议时违反本规则;
(十三)其它违反会议规则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使纠错权,应按以下规定的时限提出,否则,视同放弃纠错权,不影响会议的进行和会议结果的效力:
(一)对十七条第(一)项进行纠错,应在审查主持人资格时提出。
(二)对十七条第(二)、(三)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者名单有错误吗”后立即提出。
(三)对十七条第(四)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宣布“有人发现参会人数有错误吗”后立即提出。
(四)对十七条第(五)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宣布对提案进行讨论后,立即提出。
(五)对十七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进行纠错,应在相关人员要求行使相关权利时或行使相关权利后立即提出。
(六)对十七条第(十二)项进行纠错,应在主持人出现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后,立即提出。
(七)对十七条第(十三)项进行纠错,应在出现程序错误、且下一步会议程序未实质进行前提出。
第十九条 参会者行使纠错权,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二十条 参会者行使纠错权时,面向的对象只能是主持人,应面向主持人宣布“我要纠错”,或面向主持人举起带有“我要纠错”字样的醒目牌子。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且有可能,可以邀请一名熟悉会议规则的人士,但任会议监督人。由会议监督人,为会议提供程序咨询,对会议程序进行监督与纠错,以保障会议程序的正确。

第五章 动议、附议、提案、附案

第二十二条 动议的提出、讨论及表决程序:
(一)动议:动议人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表达方式是“我有一个动议……”。提出动议的时候不要解释理由,在讨论阶段,主持人可请动议人优先解释动议理由。
(二)附议:除主持人和动议人之外,任何其他具有附议权的参会者如果认为现在应该讨论这个动议,则不用取得发言权,可以直接举手并喊“我附议!”。动议只要有一票(法律、章程等文件对附议票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议,主持人即应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和表决。
(三)陈述动议:动议得到附议之后,主持人必须请会议讨论,可以这样宣布:“某某人提议出一个动议,某某人附议……。请大家发表意见。”
(四)讨论:针对当前动议的利弊展开讨论、修改。
(五)表决: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事的动议”进行表决。
(六)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动议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如果动议提出之后无人马上附议,主持人应该、且只应该询问一遍“有人附议吗?”如果仍然没有人附议,则动议无效,不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动议一定要简洁准确,要着眼于具体行动建议。如果动议内容较为复杂,应将动议转化为提案。提案中应包括建议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提出、讨论及表决程序:
(一)书写提案:提案人撰写提案。
(二)附案:附案人应对提案签名,附案人达到有关规定的最低人数后(如:协会章程规定,经十分之一的机构理事提出,可以向机构理事会提交议案。十分之一的机构理事人数,即为最低人数),即应列入会议议程。未规定最低附案人数的,则不进行附案,直接列入会议议程(如:根据协会章程,总裁向理事会提交议案,机构理事会与个人理事会之间相互提交议案,无需附案人)。
(三)陈述议案:主持人请会议讨论提案,可以这样宣布:“某某向会议提交一个议案,某某人等附案……。请大家发表意见。”
(四)讨论:针对议案的利弊展开讨论、修改。
(五)表决:主持人提请会议就“是否通过某某议案”进行表决。
(六)宣布结果:主持人宣布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参会者可提出“搁置当前议案,以后再议”的动议并陈述理由,主持人应允许一位反对搁置的人发表意见,然后提请会议表决,如果赞成搁置者达到或超过参会者的三分之二,当前议案被搁置。
第二十七条 如果一项议题尚未完成,新的动议或提案应与当前议题相关。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议题无关的动议或提案。
第二十八条 如果会议事项尚未完成,参会者不应提出与会议事项无关的新动议或新提案。如果执意提出,主持人应该制止。

第六章 发言、辩论

第二十九条 参会者应树立这样的价值观:每位参会者的意见都是宝贵的,不同意见的存在是正常的。
第三十条 每位参会者都有权利努力将自己的个人意见转化为会议决议,但是个人意见的表达及会议决议的形成要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参会者在发言之前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不能打断其他人的发言。
第三十二条 在辩论过程中,发言人表达意见的对象只能是主持人,不能直接与意见不同的人展开面对面辩论。
第三十三条 发言者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先举手者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并重申会议发言时间限制和次数限制。
第三十四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可举手预约发言,主持人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人举手预约发言,则主持人按举手先后顺序依次记录;在发言人结束发言后,主持人依次请举手人发言。
第三十五条 如果多个参会者同时举手申请发言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发言权,如有一名申请人要求抽签,则应按抽签的方式分配发言权。
如果合理预期发言权的分配总数量不能达到所有参会者的请求,可以在会议前组织发言权分配的抽签。
第三十六条 如果参会者无人申请发言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发言权,相关人员拒绝发言的,视同放弃发言权。
第三十七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插话发言、喧哗,主持人应立即制止。
第三十八条 发言人被主持人打断发言后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三十九条 所有的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进行,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更不能互相污辱谩骂或发生肢体冲突。
第四十条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或特定的时间),对同一议题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规定的次数)。主持人有权打断超过时间限制的发言,有权拒绝超过次数限制的发言申请。
发言人如果认为上述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无法使其充分表达意见的,可向主持人申请延长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主持人认为其申请合理的,可以在公平对等的前提下,适当且同时延长辩论各方的发言时间或增加辩论各方的发言次数。
第四十一条 辩论必须切题,必须围绕当前议题,要围绕“是否应该通过当前议题”展开。主持人应该制止显然与当前议题无关的言论。
第四十二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权,以保持平衡。
第四十三条 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赞成或反对当前议案),然后阐述理由。
第四十四条 参会者发言时不能进行人身攻击或相互批评,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否则主持人有权制止。

