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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作废

 

文件 14 资格考试的考点设置、报名与组织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资格考试的质量,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标准》及相关标准,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负责命题的人员与负责培训的人员相分离;负责培训的人员与负责监考的人员相分离;负责培训的人员与负责评卷的人员相分离。 (题外注:是三分离,不是四分离,命题人员可以评卷,因命题人员没有与考生接触,不会影响中立性,并且命题人员参与评卷有利于掌握出题的方向和难度)
第三条 资格考试中心应积极建立保密考试题库,该题库有不同的出题人完成。
第四条 除世界信用组织(WCO)批准的考点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也不得代办报名手续。


第二章 考点设置申请与批准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ICE8000信用机构和特许培训机构,可以申请设置考点:
  1、有合格的硬件条件;
  2、有良好的遵守标准意识;
  3、有较高的执业能力;
  4、有良好的培训水平;
  5、有良好的诚信文化。
第六条 申请与批准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和考试的后勤组织工作;
  第二步,申请单位书面承诺不以传销或直销等非法手段组织资格考试工作,书面承诺支持监考人员严格执行考试标准、抵制考试作弊文化;
  第三步,对考试硬件设施作出说明,画出考场平面图,保证参试人员一人一桌,参试人员前后左右距离不低于0.9米;
  第四步,世界信用组织(WCO)资格考试中心可以给予其一期的临时考点许可,顺利进行五期考试以上的考点,可以批准为正式考点并于网上公示。

第三章 报名程序


第七条 报名资料。对于诚信级别在 B级以上的报名人,无须再要求其提供报名资料,只需其提供个人诚信档案编号或身份证编号即可。
  对于其他报名人员,要求提供以下资料: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二寸免冠彩照四张 ,填写报名申请表和个人诚信档案申请表。
  资格考试中心及世界信用组织(WCO)授权的机构仅对报名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考试通过的人员,再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报名申请表上应明示考试标准的重要条款,并应明确建议知识基础较差或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士谨慎报名或不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对于邮寄报名。财务部收到考试申请人员的报名费或考试费汇款后,报名生效。财务部应于收过汇款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资格考试中心,并于 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交给秘书处,资格考试中心应根据报考的资格类别,于接到财务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印发《报名通知书》交至秘书处,秘书处应于收到款项1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费发票和《报名通知书》寄给报名人员。
第九条 对于代办报名。被批准考点的ICE8000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可以代办报名,代办报名时应在收到报名费或考试费后,向考生开具收据,收据上应注明“代收款项,发票另寄”的字样。该机构应于收款后立即将报名名单、通信地址发至世界信用组织(WCO)秘书处,相关款项汇至世界信用组织(WCO)指定账号,财务部应于上述款项收到后开据发票交给秘书处并由秘书处通知资格考试中心,资格考试中心应根据报考的资格类别印发《报名通知书》交至秘书处,秘书处应于收到款项1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费发票和《报名通知书》寄给代办报名机构或直接将上述资料寄给报名人。
第十条 资格考试中心接到考试申请人员缓交考试费申请后,应于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员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连同申请人员签订的《附加CS条款的还款承诺书》交给信用管理部,信用管理部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应收账款制度》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资格考试中心。


第四章 资格考试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10人以下的考试申请,考试地点一般设在北京,考试前 10日左右,资格考试中心应将准考证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到达考试地点的行车路线通知报名人员。
  对于10人以上的考试申请,考试地点可以根据报名人员的申请设置在离考试申请人员所在城市或较近城市举行,考试前 10日左右,资格考试中心应将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到达考试地点的行车路线通知报名人员。
  被批准为考点的ICE8000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在本地举办考试,但该机构应于考试前10日左右向资格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并将考试报名资料和考试费用按第三章的要求寄\汇至世界信用组织(WCO),同时将考场平面设置图一并寄给资格考试中心,由资格考试中心确定考试人员座位和制作准考证。
  被批准为考点的ICE8000信用机构或特许培训机构申请在本地举办考试,考场应当符合世界信用组织(WCO)的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试申请人员应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军官证入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两名以上,资格考试中心可以临时指定一名当地处事公正的信用执业人员做为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试卷送达给资格考试中心,该送达的过程应不超过三日。
评卷人员应在接到试卷后十个工作日评完,评完后交由执业资格考试中心进行抽样复核,抽样复核工作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同时将成绩录入到世界信用组织(WCO)网站。
第十四条 评卷以后一个工作日,资格考试中心应将试卷交于秘书处存档。
  评卷以后两个工作日,对于通过考试并已建立诚信档案的参试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中心应公布名单。对于通过考试但未建立诚信档案的参试人员,应通知其建立诚信档案。
  参试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后,执业资格考试中心按《证书颁发程序》通知秘书处为通过考试的人员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本制度的评价、完善与反馈


第十五条 本程序的定期评价。每年于年会之前,对本制度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是:本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根据评价的结果,完善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程序的不定期评价。世界信用组织(WCO)内每一位员工和每一个部门均有权提出完善本制度的建议,建议应当详细说明完善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信用管理部应根据口述内容制作书面的建议书。信用管理部接到制度修订建议后,立即向总裁汇报,由总裁决定是否修订或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订建议。
第十七条 程序评价后,如需要完善,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经原批准人或其继任者批准后执行文件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程序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辞退处分,性质与情节严重的,将记入违规人员的个人诚信档案,或者进行公开投诉或公开曝光。


第七章 记录


第十九条 本程序使用的记录有:通用记录《制度评价、完善与反馈表》、《信用监督体系奖惩情况表》、《文件更改申请表》,格式见文件管理制度;专用记录《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地点设置申请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由信用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1:《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略)

附2:《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地点设置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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