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日,作废
文件 22 演讲会、研讨会、报告会、培训会等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演讲类工作的质量,维护世界信用组织(WCO)和 ICE8000 的品牌形象,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世界信用组织(WCO)各部门、各工作人员参加或组织演讲会、研讨会、报告会、培训会,适用本制度。各ICE8000信用机构可参照使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世界信用组织(WCO)各部门、各ICE8000信用机构、各信用执业人员均要重视演讲类工作。要认识到一次失败的演讲对 ICE8000 标准的负面影响;要认真对待每一次演讲;在演讲前要充分地准备;要撰写质量较高的演讲稿。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演讲会、研究会、报告会、培训会(以下简称会议工作),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以会议报告的形式向参会人员介绍 ICE8000 及世界信用组织(WCO)或参与某种会议以口头发言的形式表示某种观点的各类工作,不包括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或其它时间较长的信用培训班。
第五条 各ICE8000信用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邀请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参与演讲类工作,均需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秘书处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处会同世界信用组织(WCO)总裁按上述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参与各类演讲类工作。秘书处电话: 010- QQ : 442779161
第六条 未经世界信用组织(WCO)总裁按上述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批准,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无论是实职还是虚职,均不得以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或世界信用组织(WCO)领导的名义参与各类演讲类工作。
第七条 演讲会的组织单位,对以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名义出场的演讲人提供出场费等形式报酬的,演讲人应将该项收入的三分之一上缴世界信用组织(WCO)。
第二章 会议工作参与或组织程序
第八条 世界信用组织(WCO)工作人员参与或组织演讲工作的程序
第一步, 至少于会议举办 15 日之前,向世界信用组织(WCO)秘书处提出书面邀请,邀请函中应明确会议主办方(协办方、承办方)、会议主题、演讲主题和主要参会人员。
第二步, 世界信用组织(WCO)接到会议邀请后,对邀请方提供的会议主题,演讲主题和主要参会人员资料进行分析,认为世界信用组织(WCO)适合参与的,应及时向对方答复。
如有可能,世界信用组织(WCO)应提供问题询问表,要求会议主办方发给拟参会人员答问后汇总到世界信用组织(WCO)。
问题询问表,一般包括以下问题:
1 、 你希望演讲会为你解决什么问题?
2 、 你在单位中的职务是什么?
3 、 你每天最恐惧(或者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
4 、 你认为你单位在经营中存在哪些难题?
第三步, 世界信用组织(WCO)根据会议主题或问题询问表指定一至三名演讲人员,由演讲人员撰写演讲稿,如有可能,世界信用组织(WCO)应组织演讲人员试讲。
演讲人员的演讲稿应提前 5 日交由世界信用组织(WCO)总裁审阅,世界信用组织(WCO)总裁根据演讲稿撰写情况和试讲情况,决定演讲人员。
演讲人员在撰写演讲稿和演讲中应充分注意以下几点:
1 、不班门弄斧,要讲听众不知道的东西,不要讲听众知道的东西; 2 、是不打断别人的话,在研讨会时,尽量不要打断别人的话; 3 、是不急与求成,不要想一次将所有问题讲清楚; 4 、是提问要有针对性,切忌漫无目的; 5 、是解答要符合情理,尽量以理服人,不能回避问题或强词夺理; 6 、是谈话要有始有终; 7 、是要立足于实际,帮助听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步, 如有可能,世界信用组织(WCO)应要求会议的组织者向参会人员发放《演讲情况意见反馈表》,由参会人员对演讲人员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演讲人改进。
第三章 本制度的评价与完善
第六条 制度的定期评价与完善。每年于世界信用组织(WCO)年度会议之前,对本制度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是:本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根据评价的结果,完善本制度。
第七条 制度的不定期评价与完善。世界信用组织(WCO)内每一位员工和每一个部门均有权提出完善本制度的建议,建议应当详细说明完善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信用管理部应根据口述内容制作书面的建议书。信用管理部接到制度修订建议后,立即向总裁汇报,由总裁决定是否修订或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订建议。
第八条 制度评价后,如需要完善,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经原批准人或其继任者批准后执行文件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
第九条 未按本制度参加会议工作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性质与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处于降级处分。
第十条 为本制度的完善提出良好建议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记录
第十一条 本制度使用的记录有:《制度评价、完善与反馈表》、《奖惩情况表》、《发文薄》、《文件更改申请表》,格式见文件管理制度;《车辆使用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世界信用组织(WCO)信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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