第七章 提问

第四十五条 参会者在提问之前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提问权,不能打断其他人的发言。
第四十六条 提问者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提问权,先举手者获得提问权,申请提问权时,应面主持人宣布“我申请向某某进行提问”。主持人同意其提问时,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向某某提问”,并重申提问时间限制、次数限制和相关要求。被提问人有义务对提问作出回应。
第四十七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提问过程中可举手预约提问,主持人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人举手预约提问,则主持人按举手先后顺序依次记录;在提问及答问人结束发言后,主持人依次请举手人提问。
第四十八条 如果多个参会者同时举手申请提问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提问权,如有一名申请人要求抽签,则应按抽签的方式分配提问权。
如果合理预期提问权的分配总数量不能达到所有参会者的请求,可以在会议前组织提问权分配的抽签。
第四十九条 如果参会者无人申请提问权,主持人可以按座位或其它顺序轮流分配提问权,相关人员拒绝提问的,视同放弃提问权。
第五十条 每人每次提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分钟(或规定的时间),对同一议题的提问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规定的次数)。主持人有权打断超过时间限制的提问,有权拒绝超过次数限制的提问申请。
发言人如果认为上述提问时间或提问次数,无法使其充分表达意见的,可向主持人申请延长提问时间或提问次数。主持人认为其申请合理的,可以在公平对等的前提下,适当且同时延长辩论各方的提问时间或增加辩论各方的提问次数。
第五十一条 提问人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提问必须切题,必须围绕当前议题。
(二)提问时,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质疑或评论他人的动机、习惯或偏好。
提问人未遵守上述要求的,主持人应制止。主持人未制止的,参会者有权打断提问人的发言,申请主持人制止。
第五十二条 参会者不得无理打断提问人的发言。

第八章 表决、签名

第五十三条 会议的每个议题应该在参会者充分表达、讨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以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十四条 对于幕僚会议、听证会议,参会者如没有表决权,则不能行使表决权,但有权要求作最后陈述,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五条 对于经验交流会、新闻发布会及其它不需要形成决议的会议,主持人无需提请表决。
第五十六条 只能在没有参会者再请求发言或参会者都已用完发言权后,才能提请表决。
第五十七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五十八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也可采取投票形式。
如采用投票形式,除对人之表决应采无记名投票外,对事之表决,以记名投票表示负责为原则。
第五十九条 表决时主持人先请赞成方表决,再请反对方表决,不要请弃权方表决。
第六十条 如果主持人有会议表决权,则可以参加表决,但如果是举手表决,则主持人必须在最后表态。
第六十一条 表决的时候,任何参会者都无权再发言对自己的表决作任何解释。
第六十二条 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之前,任何参会者都可以改变自己的投票,之后则不可以。
第六十三条 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票数,动议通过。赞成方与反对方平局或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票数,等于没通过。ICE8000规则、会议等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如有可能,应当场根据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制作有关会议文件,由参会者进行签名。如果当场无法签名,则应在事后进行补签。补签时,参会者不得以反悔为由拒绝补签。参会者无故拒绝补签或无法补签的,有关人员可在注明理由后代其补签。
如有可能,应采用适当地方式对会议过程进行忠实记录,以增加会议的可追溯性。

第九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
(二)相应的信用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永久曝光等信用惩罚。
(三)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相关ICE8000规则规定的禁业、公告批评、取消信用身份、年审不合格等自律性惩罚。
(四)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
(一)只有受侵害方主动追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侵害方有权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三)受侵害方有权谅解违约方或与违约方达成协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约定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以下方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本规则的适用而引起的有关争议,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相关的争议;适用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当事人之间,也有权选择以下方法处理其之间的相关争议:
(一)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调解规则》,申请协会调解,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调解协议;
(二)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仲裁规则》,申请协会仲裁,无需另行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
(三)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争议审理规则》,申请协会审理;
(四)按照《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公开投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预警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内部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永久曝光规则》或《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联合曝光规则》,进行信用投诉和信用惩罚;
(五)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六)其它合法的方法。
法院先于协会立案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协会,协会不再立案或撤销立案。
第六十八条 协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的支出列入到协会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经济赔偿较大的,分年度进行赔偿。
协会承担经济赔偿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失信单位或个人追偿损失。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效力等级为理事会决议。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如其含义在本规则中未约定,其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七十二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资料,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具有无偿使用权。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在信用工作中使用有关资料的,除非另有约定,资料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七十三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况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完善,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但本规则修订之前发生的行为,可不受新修订条款的拘束。本规则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网址为:http://www.ice8000.org/china/gc/101.htm.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版权属于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转载,也可在注明或声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改编、借鉴、参照,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缉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版本号表述形式为:ICE8000-a-b-c-d-e,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规则属于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标准之一;a为本规则在ICE8000体系标准集中的序号,如果本规则被废止,该序号转给其它规则;b为本规则的最初版本公布时间;c为本规则最新版本公布时间;d是本规则的修订次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文件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发布方经办人/诚信编码:方邦鉴/P-BJ00000092635
文件发布方/诚信编码:世界信用组织/E-XY99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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